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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7日 星期四

2014 2015 左永安顧問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 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文號: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30037902號函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修正版)文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300503332號函

文號: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300379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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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辦公日曆表


摘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103年6月11日台內民字第1030182404號令修正

第五條之一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摘錄「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100年4月1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 10000294993號令
、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000023081號令會同修正



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三、兒童節(四月四日)。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摘錄「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部分規定

中華民國103418日院授人培字第1030030629號函修正
 

二、本要點適用於政府機關。但為民服務機關(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學校及軍事單位,其上班日期之調整,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依權責處理。

民間企業之放假,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四、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農曆一月三日及補假)、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六、人事總處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告次年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但有特殊情形時,得予延後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單位:培訓考用處第四科
文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30050333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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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辦公日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