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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別 | 
給假原則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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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 |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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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 
假日 |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1月1日)。和平紀念日 (2月28日)。革命先烈紀念日 (3月29日)。孔子誕辰紀念日 (9月28日)。國慶日 (10月10日)。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10月31日)。國父誕辰紀念日 (11月12日)。行憲紀念日 (12月25日)。勞動節(5月1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1月2日)。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端午節 (農曆5月5日)。中秋節 (農曆8月15日)。農曆除夕。台灣光復節 (10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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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 
休假 | 
工作滿第1年:7日。工作滿第2年:7日。工作滿第3年:10日。工作滿第4年:10日。工作滿第5年:14日。工作滿第6年:14日。工作滿第7年:14日。工作滿第8年:14日。工作滿第9年:14日。工作滿第10年:15日。工作滿第11年:16日。工作滿第12年:17日。工作滿第13年:18日。工作滿第14年:19日。工作滿第15年:20日。工作滿第16年:21日。工作滿第17年:22日。工作滿第18年:23日。工作滿第19年:24日。工作滿第20年:24日。工作滿第21年:25日。工作滿第22年:26日。工作滿第23年:27日。工作滿第24年:28日。工作滿第25年:29日。工作滿第25年以上: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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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 | 
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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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假 |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喪假8日。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喪假6日。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喪假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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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傷病假 | 
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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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傷 
病假 |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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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 | 
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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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假 | 
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