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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5日 星期三

107年12月5日公布之勞動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3條授權由司法院訂定施行日期。司法院鑑於本法為新制定之法律,其所定勞動關係紛爭解決機制中,如:設置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下稱勞動法庭)、勞動調解程序、勞動訴訟程序及保全程序等,均設有異於既有民事程序之規定,且涉及相關資源與制度之調整配合,須完成相關配套措施,同時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本法早日施行之殷切期待,司法院日前已公告本法定於109年1月1日施行。

勞動事件法定自109年1月1日施行


勞動事件法7大重點107年12月5日公布之勞動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3條授權由司法院訂定施行日期。司法院鑑於本法為新制定之法律,其所定勞動關係紛爭解決機制中,如:設置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下稱勞動法庭)、勞動調解程序、勞動訴訟程序及保全程序等,均設有異於既有民事程序之規定,且涉及相關資源與制度之調整配合,須完成相關配套措施,同時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本法早日施行之殷切期待,司法院日前已公告本法定於109年1月1日施行。
本法公布迄今,司法院即著手進行,包含「相關法令之研訂與修正」、「勞動調解委員遴聘及研習制度之建置」、「各級法院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之規劃」、「勞動法庭法官之事務分配」、「法院人力與各項軟硬體及預算經費之配合」、「相關資訊、統計與管考系統之建立與參考資料彙編」及「新制宣導」等在內之七大籌備工作。其中因配合本法之施行所增訂或修正之法令共13項,目前已發布「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並進行「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草案之預告程序。此外,自本(108)年5月至8月間已召開8次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研議小組會議,完成勞動事件審理細則草案二稿,刻正委請專家學者進行其內容之確認審查。其餘法令亦將於近期陸續研擬完成。
另為協助各法院妥適規劃設置勞動法庭,及評估所需遴聘之調解委員,司法院召開「勞動事件法施行籌備事宜會議」,邀請專責勞動事件新制籌備業務之一、二審法院庭長、法官出席,共同就專業法庭設置、法官事務分配、勞動調解委員之遴聘與管理、勞動調解委員報酬等及硬體設備增設之經費、新制宣導等議題進行討論;並函請各法院於本年8月底前,預為規劃勞動事件法施行後之勞動法庭事務分配,俾勞動法庭法官於新法施行前,均能完成相關專業研習。
因本法所定勞動調解程序,應由勞動法庭法官1人及勞動調解委員2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行之,勞動調解委員不但需具備勞、資事務之學識或經驗,且須直接參與調解程序,故其素質之良窳攸關勞動調解之成效,尤應慎重遴選。司法院於本年3月函請熟知勞動、工商等事務之相關主管機關團體與地方政府等,協助推薦勞動調解委員人選,共獲1,236人,已依受推薦人之專長屬性分列為勞動組與事業組名冊,建置於「勞動調解委員名冊系統」,供各地方法院辦理遴選,以簡化各法院辦理遴聘勞動調解委員之行政作業,預計於8月底前完成相關遴選作業,並自本年9月至12月分4期舉辦勞動調解委員研習課程。
為增進各界對於勞動事件程序新制之了解,司法院已召開多場說明會,邀請工會、工商及律師團體、相關政府機關、及各法院人員等參加,亦於平面媒體、廣播節目進行相關宣導。期能儘速完成相關籌備工作,使本法施行後,勞動新制得以順利運作推行,以落實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之立法意旨。

勞動事件調解流程

壹、勞動事件調解流程


  1. 勞動事件法調解流程圖(含續行訴訟)-1081210新外網貼圖勞動事件法新設勞動調解程序,規定由1位勞動法庭法官及2位分別具勞、資事務之學識或經驗之勞動調解委員組成勞動調解委 員會行之。
  2. 勞動調解程序中,會視個案需求進行爭點整理、調查證據、酌定調解條款、提出適當方案等程序。
  3. 勞動調解如不成立,原則上應由原參與勞動調解之法官續行訴訟程序,並以勞動調解程序所調查之事實、證據資料、處分或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為後續訴訟進行的基礎。

貳、勞動調解委員推薦作業流程


  1. 勞動調解委員推薦作業流程圖為協助各法院順利遴選具勞資兩方觀點、經驗的調解委員共同參與勞動調解程序,司法院向適當之機關、團體徵求推薦勞動調解委員,並依受推薦人所具備之專門學識經驗之勞資屬性,區別為勞動組、事業組勞動調解委員,提供予法院辦理遴選事宜。
  2. 法院亦得依需求自行遴選名冊以外適當之人。
  3. 經法院遴選之勞動調解委員於受聘任前,應接受司法院或各法院所舉辦之專業研習課程至少12小時。
  • 發布日期 : 10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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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 108-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