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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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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20:17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即時報導
資誠會計師林巨峯今(9)日表示,隨著《產業創新條例》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子法規公布,已經確定這項租稅優惠可以同時與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智慧機械及5G支出投資抵減併用,企業有機會採一魚多吃的形式適用租稅優惠。
隨著《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子法規《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稅基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發布後,林巨峯指出,子法規揭示了兩大亮點:第一,實質投資支出日期追溯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與同5G投資優惠相同;第二、實質投資證明文件免提示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
針對子法規內容,林巨峯認為有五大適用重點,首先實質投資以資本支出、取得所有權及帳列相關資產為認列原則,譬如承租辦公營業場所、土地,如果實際上未取得建物所有權,恐怕難符合減除要件,購買技術也是同樣的情況,恐怕不能認列。
其次,林巨峯認為,企業若有長程投資案件,考量需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完成實質投資支出,可評估分期或個別建製投資案的可行性,並以工程明細表、驗收報告、付款證明等相關文件,佐證投資完成,把握3年之適用期限,且可以將數年度盈餘運用於同一投資案。
林巨峯表示,第三個重點,在於租賃業可以不受「3年內出租建物、設備應補稅加息」的限制 ,辦法當中規定,企業若將在年內將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等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不過租賃、物流、倉儲等行對不受限制,不過也建議主管機關財政部,應釐清這項鬆邦要以個案申請宜。
第四個重點是可減除的未分配盈餘數額,林巨峯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的規定計算,企業若有以前年度依規定限制的盈餘,在限制原因消滅且未作分配時,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的未分配盈餘計算,故此部分亦可做為實質投資的稅基減除。
林巨峯表示,第五個重點在於,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子法規公布,已經確定這項租稅優惠可以同時與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智慧機械及5G支出投資抵減併用,企業有機會採一魚多吃的形式適用租稅優惠,但是還是要注意投資時程必須符合各項法規。
林巨峯提醒,面對中美貿易戰、反避稅法令、免稅天堂經濟實質法的綜合挑戰,許多企業已調整組織架構及產業鏈布建,回台進行實質投資。建議企業可思考如何搭配各項租稅優惠,妥善規畫實質投資項目、投資時程與運用資金來源,兼顧產業升級、資金運用及稅負優化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