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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0日 星期五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最後經法院判林先生勝訴,判定解僱行為失效,雇主必須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一切薪資,但是雙方都遇到稅務上的困難。

2020-01-10 02:29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勞資爭議事件時有所聞,有些案件甚至涉及司法判決,南區國稅局表示,雇主如果最後敗訴,一次性補發大量薪資,不僅要辦理扣繳及申報,還必須同時準備一張「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供國稅局歸屬所得發生年度。
官員表示,屏東縣潮州稽徵所近期有位林先生,過去和所屬企業發生爭議,由於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最後經法院判林先生勝訴,判定解僱行為失效,雇主必須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一切薪資,但是雙方都遇到稅務上的困難。
官員表示,如果因訴訟一次取得好幾年薪資,這些薪資所得都要歸屬於實際補發的年度,雇主作為扣繳義務人,須於給付薪資時,依規定整筆辦理扣繳稅款,並於隔年1月依期限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這類案件重點在於雇主還要在補發薪資後,準備一張「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給這位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