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永安顧問 安永經營管理商學院 主持顧問 VIEWPOINT

2020年1月30日 星期四

2020 01 30左永安顧問 大陸阿里巴巴、騰訊及平安保險共同出資成立的眾安保險,其CEO曾提過,『數位時代下 衍生的碎片化現象』:資訊被碎片化、時間被碎片化、甚至連情感也被碎片化。」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合夥律師、助理合夥 律師區塊鍊 AI大數據工業4.0 哈佛個案 精準訓練 職能基準 職能導向課程 左記歐洲商行 安永經營管理顧問集團 台北左府(無極)鳳清道德宮 中華網紅協會 台大 台師大 EMBA 共通核心職能 專案管理 TTQS ICAP PMP WINE 社團法人中華中小企業經營輔導專家協會 大陸阿里巴巴、騰訊及平安保險共同出資成立的眾安保險,其CEO曾提過,『數位時代下 衍生的碎片化現象』:資訊被碎片化、時間被碎片化、甚至連情感也被碎片化。」文/馬靜如、許修豪、邱佩冠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合夥律師、助理合夥 律師 大陸阿里巴巴、騰訊及平安保險共同出資成立的眾安保險,其CEO曾提過,『數位時代下 衍生的碎片化現象』:資訊被碎片化、時間被碎片化、甚至連情感也被碎片化。」 共享經濟正是「碎片化」下的產物,中午休息時間當個計程車司機,退休人員早上 運動順便送幾份早餐,「拼湊人生破碎的幾分鐘創造一天的第25小時」, 所以CEO向退休人員「買時間」,使其有更長的工作時間而不必自己出門採買。 「有錢出錢,有時間出時間,有力出力」, 我們暫稱這種共享經濟下「以時間易時間」 的交易模式為「畸零股經濟」。 因此,外送的時間價值有多高,取決於每張訂單背後的時間價值有多大。 但是利潤一定搭配著風險,特別是外送員的意外風險。 台北市新出爐的「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仍然維持傳統團體保險 「吃大鍋飯」的概念。該條例第四條規定: 「…外送平台業者應以自己之費用,以外送員為被保險人, 依下列各款規定投保傷害保險…外送平台業者應提供外送服務契約存續期間內, 維持前項保險契約之效力,且不得排除外送服務期間以外發生事故之理賠。…」。 這種「吃大鍋飯」的結果,美意是讓外送員人人有保障, 但實際運作的結果,其實是「拿高產值的外送員福利, 去補貼低產值的外送員福利,形成外送員間不公平的交叉補貼」。 任何商業模式都必須獲利才能永續,因此理論上拿來支付保費的,應是平台業者獲利的 一部,而該保費成本,也應該轉嫁讓訂購者吸收。



文/馬靜如、許修豪、邱佩冠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合夥律師、助理合夥
律師
大陸阿里巴巴、騰訊及平安保險共同出資成立的眾安保險,其CEO曾提過,『數位時代下
衍生的碎片化現象』:資訊被碎片化、時間被碎片化、甚至連情感也被碎片化。」
共享經濟正是「碎片化」下的產物,中午休息時間當個計程車司機,退休人員早上
運動順便送幾份早餐,「拼湊人生破碎的幾分鐘創造一天的第25小時」
所以CEO向退休人員「買時間」,使其有更長的工作時間而不必自己出門採買。
「有錢出錢,有時間出時間,有力出力」
我們暫稱這種共享經濟下「以時間易時間」
的交易模式為「畸零股經濟」。
因此,外送的時間價值有多高,取決於每張訂單背後的時間價值有多大。
但是利潤一定搭配著風險,特別是外送員的意外風險。
台北市新出爐的「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仍然維持傳統團體保險
「吃大鍋飯」的概念。該條例第四條規定:
「…外送平台業者應以自己之費用,以外送員為被保險人,
依下列各款規定投保傷害保險…外送平台業者應提供外送服務契約存續期間內,
維持前項保險契約之效力,且不得排除外送服務期間以外發生事故之理賠。…」。
這種「吃大鍋飯」的結果,美意是讓外送員人人有保障,
但實際運作的結果,其實是「拿高產值的外送員福利,
去補貼低產值的外送員福利,形成外送員間不公平的交叉補貼」。
任何商業模式都必須獲利才能永續,因此理論上拿來支付保費的,應是平台業者獲利的
一部,而該保費成本,也應該轉嫁讓訂購者吸收。但「吃大鍋飯」的結果,會讓一個
每個月只外送100分鐘的外送員,與另一個每個月外送1,000分鐘的外送員得到一樣的
保障,惟就風險來說,1,000分鐘外送員的風險應該是前者的10倍,而花在1,000分鐘
外送員的保費,應該是100分鐘外送員的10倍,但依上開條例運作的結果,平台業者
只能為所有外送員保定額傷害團險,而且因為保單不能排除外送期間,所以外送員外
送跟在家晾衣服的時間,所獲得保障是一樣的。
因此,為了讓100分鐘外送員得到不合理的高額保障,我們必須犧牲1,000分鐘外送員
的權益去補貼,更不要談100分鐘外送員可能一次加入10個外送平台,得到10倍保障的
道德風險有多可怕了。
一般公司團保沒有這樣的問題,是因為每個人的工作時數差異不大,而且不太可能同時
有10個雇主,

但「畸零股經濟」下,1,000分鐘外送時間可以分給10個平台,如果10個
平台都要為這1,000分鐘負責已經不合理,更何況目前條例要求這10個平台也要為這
「1,000分鐘以外」非外送時間保險,

這不但是金融創新開倒車,更會造成外送員間
權益不平等及道德風險的問題。
如果我們可以接受旅平險只保障旅遊期間,為什麼我們
不能接受外送員保險只保障外送期間以及合理在途期間,讓外送期間較長的外送員真
正享受到比較好的保障?另外,我們也期待保險業者能提出接近「保訂單行程」的
創新保險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