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左永安顧問 離職證明 案例研討 設定的底線就是萬不得已時到勞工局去申訴 「背叛」事件只會一再重演,而且跟著猜疑不斷循環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另外同法第26條也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以其實雇主不能以任何理由扣發員工的薪資及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 代表什麼?
一直都認為大多數的事情在大家都心平氣和的狀況下
「說理」應該是可以搞定的,但是總是有些人是例外的!
試用期滿後的同仁如果要離職一定要提前一個月提出,
如果你是簽三年約的人,或者是擔任主管職的人,
那麼還要再提前一個月,只要你在職超過三個月,
不管是長或短都要在二個月前提離職。
如果你二年內離職,
或者提出離職不滿一個月就走人,那麼L公司就會以違反合約規定,
要求支付罰違約金或違規金。
少的話一個月,多的話二個月的薪水就沒了。
你如果不想給錢,那麼公司就會以擬為完成離職手續,
扣住你的離職證明、專業證照…反正能扣什麼就扣什麼!
身為一般勞工的我們難道無計可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另外同法第26條也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以其實雇主不能以任何理由扣發員工的薪資及離職證明。
只不過有些雇主即使知道了這些規定,還是當作沒這回事。
搞的我們這些勞工
只有透過去勞工局申訴、調解,繞一大圈才能取回原本是自己的東西,
而這些莫名其妙的雇主就好像逗著我們玩似的,
最後卻啥事也沒有,浪費的只是勞工的時間和精力,真的讓人很生氣。
不曉得是自己真的運氣不好,還是報應到了!居然也遇到這樣的事情。
本來自己設定的底線就是萬不得已時到勞工局去申訴,
但心裡還是不想讓承辦人為難,畢竟也不是承辦人的錯。
最後沒想到是直接跟老闆談,而且還開始討價還價起來。
因為有點好笑所以摘錄如下:
老闆:Eric你認為這個違約金應該怎麼處理??
Eric:老闆是不是可以不要付呢?我之前提離職時跟顧問說過了
老闆:為什麼可以不要付?你不是已經簽約了
Eric:老闆這個約根本就是違反勞基法的,之前也跟你提過
老闆:哪你是想去告我囉!
Eric:我不是這個意思!是希望老闆可以考慮一下不要收違約金。
老闆:不然這樣好了!就X萬(大約66折)
Eric:可不可以用我七月的薪資抵(哇靠!我到底在說什麼??)
老闆:不行!這樣只有三分之一說不過去,不然除了七月薪水外再加O萬。
如果你有困難的話讓你分期付款,你看要分多少期,一句話!
Eric:老闆其實不是錢的問題,是心裡覺得不舒服,為什麼要繳這個錢?
老闆:這是最低金額了!你如果還是不想付的話,我也不會去告你,
但是離職證明上會註明「違約離職」那可能不太好看!
(你發給我就好,好不好看不重要!),你考慮一下發個簡訊給我。
Eric:好!我回去考慮一下,晚一點跟你確認!
就在我簡訊發過去沒多久,老闆電話就來了!(我就知道!)
中間對話的過程就不多說了,反正他就是兩個字「不爽」。
因為話說的太滿,沒想到我不買單。
老闆!我知道你不爽,
但是我也不想啊!當初過去就是因為是在顧問公司做HR的工作內容吸引我,
試用期薪水80%我認了!叫我在多接一家HR的工作也OK!
為了你們星期六要開會我連EMBA都辦休學了(進去時早就說過星期六要上課)!
目的就是想走顧問業。
這個問題從試用期快滿談到現在,
談了大半年了還是無解,如果還是做一般HR的工作,
回到我的製造業,不論在熟悉度!薪資都會好些。
你問我:為什麼這個不好的規定(簽約)不改掉,還是要其他同仁簽,
同仁違反規定離職我也是去跟他要違約(規)金,自己卻不遵守合約內容??
我跟你說了!不過我想當時你應該聽不進去。
公司的政策我只有建議權,改不改只有你才能拍板。
惡法亦法,我擔任這個職務就必須做該做的事,
難道你希望我告訴同仁不要簽約!還是跟離職的人說不需要罰錢,
因為契約違法勞基法!
這段時間遇到二個被罰錢的人,
心裡都覺得有種為虎作倀很不舒服的感覺,我也希望能改,
只是下決心的人是你!身為主管我要職法,離開主管職我要捍衛自己權利。
總之!你覺得我的標準不一也罷,心機深也好!該捍衛的還是要捍衛。
最後跟你分享我最喜歡的一句話~
人與人的相處是互相的,
你為他想,他也會為你想。
如果我們老是覺得人家要佔我們便宜,
處處提防那麼只會增加不信任成本。
信任不是因為我跟XXX特別好,
所以一切交給他就行,還是要有管理機制互相勾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