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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2016 左永安顧問 TTQS EMBA ICAP 共通核心職能 專家顧問團 專家學院 中華民國 CMC認證組織 配合菸酒管理法修正,國庫署修訂「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明訂供分裝銷售或加工使用酒品,須逐批檢驗,並新增「企業社會責任」條款,要求不合規定者,下次再進口應自行檢附合格檢驗報告,才可放行,讓業者自行承擔把關責任。管理辦法將於2016年1月1日實施。
時間:2015-05-06 經濟日報
配合菸酒管理法修正,國庫署修訂「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明訂供分裝銷售或加工使用酒品,須逐批檢驗,並新增「企業社會責任」條款,要求不合規定者,下次再進口應自行檢附合格檢驗報告,才可放行,讓業者自行承擔把關責任。管理辦法將於2016年1月1日實施。經濟日報今天(6日)引述國庫署指出,針對供分裝銷售或加工使用的酒品,例如大桶原酒(威士忌、白蘭地等),由於這類酒品進口時還未包裝,後續流通風險相對較高,實務上雖已採逐批查驗,但這次特別將逐批查驗明訂在管理辦法中。其次,增訂「企業社會責任」條款,要求進口酒商輸入同品牌名稱、原產地、產品種類及製造業者的酒品時,若曾被驗出不合格,如不符酒類衛生標準,特定成分超過法定標準等,未來再進口貨品,須另檢附合格檢驗報告(如:經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認可之報告),讓業者負起企業社會責任,主動為酒品品質把關。國庫署表示,由於已要求不合格酒商再進口,須檢附合格檢驗報告,因此放寬不合格酒商下次再進口酒品時,只須連三批查驗合格(原為五批),就可改以抽批查驗或書面核放,以降低主管機關查驗成本,將確認品管的責任移往業者身上。而為避免不合格酒品流入市面,也修正曾被驗出不合格的酒品,若沒有在4個月內完成退運、復運出口或銷毀,不可申請先行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