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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9日 星期三

2026 04 29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宮主/秘書長/永續長/執行長/理事長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


  • 更新日期:2025-12-24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

經本部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現行適用彈性工時之行業如附檔。

  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為使勞雇雙方能進一步瞭解工時制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現行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本部製作「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期盼對於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均有所助益。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5-05-08


114年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2025)pdf


一例一休 vs. 變形工時的差異

  • 一例一休:每7天內至少1天例假、1天休息日,不可連續工作超過6天,適用所有《勞基法》規範行業。
  • 雙週變形工時:14天內須有2天休息日,適用於需要更彈性排班的產業,無特定限制。
  • 四週變形工時:28天內須有4天休息日,常見於觀光、餐飲、美容等尖峰時段明顯的行業。
  • 八週變形工時:56天內須有8天休息日,適用於製造、營造、運輸、零售等淡旺季明顯的產業。


雙週變形工時規則及如何排班

雙週變形工時讓勞工的工時在兩週內較有彈性調整。

每週最多工作48小時,且每週至少有1天例假,每兩週至少有2天休息日。


如果某週工作量較大,例如遇到周年慶,雇主可以在當週增加工時,

並在下一週補足休息時間,確保勞工仍享有應有的休假權益。

這種制度適用於各行業,有助於調整工作與休息的安排。


4週變形工時規則與如何排班

四週變形工時讓工時在四週內更靈活調整。

每四週最多工作160小時,每兩週至少有2天例假,每四週至少有4天休息日。

這種制度常見於餐飲、服務業,因為這些行業的工作量通常在特定時段特別繁忙,

透過變形工時,可以在高峰期增加工時,低峰期補足休息,讓勞工的工時安排更具彈性。


八週變形工時規則及如何排班

八週變形工時讓工時在八週內更具彈性。

每週至少有1天例假,每八週至少有8天休息日,每週工時上限為48小時。


這種制度常見於製造、運輸業,適合有大型專案或淡旺季明顯的行業

讓勞工在工作量較大時投入更多工時,並在淡季獲得較多休息時間。

    變形工時對勞工的好處:

  • 更穩定的工時:高峰時段多工作,低峰時獲得更多休息,避免不必要的加班。
  • 更靈活的工作:適應產業需求,例如零售業的假日高峰或製造業的生產週期,減少臨時加班壓力。
  • 提升個人生活品質:集中工作一段時間後,可享有連續休息,安排假期,兼顧工作與生活平衡。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第 30-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
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