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能導向課程名稱審查原則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發能字第1093600123號函核定 
一、 課程名稱訂定以使用我國文字或國際通用專有名詞為原則,我國文字以教育部編訂 
        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 
二、 課程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二)   易使人誤認為或誇大訓練成效之文字。 
(四)   其他違反善良風俗或不雅之文字。 
(五)   現行iCAP證書已標示職能級別,課程名稱不得使用課程職能級別。 
           認證、證明、證照、能力鑑定等易使人誤解之文字。 
(七)   現行「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已將以職能基準、職能單元、 職能地圖、職能基準、職能單元、職能課程等文字。 | |
|  附件下載 | |
2025 10 29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統計假設 (hypothesis)假設檢定 (testing hypothesis)
                      -
                    
2025 10 29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宮主/秘書長/永續長/執行長/理事長 經濟部 iPAS AI應用規劃師初級能力鑑定 人工智慧基礎概論 
(L11) 資料處理與分析概念 統計假設 (hyp...
1 天前
 
 
 
 
 
 
 
 
 
 
 
 
 
 
 發表文章
發表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