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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7日 星期六

2026 06 28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宮主/秘書長/永續長/執行長/理事長 食品行銷與消費者保護 消費者選購食品時應發揮「六意」1.注意包裝完整 2.標示齊全 3.產品有效日期 4.保存方式 5.食用方式 6.保留消費憑據 消費者保護三心: 「良心」為善盡食品安全把關; 「誠心」為充分溝通與同理心; 「貼心」則必須提出合理補償方案,做好自我管理, 提供民眾安心無虞的產品。製造端 秉持應有的社會責任

 

業者盡三心 消費者發揮六意保安心


小花任職於連鎖賣場客服部

時常需面對各式各樣的消費者詢問及抱怨,

雖然有接受基本訓練,但如遇

食品包裝有瑕疵標示日期不清退換貨流程等問題,

常感到困擾。

負責認真的小花很希望能以通路業者身分,給予消費者最佳的服務與解惑,

卻又在  法律  或  消費爭議處理  流程上  感到知識不足。

為全面提升消費者保護與風險教育,103年度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委託臺北醫學大學,

於全台辦理25場巡迴「消費者保護與風險教育講習課程」

邀集包括小花在內超過1200位通路業者與員工參加,

教授賣場業者可能遭遇的各類食安問題,

以及正確的爭議處理方式,使得小花近日面對賣場消費者的各式提問,

已能及時做出正確回應,也讓消費者能更安心地採購。

「消費者保護與風險教育講習課程」有超過4成的學員認為

「對消費者的風險溝通」最為不足,顯見近年來賣場人員

對風險教育課程的需求。

針對參與課程的1200位賣場人員,進行課前、課後認知測試比較;

經過上課後,對於「廣告不實的罰鍰」認知率自58.1%成長為75.2%,

提高了近三成,

並有超過80%賣場工作人員皆暸解

「消費者在賣場受傷」、「消費者食品中毒」時的通報及處理流程;

在業者責任部分,課後已達90%賣場工作人員能熟悉「商品回收」相關規定。

而學員對

「消費爭議調解程序」、「食安問題如何預防」的正確比例最低,

僅28.1%及35.6%,

顯示賣場業者及員工   針對   消費爭議調解程序 及 食安問題預防

仍有進一步學習與瞭解的需求。

學員對於授課整體評價達95%以上滿意度,

亦表示課程結束後可將所學運用於未來面對消費者進行溝通,

讓消費者能受到更確實的保護。

除加強業者責任外,為強化民眾自我防護能力,

消費者選購食品時應發揮「六意」,即

     1.注意包裝完整

     2.標示齊全

     3.產品有效日期

     4.保存方式

     5.食用方式

     6.保留消費憑據

等六項標示內容,在確定購買前先行注意,並依包裝內文聰明挑選產品。

食藥署也呼籲

賣場通路及食品業者,務必

善盡

消費者保護三心:

「良心」為善盡食品安全把關;

「誠心」為充分溝通與同理心;

「貼心」則必須提出合理補償方案,做好自我管理,

              提供民眾安心無虞的產品。

製造端

秉持應有的社會責任

消費者端

也能擁有自我保護的監督知識

透過業者與消費者攜手努力,讓台灣的食品安全環境能夠向上提升。


食藥署提醒,如遇食品消費爭議,

消費者與業者

理性、和諧溝通,就

    1.退(換)貨品

    2. 退款

    3. 適當補償(產品或折價券)

等方式盡可能達成協議;


若遇無法解決爭議,消費者可撥「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進行反映。




資料參酌
https://www.mohw.gov.tw/cp-3207-21387-1.html


2026 06 27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宮主/秘書長/永續長/執行長/理事長 食品行銷與消費者保護 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 行政院及其所屬中央主管機關) 業者應負廣告真實之義務- 不得有引人誤解的食品標示及廣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及 主管機關食品衛生管理法(下稱食管法)

 

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

行政院及其所屬中央主管機關)

業者應負廣告真實之義務-

不得有引人誤解的食品標示及廣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為改善坊間食品業者對於販售之食品資訊內容名實不符之現象,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稱行政院消保處)

召開多次會議,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決議,

請行政院衛生署本於主管機關立場,對於食品之標示及廣告之管理,

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及

    主管機關食品衛生管理法(下稱食管法)等相關法規積極處理。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

經彙整101年1月迄今各縣市政府受理有關因廣告引人誤解

而衍生之食品消費爭議案件

例如: 

1.消費者到餐廳點泡菜拉麵和味噌鮮蝦拉麵,但實際菜色和菜單圖片內容物不同; 

2.消費者在某購物網站購買櫻桃,網站明確載明櫻桃為直徑2.8-2.9公分大小,

   但實際送達的櫻桃大多是2公分,只有幾顆符合網站載明的大小;

 3.連鎖披薩店的烤雞餐,未在目錄及網路充分揭露餐點內容,

    造成消費者實際買到的和先前買的雞塊部位與數量不同;

 4.○○餐廳於電視廣告每人消費僅需368元,消費者到達餐廳現場才知需4人以上

    方能享有每人368元的優惠等;

 5.「○○拉餅」的外包裝顯示食品圖案相當厚實,但打開後卻發現是沒料的麵粉

      餅,且口味與廣告敘述完全不符; 

  6.○○刨冰店廣告圖片的芒果綿綿冰加冰淇淋,與實際綿綿冰份量相差1/2。 

     行政院消保處因類此衍生的消費爭議案件,有無法確認主管機關之疑慮,

      是自(101)年7月起召開多次會議,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議決議,

      針對食品不實標示及廣告之消費爭議案件,由衛生署主政;

     並請衛生署應督促食品業者依消保法第5條及第22條規定確保廣告內容之

      真實性。 

      行政院消保處再次呼籲相關業者:誠實提供消費資訊才是永續經營的不二法門,

      以誤導或誘導方式吸引消費者上門消費,不僅容易引發消費爭議,

       也將對業者的形象造成負面影響,業者應慎思!

參考來源:
https://www.moj.gov.tw/2204/2473/2492/11206/




2026年3月16日 星期一

2026 03 16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宮主/秘書長/永續長/執行長/理事長 《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 旨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安全及提升消費品質。七日鑑賞期 (第19條):定型化契約 (第11條): 廣告責任 (第22條):安全與賠償 (第7條):懲罰性賠償 (第51條):爭議處理 (1950專線):

 《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

      旨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安全及提升消費品質。


重點包括:

通訊與訪問交易

享有7天無條件退貨鑑賞期(除合理例外)

定型化契約條款

若有疑義應作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業者應確保廣告真實性商品服務需符安全水準 以及違約時的損害賠償責任。 


以下為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內容解析:

適用對象: 以消費為目的的交易(非企業經營者)者


七日鑑賞期 (第19條): 

網路購物、電視購物、訪問交易等「特種買賣」,

消費者收到商品後7日內可無條件退貨,

不需要說明理由也不需負擔費用。

但「易於腐敗」、「客製化」等合理例外不在此限。


定型化契約 (第11條): 

業者單方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應作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者,牴觸部分無效。


廣告責任 (第22條):

業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


安全與賠償 (第7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服務或商品無安全衛生危險。

若商品有缺陷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

業者需負無過失責任。


懲罰性賠償 (第51條): 

1.因業者故意致損害,可請求5倍以下懲罰性賠償;

2.重大過失為3倍以下

3.過失為1倍以下


爭議處理 (1950專線):

發生糾紛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

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提出申訴。 


注意: 實體店面購買商品,除非業者有提供退換貨承諾,否則無7天鑑賞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