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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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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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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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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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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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
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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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1月1日)。
- 和平紀念日 (2月28日)。
- 革命先烈紀念日 (3月29日)。
- 孔子誕辰紀念日 (9月28日)。
- 國慶日 (10月10日)。
- 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10月31日)。
- 國父誕辰紀念日 (11月12日)。
- 行憲紀念日 (12月25日)。
- 勞動節(5月1日)。
-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1月2日)。
- 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端午節 (農曆5月5日)。
- 中秋節 (農曆8月15日)。
- 農曆除夕。
- 台灣光復節 (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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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
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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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滿第1年:7日。
- 工作滿第2年:7日。
- 工作滿第3年:10日。
- 工作滿第4年:10日。
- 工作滿第5年:14日。
- 工作滿第6年:14日。
- 工作滿第7年:14日。
- 工作滿第8年:14日。
- 工作滿第9年:14日。
- 工作滿第10年:15日。
- 工作滿第11年:16日。
- 工作滿第12年:17日。
- 工作滿第13年:18日。
- 工作滿第14年:19日。
- 工作滿第15年:20日。
- 工作滿第16年:21日。
- 工作滿第17年:22日。
- 工作滿第18年:23日。
- 工作滿第19年:24日。
- 工作滿第20年:24日。
- 工作滿第21年:25日。
- 工作滿第22年:26日。
- 工作滿第23年:27日。
- 工作滿第24年:28日。
- 工作滿第25年:29日。
- 工作滿第25年以上: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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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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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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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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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喪假8日。
-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喪假6日。
-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喪假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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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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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 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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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傷
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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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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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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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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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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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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