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補助計畫說明
職業訓練法第四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所定之職能基準、訓練課程、能力鑑定規範與辦理職業訓練等服務資訊,以推 動國民就業所需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
為落實職業訓練法第四條之一規定,
並依據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第四點規 定,鼓勵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以優化訓練內涵。
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需產業、職業及職能等專家共同投入發展,以驗證符 合產業人才需求,考量發展所需時間與成本相對較高,爰規劃補助措施,以提 升人才培育效能,進而充裕產業人才所需職能,支持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