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正案今天上路!三讀後的「新增規定」,一次幫你整理出來
2018-03-01張又晞
韋惟珊 / 製圖
年初,三讀通過的《勞基法》修正案於3月1日上路!2月27日,勞動部也公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及第36條第4項指定行業,同樣於3月1日生效。其中,有7個比較重要的修正,經理人月刊幫你整理如下:
1. 輪班間隔時間可從11小時調整為8小時,但適用範圍不多
只有經勞動部公告可適用的行業,且30人以上企業實施要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才可將輪班間隔從11小時縮短至8小時。目前,勞動部僅公告台鐵、台電、中油、台糖等特定人員適用此規定。
2. 可調移7休1例假的行業,有超過10種
《勞基法》規定,經勞動部公告的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30人以上企業實施要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勞工每周1天的例假可在7天周期內挪移。換句話說,這些員工最長可連續上班12天。目前已公告的行業包含食品飲料製造業、製造業、旅行業、設計業等行業,在特殊情況可調移例假日。
勞動部
3. 連續三個月加班時數,均不得超過138小時
根據《勞基法》第32條規定,在取得勞工同意的前提下, 每月可加班時數提高至54小時,三個月上限為138小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進一步規定,三個月為連續三個月,換句話說,只要連續3個月內超過加班時數的上限,就算違法。
4. 補休要在一年休完,「一年」就看按特休假的年份計算
加班可以換補休,補休未休完可以換加班費。那超過何時,才叫做未休完?其實,補休期間本來就是經由勞資雙方協商,《勞基法》是訂個底線,免得補休被無限遞延。
而補休如果在一年內沒有休完,雇主須在下個工資給付日或屆滿後的30天內發放加班費。「一年」的計算方式沿用特休假的計算方法,分為到職日起算的週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曆年制等等,就看公司的規定。
5. 未請休的特休假可遞延一年,但遞延的特休假應於次年優先請休
勞工於次年請休時,應優先請去年為休完的特休假。舉例來說,甲在第一年有7天特休假,在年度終結時尚有4天未休。第二年甲有10天特休假,加上去年未休完的4天,甲總共有14天特休假。因此若甲想在第二年請特休假,應先用第一年未休完的那4天假來請休,再休第二年的10天特休假。
6. 延長工時、縮短輪班間隔、調整例假,如需備查都要在開工前一天辦理
不論是延長工時、更換班次休息時間,或是調整例假相關規定,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2-1條中的備查機制,雇主最遲於開工前一天送報當地主管機關。
7. 勞工達30人的計算標準,包含分支機構的雇員
《勞基法》在第32條﹑第34條與第36條中皆有提到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對此,《勞基法施行細則》在第22-1條規定,30名勞工包括分支機構之雇用人數,當地主管機關則為雇主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2018-02-02吳政錡
勞基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對你有哪些影響?5大要點整理
2018-01-10韋惟珊
製圖 / 林柏源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歷立法院徹夜討論,在今天凌晨三讀通過。這次的修法,究竟做了哪些調整?以下整理成5大要點,讓你快速掌握:
1. 休息日加班的工時,改為核實計算
105年12月公布的勞基法條文規定,員工若需在休息日出勤,雇主計算工資的方式,是加班工時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超過4小時、未滿8小時,則以8小時計;超過8小時、未滿12小時,就以12小時計,希望透過抬高加班費的做法,抑制雇主讓勞工過度加班。
而本次修法將此條移除,休息日加班的工時改為核實計算,加班幾小時,就以相同小時數去計算加班日所需付的工資。
2. 每月加班上限從46小時增加為54小時,三個月不超過138小時
原先勞基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本次修法增加新的條文, 如雇主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協商,一個月可延長的工時不得超過54小時,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平均一個月為46小時) 。
3. 輪班間隔的休息時間,從11小時縮減為8小時
之前勞基法規定,有換班需求的的雇主,需讓員工上班到下班時間間隔11小時以上 (但當時沒有擇定執行日期) 。
本次修法新增條文, 允許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後,始得變更輪班間隔的休息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透過勞資協商,就可以縮減至8小時。
4. 7天必須休1天,變成14天內休息日跟例假日有4天
過去的勞基法限制雇主,必須讓勞工每7日就要有1日例假日(不可加班)。此次修法放寬標準,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例假日也可調整,鬆綁成「14休4(包含例假日和休假日)」 。改完之後,符合條件的企業勞工如果休假日全數加班,最多可連續工作12天。
5. 當年未休完的特休假,從直接換算薪資,變成可積假到明年
以前當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員工可折換成薪資。此次修法增加條文, 經勞雇雙方協商,未休完的特休假,可遞延到明年 。如果到次年底結算還是沒休完,才折換成薪資。
參考資料 / 107.01.10 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勞動部新公告!預計 38 種行業鬆綁 7 休 1,你的公司在榜上嗎?
勞動部又有新動態了!這些新的公告你都知道嗎?
勞動部預告「輪班換班間距」及「例假七休一」規定之例外情形。根據勞動部新聞稿,有 3 種情況適用「輪班換班間距」之例外;關於「輪班換班間距」及「例假七休一」規定將有 50 種例外情境,扣除重複,共 38 種行業獲得勞基法鬆綁。你是其中一種嗎?
勞動部預告「鬆綁 7 休 1」的 38 種行業
一、時間特殊
遊覽車客運業等 6 項行業配合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或公務機關舉辦活動,協助疏運或配送;食品製造業等 7 項行業配合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所需。
勞動部
二、地點特殊
水電燃氣業等 2 項行業在工作的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隧道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者。
勞動部
三、性質特殊
製造業各業別、旅行社等 5 項行業在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歲修執行職務。水電燃氣業等 4 項行業為因應天候、施工工序或作業期程、汽車貨運業等 8 項行業為因應天候、海象或船舶貨運作業。
勞動部
四、狀況特殊
製造業各業等 3 項行業在為辦理非經常性之活動或會議。印刷電路板製造業等 15 項行業在因非可預期性或緊急性之需求等。以上這 38 種行業獲得勞基法鬆綁七休一。
勞動部
勞動部預告「輪班換班間距」的 3 種例外情況
原勞基法規定輪班換班間距不得少於連續11小時。日前勞動部預告得變更連續休息時間為 8 小時的 3 種工作人員,你在榜上嗎?
一、臺鐵乘務人員
臺鐵乘務人員包含機車助理、司機員、機車長、整備員、技術助理、助理工務員、工務員、列車長、車長、站務佐理。「輪班換班間距」適用之例外期間為 107 年 3 月 1 日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臺電、中油及台糖輪班人員
勞動部新聞稿提到,有鑑於臺鐵乘務人員與臺電、中油及臺糖公司之輪班人員,有其工作具專業性,且人員進用培訓需有特定程序及期程,人力一時難以因應增補,所以公告在《勞動基準法》實施初期,這些工作者可以適用「輪班換班間距」之例外,但不得少於連續 8 小時,實施期限試用期間為 107 年 3 月 1 日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期限屆滿後即應符合 11 小時規定。
三、台電、中油及台灣自來水部分工作人員
勞動部表示,臺電、中油及臺水公司,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特殊原因,需立即進行相關設備管線搶修,並維持各該原料與產品的正常生產、輸送、配送及供應,確有變更輪班換班間距的必要性,能變更輪班換班之休息時間,但「僅限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
資料來源 / 勞動部
立法院昨天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裡面包含5大調整,預計於3月1日正式上路。
過去的勞基法限制雇主,必須讓勞工每7日就要有1日例假日(不可加班)。此次修法放寬標準,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可鬆綁成「14休4(包含例假日和休假日)」 。改完之後,符合條件的企業勞工如果休假日全數加班,最多可連續工作12天,引起外界討論。
2018-01-11韋惟珊
勞動部在發布的新聞資料進一步解釋, 有關7休1例假的規定,僅有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勞動部指定的行業,在4類特定情況下可以調整例假,並非所有勞工都會變成「14休4(包含例假日和休假日)」。
2016年12月勞動部的「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修法」說帖指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勞動部將主動檢視例假7休1之例外,盤點特定行業特殊情形,針對符合「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4類特定條件之一者,在今年3月以前公告指定之。
1. 時間特殊
像是為重要運動賽事轉播,或是配合年節、紀念日及其他節日,協助疏運等情形。
2. 地點特殊
工作地點具特殊性,例如在海上、高山、隧道或偏遠地區,交通相當耗時。
3. 性質特殊
如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歲修執行任務,或是因應天候、施工工序、作業期程、海象、船舶貨運作業、表演、拍攝期程或修復藝術品需求等。
4. 狀況特殊
辦理非經常性活動或會議。
如果未被勞動部列為特殊情形的業者,必須提出需求和具體理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勞動部審議機制,評估確實有調整例假的必要後,再由勞動部公告。
總統105年12月21日令公布新修正勞基法,分三階段實施,重點如下:
- 實施日期:105年12月23日
- 一例一休 (第36條)
- 休息日加班費 (第24條)→延伸參考: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
- 工資明細 (第23條)
- 申訴單位 (第74條)
- 罰鍰修正 (第79條)
- 實施日期:106年1月1日
- 特別休假 (第38條)→延伸參考:勞動部-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
- 國定假日 (第37條)
- 行政院另定實施日期
- 輪班間隔 (第34條)
總統107年1月31日令公布修正勞基法部分條文,自107年3月1日施行。
參考法規 |
勞動基準法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
勞動部-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勞動部令-勞基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自106.1.1起不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