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9 20:06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即時報導
安永會計師周釧培今(9)日表示,因應一次性移轉訂價新規實施,跨國企業除了除了遵循相關規定之外,也可以考慮事前申請預先訂價協議(APA),以及每季及時調整跨國集團利潤分配。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日舉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及國別報告(CbCR)避風港最新規定研討會,周釧培及安永執行總監林志仁於論壇中表示,跨國企業經營台灣分公司、子公司,可能會發生營業淨利率在集團中太高或太低的困境,若台灣公司的營業淨利率,無法落入常規交易範圍,或明顯偏離任一邊主管機關預期的中位數,就會需要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
周釧培表示,例如調整進貨價格等,可以讓台灣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營業淨利率,符合主管機關預期,企業最常見的挑戰,在於要為跨國集團建立一套合理及一致的集團移轉訂價政策,以及在台灣的子、分公司,必須盡早與海外母公司或區域總部管理階層溝通相關適用要件規定,並檢視相關證明文件是否齊全等。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於論壇上說明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的新規,營利事業想要符合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規定,必須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同時符合《所得稅法》第43條之1、《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周釧培表示,跨國企業想要遵循財政部移轉訂價新規定,須留意幾個重點:第一,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該受控交易相關資訊;第二,說明交易價格變動理由及實際調整結果;第三,應以及併同檢送交易合約、該受控交易其他參與人進行相對應調整相關證明文據;第四,若相關稅目有調整,相關憑證必須提供給所在地國稅局。
其次,為避免年度移轉訂價調整困難,周釧培表示,跨國企業可以建立機制,每季覆核集團內所有成員的營運結果,及時調整利潤分配。
第三招,若企業之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金額重大,也可考慮事前申請預先訂價協議(APA),申請協議的交易總額須達新台幣5億元、年度交易總額達2億元,若協議成功簽定,將有助於企業台灣子公司、分公司在往後三到五年內,避免稅負的不確定性;且在三至五年之有效期間內,僅須準備執行預先訂價協議之年度報告,大幅降低企業稅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