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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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新北市內中小企業加強技術創新研發、協助新北市內產業經濟佈局,訂定「新北市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以下簡稱本計畫),以加速提升新北市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促進新北市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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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宣導暨計畫書撰寫說明會:於109年4月27日及4月29日下午1時30分以線上直播方式辦理 點我報名(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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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申請期間:109年5月1日至5月31日截止,備齊文件後線上申請
(二)受理申請網址: 受理網址(另開新視窗)
(三)受理申請補助類別
補助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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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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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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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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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且其登記所在地設於新北市者;或登記於新北市之合法工廠。
(二)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資本額在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
- 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人者。
【註:須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 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 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 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 境外公司持有申請公司股份達50%以上(含)者。
若有上列情事,新北市政府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四)廠商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新北市境內
(五)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六)申請新北市政府地方型SBIR計畫時,僅受理以本公司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同公司同年度以申請1案為限,惟上一年度計畫尚未結案,欲於次一年度另申請補助者,需有足夠研發人力,另財力亦須足以因應廠商自籌款。
(七)計畫屬性:
計畫內容具有「創新技術研發」特質。「創新技術研發」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研究,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設計、研發及應用等;或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有助於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產品。
註:109年度重點推動產業/加分項目有:1.傳統製造產業(金屬、機械、塑膠、印刷、陶瓷及紡織等指標性產業);2.屬乾淨能源、低碳且為加強發展綠能產業價值及關聯產業;3.生技(銀髮)產業;4.符合智慧化之產業趨勢者;5.符合AI人工智能趨勢者;6.符合防疫相關創新研發趨勢者。;7.青創(負責人45歲以下)且新創(公司成立5年以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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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計畫期程:最長10個月,但不得短於6個月,若結案報告未完成者,來函新北市政府敍明理由及附相關文件(請參變更作業相關文件),報請同意後最長得延長1個月。
(二)補助款編列原則:本計畫補助款編列範圍以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為限,總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計畫申請總經費50%,單一提案補助金額上限100萬元;聯合提案補助金額上限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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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度計畫文件
(一)計畫申請階段
檔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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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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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申請本計畫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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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計畫申請表且需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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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本計畫之公司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計畫連絡人與會計、研究發展人員及顧問均須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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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照此原則編列經費需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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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照此表格檢視文件是否齊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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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E、F、G為聯合申請專用 | |
● 108年度計畫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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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地方型SBIR計畫辦公室 (02)2395-7970 陳小姐、電子郵件信箱:3047@cpc.tw
(二)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發展科 (02) 2960-3456 分機 5444 馬先生、電子郵件信箱:AJ6042@nt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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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型 SBIR自 97年度開始執行,截至 106 年共輔助 378 家廠商,累計補助經費達 2 億 7,490萬元(經濟部協助 1億 5,390萬元、本市提供 1億 2,100萬),為本市產業增加市場效益:增加產值約 62億、增加就業約 1,475人,促進產學研開發合作(轉委託研究)約 261件,產出新產品及衍生性產品約 1,797件。
(二)105年結案廠商成果:電子領域.pdf(另開新視窗)、機械領域.pdf(另開新視窗)、資訊領域.pdf(另開新視窗)、食品工業領域.pdf(另開新視窗)、生技製藥領域.pdf(另開新視窗)、民生化工領域.pdf(另開新視窗)
(三)106年結案廠商成果:106年度新北市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成果手冊.pdf(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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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為增進本府推動「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研發成果之加值應用效益,與經濟部協同合作,遴選推薦本市地方型SBIR結案績優廠商,延續申請中央型SBIR計畫;經中央審查通過後給予加碼補助,以鼓勵地方型SBIR廠商提升研發能量。
(一) 方案規劃:
本府依「新北市政府辦理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績優廠商遴選推薦作業要點」遴選推薦廠商及核發推薦公文(函 ),廠商以其延續性計畫及推薦公文(函),申請中央型SBIR(phase-2)計畫,如經中央SBIR計畫審查通過則補助款得加碼10%,惟加碼後之補助經費仍以不超過核定計畫總經費之50%為上限。
(二) 推薦對象(以下均須符合):
- 近三年度地方型SBIR已結案且表現良好(結案無扣款或其他不良紀錄)之廠商。
- 計畫內容符合5+N產業類別:包含亞洲矽谷(物聯網、創新創業生態系)、生技醫療、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國防航太等五大創新產業,加上新農業、循環經濟;以及文化創意產業科技創新、晶片設計與半導體等產業。
- 延續先前地方型SBIR研發成果,而有研發經費之需求者。
(三) 遴選推薦程序:
- 有意願者須來函向本局提出申請:函文中應敘明申請計畫領域別、所屬5+N產業類別、及先前新北市地方型SBIR補助年度,並附上計畫書(欲申請中央型SBIR)之光碟1份。
- 業務單位先針對廠商先前地方型SBIR的執行狀況進行初核,計畫結案無扣款或其他不良紀錄者,送審查委員會審查;如不符者,將駁回其申請。
- 審查委員就計畫符合5+N產業類別及延續性(或相關性)進行審查。
- 通過者,本府將提供推薦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