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5日 星期一

2011 左永安顧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主任委員 王如玄 令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勞職訓字第1000508087號 訂定「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2011 左永安顧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主任委員 王如玄 令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勞職訓字第1000508087號 訂定「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勞職訓字第1000508087號
訂定「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
主任委員 王如玄
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職業訓練單位之辦訓能力,推動訓練品質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訓練品質規範,
         以訓練品質評核系統(Taiwan Train Quali System,以下簡稱TTQS)
         作為評核工具。
三、推動訓練品質規範之主要辦理業務如下:
(一)TTQS評核委員、輔導顧問及教育訓練講師之培訓與管理。
(二)TTQS教育訓練之課程規劃。
(三)辦理TTQS評核服務。
(四)辦理TTQS輔導服務。
(五)辦理TTQS教育訓練服務。
依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提供之服務,於各該年度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
四、本會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法人、機構或團體以設立彙整控管單位及分區服務中心之方式,辦理前點規定之業務。
五、TTQS評核程序包含書面審查及現場評核,流程如附件一。
評核委員應依TTQS訓練品質評核表各項指標進行現場評核評分,並依評核表所獲總分給予等級,其等級分數標準如附件二。
六、TTQS訓練品質評核表依其適用對象分為企業機構版、訓練機構版及外訓版等版本。各版本適用對象如下:
(一)企業機構版:適用於辦訓單位對內實施培訓課程管理,其內容如附件三。
(二)訓練機構版:適用於辦訓單位對外實施培訓課程管理,其內容如附件四。
(三)外訓版:適用於特殊非營利專業團體對外實施培訓課程管理,其內容如附件五。
七、各辦訓單位每年度依所適用版本各可申請之評核服務以二次為限;
        二次評核應相隔三十日以上。
八、通過TTQS評核之辦訓單位,由本會職業訓練局核發證書,
        評核等級為銅牌以上,得另發予獎牌。
九、TTQS評核結果證書及獎牌之效期為自通過評核之日起,
        至次二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辦訓單位曾接受二次以上TTQS評核,其評核結果以最近一次評核結果為準;
其評核結果證書及獎牌之效期以最近一次評核之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