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通知,「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作業要點」第14點附件4、附件5,
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以勞動發能字第1120514613A號令修正發布。
主要更新內容如下:
受評單位若是申請訓練機構版或企業機構版評核時,
於「上次通過評核日起至本次接受TTQS評核日」期間,通過iCAP課程,
每通過1門加0.5分;
於「上次通過評核日起至本次接受TTQS評核日」期間,持續辦理iCAP課程,
每辦理1班加0.5分,每門iCAP課程以辦理1班為限,
額度外加分機制每次評核最高加2分。
評核現場,受評單位須提供iCAP的佐證資料如下:
1.針對通過iCAP課程,包含新申請及申請展延單位,以本署核定公文作為主要佐證資料
。(若有單位詢問協力單位的部分,iCAP協力單位不予採認)
2.針對辦理iCAP課程,提供簽到表及iCAP結訓證書等課程實施且結訓之佐證資料。
(辦理時iCAP仍在效期內)
並請委員於額外加分/「評核意見說明」欄位摘述iCAP課程名稱及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