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市場並未有「綠色」或「永續」的明確定義或標準,
因此金融市場開始出現「漂綠」或「漂永續」之
商 品、企業或活動。
為協助市場參與者辨別真正屬於綠色或永 續之商品或經濟
活動,避免企業假永續之名進行「漂綠」之 實,
國際間包括歐盟、英國、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國家皆
研 議制定綠色或永續經濟活動的標準。
其中,
歐盟率先於 2020 年 3 月發布的
「歐盟永續分類規則(EU Taxonomy)」,
最為積 極與完備,也成為多數國家制定相關標準或指引
的參考。
歐盟永續分類規則確立了 6 大環境目的,包括
1「氣候變 遷減緩」
2「氣候變遷調適」
3「水及海洋資源的永續性及保育」
4「轉型至循環經濟」
5「污染預防與控制」
6「生物多樣性及生 態系統的保護與復原」
而符合永續分類規則的經濟活動必 須在 6 大環境目的中,
至少對其中 1 個目的具有實質貢獻,
並對其餘 5 個目的未造成重大損害,
且遵守最低限度的社會 安全保障。
歐盟期透過此一機制將市場資金導入符合「永續」 的經濟
活動、防止漂綠,並真正對環境產生貢獻。
此外,聯合國於 2015 年發布之永續發展目標(SDGs)
亦 為全球的政策及資金提供永續發展的指引,
因此各國均強調 在注意氣候變遷議題時,
亦應同時維護永續發展目標,具體 落實各面向之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