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5日 星期四

2012 左永安顧問 安永經營管理商學院 共通核心職能 TTQS 企業治理與法律風險 國立中央大學管理學院EMBA謝易宏教授

《中大EMBA觀點》企業治理與法律風險


 原文轉載自【2012-11-14/工商時報/D4版/經營知識】
:
【謝易宏】


  企業法規的原始設計上,本來就企圖要將載有資本與財產的虛擬法人空殼


與公司登記的高階管理人員,利害與共的綁在一起。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自然人(機關擔當人)所作的違法勾當

需與背後的公司招牌

對股東與債權人連帶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


  至於法律上責任歸屬,主要依據公司法、商業會計法與證交法(公開發行公司)


等法令規定除了已經在經濟部登記為董事、監察人,為公司的「當然負責人」外

高階經理人是以公司章程、辦事細則、契約或公司內部簽呈、傳票、電子郵件等文件記錄

決定該行為究竟有無符合「執行職務範圍」,進一步判斷涉案的高階經理人

是否等同看待為「公司負責人」


  除了民事責任追究,需經歷一連串的法律標準作業流程,才能確定誰該負責



刑事部份,檢調與金管單位,則需進行

「背信」、「財報不實」、「內線交易」、「操縱市場」


或「非常規交易」等行政與刑事偵辦程序,同時透過證據檢視

搞清楚誰該去牢房過夜


  除了少數例外,公司董事會作成的重要商業決定,


大都需經過股東會作成決議法律上才算數


因此,針對股東會的「召集」與「決議」,公司法、證交法設計有一連串程序

要求大小規模的公司需遵循,若有些許差池,恐怕都難脫反對決議結果的股東

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決議不算數,需重新再走一回程序,另開股東會

若是股東人數眾多的上市櫃公司,更將牽動股價,造成股東權益損失

更別說業務與財務上面臨不確定的延宕,對於公司將造成不利影響


然而,大型公司想要積極防止有心人藉股東會鬧場


動輒可能觸及公司法所保障的程序規定

又給了鬧場股東藉由訴訟,負面宣傳造成不利公司聲譽的機會


策略上,或許聽過有公司透過臨時動議

變更選舉方式產生突襲效果、延長股東報到程序,讓股東無法進場

達成延宕議事效果

聲稱少數股東行使提案權資料不足,拒絕納入議案等方式

但這些偷吃步恐只會埋下更多糾葛


回歸制度面,公司藉由「議事規則」與「議事手冊」(公開發行公司)的審慎制訂


也許更能根本取得策略上的主動權,有效阻卻股東利用干擾會議,造成公司處理時

不慎發生程序瑕疵的後遺症


管制鬆緊之間,關乎業者成本。唯有遵法守際,才能但願人長久,公司更悠久



  本文作者為國立中央大學管理學院 EMBA 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