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
第 三 章 職能導向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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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職能導向課程,應包括
1 課程名稱
2 目標對象
3 先備條件
4 引用職能內涵
5 課程地圖
6 課程目標
7 內容大綱
8 教學方法
9 教材教具
10教學資源
11師資資格條件
12學習成果評量方式證據
等課程發展設計 內涵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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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為確保職能導向課程品質,本部發展署應訂定審查標準
作為審查依 據,該標準應兼顧
1 分析
2 設計
3 發展
4 實施
5 評估
等構面之品質, 審查指標如附件二。
辦理訓練之單位(以下稱辦訓單位)參酌前項審查指標發展職能導
向課程,完成實際開班訓練及學員學習成果評量後,於職能平台向
本部發展署申請認證審查。
本部發展署受理後,邀集相關專家依第一項審查指標進行審查,審
查結果以公文通知申請單位。
辦訓單位應擔保職能導向課程內容並無智慧財產權爭議,有相關侵
權情事者,應由辦訓單位自行負責。
前項侵權行為之被害人,向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及人員求償時,辦
訓單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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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辦訓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以
下稱課程認證):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其委託之單位
。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登記之學術團體、專業機構、工業團體、
商業團體、職業工會或協會。
(三)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公、私立職業
訓練機構。
(四)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
(五)依公司法設立之法人。
辦訓單位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設立一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三)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評核等級達通過。
辦訓單位申請之課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免具前項第三款資格:
(一)單位/集團員工內部訓練或供應商/承包商人員訓練課程。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內課程(不含進修推廣部)
。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其委託單位發
展之課程。
辦訓單位得以其他國內或國外法人或團體為協力單位,共同發展職
能導向課程。但協力單位仍應符合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本部發展署為辦理審查之需,得請申請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
請單位應配合提供,未配合者,本部發展署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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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申請單位對課程認證審查結果有不服者,得於審查結果公文送達次
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發展署申覆,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覆,由本部發展署組成「課程認證申覆審議小組」進行申覆
審議,審議結果以公文通知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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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通過課程認證之辦訓單位,由本部發展署核發有效期限三年之品質
標章及標章使用證書,並將課程相關資訊登錄公布於職能平台。
辦訓單位應依據職能平台公布之標章使用規範使用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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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職能導向課程品質標章有效期限到期後,標章失其效力,課程相關
資訊自職能平台移除。
辦訓單位得於品質標章到期前,經維護更新後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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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通過課程認證之辦訓單位,得運用標章設計結訓證書頒授予通過認
證課程結訓標準之學員。
頒授予學員之結訓證書樣張應依本部發展署核定之結訓證書樣張辦
理,並應於職能平台登錄辦理課程及結訓證書相關核發資訊。
第一項辦訓單位發給學員之結訓證書,僅得由通過單位與經本部發
展署核定之協力單位共同核發,協力單位不得單獨以自身名義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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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通過認證之課程,有課程內容及協力單位等變更情形者,應函報本
部發展署視變更情形重新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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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通過課程認證之辦訓單位,應配合本部發展署定期查證及績效評
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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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通過課程認證審查之辦訓單位,於三年有效期間內,應維持其人
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評核等級達通過。
辦訓單位申請之認證課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
制:
(一)單位/集團員工內部訓練或供應商/承包商人員訓練課程。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內課程(不含進修推廣部
)。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其委託單位
發展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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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之一、辦訓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發展署得追回品質標章,
並將課程資訊從職能平台移除:
(一)未依規定使用標章,經本部發展署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
(二)未依核定之證書樣張頒發結訓證書,經本部發展署通知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二十一點或第二十三點所定作業
,經本部發展署通知限期配合,屆期未配合。
(四)第二十三點所定稽核結果不通過,經本部發展署通知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於三年有效期間內,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失其
效力,或評核等級未達通過。
(六)通過認證課程之相關資料,有隱匿不實或造假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