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9日 星期四

2025 05 29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宮主/永續長/執行長/理事長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14年 就業學程計畫課程 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就服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就服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1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以 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 黨派、籍貫、出生地、

    性別、性 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 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 為由,予以歧視

法條依據 (就服法)

    第5條第1項及 第65條第1項

法定罰鍰額 度(新臺幣: 元)或其他處 罰

   處30萬元以 上150萬元以 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違反者,依歧視事由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1.以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

       (1)個別歧視:

              第1 次:30 萬元至60 萬元。

              第2 次:60 萬元至150 萬元。

              第3 次以上:150 萬元。

       (2)集體(2 人以上)歧視:150 萬元。

     2.其他事由:

         (1)第1 次:30 萬元至60 萬元。

         (2)第2 次:60 萬元至90 萬元。

         (3)第3 次:90 萬元至150 萬元。

         (4)第4 次以上:150 萬元。


2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為不實之 廣告或揭示者。 

法條依據 (就服法)

     第5條第2項第 1款及 第65條第1項

法定罰鍰額 度(新臺幣: 元)或其他處 罰

    處30萬元以 上150萬元以 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違反者,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1. 第1次:30萬元至60萬元。 

     2. 第2次:60萬元至150萬元。 

     3. 第3次以上:150萬元。 


3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

   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者。

法條依據 (就服法)

     第5 條第2 項第2 款及第67 條第1 項

法定罰鍰額 度(新臺幣: 元)或其他處 罰

    處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違反者,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1. 第1 次:6 萬元至12 萬元。

    2. 第2 次:12 萬元至30 萬元。

    3. 第3 次以上:30 萬元。


4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扣留求職人或員工之財物或收取保證金者。

法條依據 (就服法)

     第5 條第2 項第3 款及第67 條第1 項

法定罰鍰額 度(新臺幣: 元)或其他處 罰

    處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違反者,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1. 第1 次:6 萬元至12 萬元。

    2. 第2 次:12 萬元至30 萬元。

    3. 第3 次以上:30 萬元。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att/Law/P09C3004-20160318-3000-0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