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就服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1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以 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 黨派、籍貫、出生地、
性別、性 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 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 為由,予以歧視
法條依據 (就服法)
第5條第1項及 第65條第1項
法定罰鍰額 度(新臺幣: 元)或其他處 罰
處30萬元以 上150萬元以 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違反者,依歧視事由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1.以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
(1)個別歧視:
第1 次:30 萬元至60 萬元。
第2 次:60 萬元至150 萬元。
第3 次以上:150 萬元。
(2)集體(2 人以上)歧視:150 萬元。
2.其他事由:
(1)第1 次:30 萬元至60 萬元。
(2)第2 次:60 萬元至90 萬元。
(3)第3 次:90 萬元至150 萬元。
(4)第4 次以上:150 萬元。
2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為不實之 廣告或揭示者。
法條依據 (就服法)
第5條第2項第 1款及 第65條第1項
法定罰鍰額 度(新臺幣: 元)或其他處 罰
處30萬元以 上150萬元以 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違反者,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1. 第1次:30萬元至60萬元。
2. 第2次:60萬元至150萬元。
3. 第3次以上:150萬元。
3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
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者。
法條依據 (就服法)
第5 條第2 項第2 款及第67 條第1 項
法定罰鍰額 度(新臺幣: 元)或其他處 罰
處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違反者,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1. 第1 次:6 萬元至12 萬元。
2. 第2 次:12 萬元至30 萬元。
3. 第3 次以上:30 萬元。
4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扣留求職人或員工之財物或收取保證金者。
法條依據 (就服法)
第5 條第2 項第3 款及第67 條第1 項
法定罰鍰額 度(新臺幣: 元)或其他處 罰
處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違反者,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1. 第1 次:6 萬元至12 萬元。
2. 第2 次:12 萬元至30 萬元。
3. 第3 次以上:30 萬元。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att/Law/P09C3004-20160318-3000-0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