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6日 星期日

2012 左永安顧問 安永經營管理商學院 EMBA 共通核心職能 TTQS HRD PMP 經營權陷紛爭 可行使股東提案權 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於民國92年1月,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 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可行使「股東提案權」



2012 左永安顧問 安永經營管理商學院 EMBA 共通核心職能 TTQS HRD PMP 經營權陷紛爭 可行使股東提案權 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於民國92年1月,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 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可行使「股東提案權」


經營權陷紛爭 可行使股東提案權
老王長期研究台股,自己及親朋好友都會將多餘的資金投入長期看好的公司


最近老王跟朋友抱怨,他發現手中持有的A、B公司陸續發生經營權紛爭的狀況


A公司因打算轉投資國外建廠,但這個策略恐怕會影響公司獲利


發生大股東意見不同而爆發互控情形


B公司則是董監事對長期持有土地是否出售及出售價格意見不一致


導致公司股價表現不佳及經營績效低落。


老王原先看重這兩家公司股價表現與經營都相當穩健,目前自己手中張數


加上親朋友好的持有的張數,對A公司及B公司投資持股均已達1%以上


原本是打算長期持有賺取每年分配的股息紅利,未料公司陷入經營權紛爭


打亂了他的投資規畫,老王想知道如何行使其股東權,以維自身權益?

投保中心指出,如果王先生認為,

A或B公司海外投資案及出售資產案有必要提出於股東會討論與表決時,

因親朋好友持股已超過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可行使「股東提案權

在公司股東常會召開前,於法定期間內以「書面」方式將提案內容寄至公司公告受理處所

即可完成提案

而後,若提案經董事會審查通過並被列入當次股東常會開會通知內

則老王也必須依規定「親自」出席或

以「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出席並參與該項議案的討論

另外,若公司股東會開會通知召集事由已列有議案

但卻發生A、B二家公司股東會撞期情形,老王也可利用電子投票平台進行投票

或在委託書上就各項議案明確勾選自己的表決意願後

再出具委託書予徵求單位或所委託之代理人,同樣也可達到行使表決權的目的

倘若王先生已先行完成電子通訊投票,還是想親自參加股東會

並不代表親自出席股東會的權利被剝奪,仍舊可以親自出席並表達意見

只是就其已進行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的議案,不能再行使表決權,以避免重複投票

不過投保中心也提醒王先生要注意,如果A公司或B公司

在本次的股東會中已經列有

「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案、重大資產處分案、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行為、盈餘轉增資及法定盈餘或資本公積撥充資本」

等議案,

王先生若是親自出席股東會,其除了可對各項議案直接參與討論及表決外


也可以就原本的議案提出修正案


但是如果是利用電子投票的話


則僅可就原本議案表達同意與否,而對於原議案所衍生的其他修正案


依公司法規定一概被視為棄權

(黃淑惠整理)

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於民國92年1月,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主要業務為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業之申訴或調處,並對不法事件發生時研議受理團體訴訟為投資人爭取權益,投資人可電02-27128899或書面方式洽詢。網址:www.sfipc.org.tw。

2012/05/06 聯合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