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匯報標準(CRS)概覽
工商金融—香港
為維護稅制完整,全球各地政府現正推出適用於金融機構的資料收集及申報新規定,名為「共同匯報標準」(簡稱「CRS」)。作爲您的銀行伙伴,滙豐將協助您了解此規例的詳情。
根據CRS規定,滙豐必須確定客戶的「稅務居住地」(這通常是您有義務繳納薪俸稅或利得稅的國家/地區)。我們將會根據已有的資料或向您額外索取的資料作出合適判斷。
若您的稅務居住地有別於賬戶所在地,我們或需向本地稅務機構申報此情況及您的賬戶資料。這些資料將會被傳送給其他國家/地區的稅務機構。
《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簡稱「修訂條例」)於2016年6月30日生效,為香港實施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國際新標準(簡稱「AEOI」)訂立了法律框架。首次自動交換資料將於2018年進行,詳情請參閱香港稅務局網站。
您需要採取行動嗎?
為根據CRS要求確認您的稅務居住地,我們或要求您填寫適用的自我證明表格並交回您的開戶分行或郵寄給我們,地址為九龍中央郵政局信箱74523號。CRS自我證明表格有以下三種,請閲讀其補充説明,選擇合適的表格填寫。
- 實體自我證明表格 (998KB, PDF):如您是滙豐商業客戶,請使用此表格確認企業的CRS相關資料(獨資經營商號應使用個人自我證明表格。)
為了闡明實體類別例子,請參考我們的實體類別例子列表 (169KB, PDF)。請注意此表僅供參考之用,並非詳盡無遺。 - 控權人自我證明表格 (1MB, PDF): 此表格供在CRS下稱為「被動實體」的控權人使用。被動實體包括若干信託、基金以及所在國家/地區不參與CRS的受管理投資實體。控權人指透過擁有權或其他方式控制此類實體的人士。在某些情況下,控權人可指高級管理人員。
- 個人自我證明表格 (895KB, PDF):如您是滙豐個人客戶、獨資經營商號,請使用此表格確認個人的CRS相關資料。
如對上述條款有任何疑問或不確定是否適用,請參閱詞彙表。
如您於滙豐集團持有多個賬戶,則您可能會收到多於一個有關CRS的文件要求。
查詢方式
如您對稅務居住地有任何疑問,請參閱各當地稅務機構發布的稅務居住地相關規定(只提供英文版本)。如您對稅務身分有任何疑問,請諮詢專業稅務及/或法律顧問。請恕滙豐無法提供任何稅務建議。您亦可瀏覽香港稅務局網站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稱「經合組織」)CRS網站(只提供英文版本)了解相關資訊。
本網頁最近於2017年1月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