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5日 星期一

2018 11 06 左永安顧問 台大 台師大 EMBA 國際會計準則第 國際會計準則第 24 號「關係人揭露」之目的及意旨 國際會計準則第 24 號「關係人揭露」(以下簡稱 IAS24)之目的,係確保個 體財務報表包括必要揭露,以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能注意到該個體之財務狀況及損 益,可能已受到關係人之存在以及與該等關係人之交易及未結清餘額(包括承諾) 影響之可能性。

國際會計準則第 24 號「關係人揭露」

簡介

一、國際會計準則第 國際會計準則第 24 號「關係人揭露」之目的及意旨 國際會計準則第 24 號「關係人揭露」(以下簡稱 IAS24)之目的,係確保個 體財務報表包括必要揭露,以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能注意到該個體之財務狀況及損 益,可能已受到關係人之存在以及與該等關係人之交易及未結清餘額(包括承諾) 影響之可能性。 

二、關係人之定義 關係人係指與編製財務報表之個體(以下簡稱「報導個體」)

        有關係之個人 或個體。

 (a) 個人若有下列情況之一,則該個人或該個人之近親與報導個體有關係:

 (i) 對該報導個體具控制或聯合控制;

 (ii) 對該報導個體具重大影響;或

(iii) 為報導個體或其母公司主要管理階層之成員。


(b) 個體若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則與報導個體有關係:

 (i) 該個體與報導個體為同一集團之成員
    (意指母公司、子公司及兄弟 公司間彼此    具有關係)。

 (ii) 一個體為另一個體之關聯企業或合資(或為某集團中某成員之關聯 企業或合資,
       而另一個體亦為該集團之成員)。

 (iii) 兩個體均為相同第三方之合資。

 (iv) 一個體為第三方之合資且另一個體為該第三方之關聯企業。

(v) 該個體係為報導個體或與報導個體有關係之個體之員工福利所設之 退職後福利計畫。
   
     若該報導個體本身即為前述計畫,則主辦雇主亦 與該報導個體有關係。

(vi) 該個體受(a)所列舉之個人控制或聯合控制。

(vii) 於(a)(i)所列舉之個人對該個體具重大影響或為該個體(或該個體之 母公司)

      主要管理階層之成員。


 - 2 - 個人之近親係指個人之家庭成員,在其與報導個體往來時,可能被預期 會影響該個人

        或受該個人影響者,包括:

(a) 該個人之子女及配偶或同居人;

(b) 該個人之配偶或同居人之子女;

 (c) 該個人或其配偶或同居人之扶養親屬。

三、關係人之揭露

 1. 母公司與其子公司間不論是否有交易,皆應揭露其關係。

報導個體應揭 露其母公司及最終控制者(若與母公司不同)之名稱。

  若報導個體之母 公司及最終控制者皆未編製供大眾使用之合併財務報表,

則尚應揭露有 編製供大眾使用之合併財務報表之次一最高層級母公司之名稱。

IAS24 規 定母公司、合資控制者或投資者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27 號「合併及單獨財 務報表」之規定表達之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中,應揭露關係人之關係、 交易及未結清餘額(包括承諾)。

IAS24 亦適用於個別財務報表。

2. 報導個體應揭露主要管理階層下列每一類別薪酬總額:
○1 短期員工福利
○2 退職後福利
○3 其他長期員工福利
○4 離職福利
○5 股份基礎給付。

 3. IAS24 第 18 段規定若報導個體於財務報表涵蓋期間內有關係人交易,

     應 揭露關係人關係之性質,及關係人交易與未結清餘額(包括承諾)之相 關資訊。

    其揭露至少應包括:

(a) 交易金額;

(b) 未結清餘額(包括承諾),及:

 (i) 其條款及條件,包括是否有擔保及供清償之對價之性質;及

 (ii) 收受或提供任何保證之詳細資訊;

(c) 與未結清餘額有關之呆帳準備;及

(d) 當期對應收關係人款之壞帳或呆帳所認列之費用。

四、政府關係個體之豁免 政府關係個體之豁免 報導個體豁免揭露其與下列個體間關於
       IAS24 第 18 段規定應揭露之關係人交 易及未結清餘額(包括承諾):

(a) 對該報導個體具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之政府;及

 (b) 因與報導個體受同一政府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而成為關係人


 - 3 - 之另一個體。

 若報導個體適用此豁免規定,則應揭露該等關係人交易及相關未結清餘額之 下列資訊:

 (a) 政府之名稱及其與報導個體間關係之性質(即控制、聯合控制或重 大影響);

 (b) 下列能使該個體之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關係人交易對該個體財務報 表之影響之

      充分詳細資訊:

(i) 每一個別重大交易之性質及金額;及

 (ii) 對個別而言雖不重大,但整體而言為重大之其他交易,指明其 質或量之程度。

五、關係人之判斷 於判斷每一可能之關係人關係時,應注意該關係之實質,

       而非僅注意其法律形 式。 於 IAS24 中,下列情形非屬關係人:

 (a) 兩個體,僅因其擁有一位相同之董事或其他主要管理階層成員,
       或 僅因一個體之主要管理階層之某一成員對另一個體具重大影響。

 (b) 合資控制者雙方,僅因其分享對合資之聯合控制。

 (c)

     (i) 資金提供者,

     (ii) 商會,

     (iii) 公用事業,及

     (iv) 未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報導個體之政府部門及機構。

            僅因其與該個體間之正常往來(即使其可能影響該個體之活動自由 或參與該個體之

            決策制定過程)。


 (d) 與個體有大量商業交易之客戶、供應商、特許經營加盟店、批發商 或一般代理商,

    僅因其產生經濟依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