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修正規定
一、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
(一)食品業者類別:
(二)食品業者規模及實施日期:
1.製造、加工業:
(1)依據衛生福利部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部授食字第一○三一三○一八八四號公告之食品製造、加工業,以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為基準:
甲.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實施。
乙.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丙.已辦理工廠登記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2)非屬前目一百零三年公告範圍之其他食品製造、加工業:
甲.新辦理營業登記業者,自公告日起實施。
乙.已辦理營業登記業者,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3)依據衛生福利部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部授食字第一○三一三○一八八四號公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加工業,以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為基準:
甲.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含塑膠類材質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加工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實施。
乙.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之含塑膠類材質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加工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4)非屬前目一百零三年公告範圍之其他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加工業:
甲.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公告日起實施。
乙.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5)食品用洗潔劑製造、加工業:
甲.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公告日起實施。
乙.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2.餐飲業:
(1)依據衛生福利部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部授食字第一○三一三○一八八四號公告之餐飲業,以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為基準:
甲.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實施。
乙.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2)非屬前目一百零三年公告範圍之其他餐飲業:
甲.新辦理營業登記業者或新經地方經建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鋪)位使用人及攤販,自公告日起實施。
乙.已辦理營業登記業者或已經地方經建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鋪)位使用人及攤販,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3.輸入業:
(1)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部授食字第一○三一三○一八八四號公告之食品輸入業、含塑膠類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輸入業,以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為基準:
甲.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實施。
乙.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丙.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用油脂輸入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2)非屬前目一百零三年公告範圍之其他輸入業:
甲.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公告日起實施。
乙.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4.販售業:
(1)依據衛生福利部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部授食字第一○三一三○一八八四號公告之販售業,以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為基準:
甲.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實施。
乙.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2)非屬前目一百零三年公告範圍之其他販售業:
甲.新辦理營業登記業者或新經地方經建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鋪)位使用人及攤販,自公告日起實施。
乙.已辦理營業登記業者或已經地方經建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鋪)位使用人及攤販,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二、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業者,應依衛生福利部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部授食字第一○三一三○○七六三號公告規定登錄。
三、自公告日起,受理食品業者之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