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日 星期二

2024 01 02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歐盟碳交易體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TS)碳洩漏(carbon leakage)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L/C)【CBAM指南】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歐盟壓力來臨,台灣企業的智慧低碳化攻防戰!進口歐盟營運廠商須在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 CBAM 第一次申報, 7月31日後製造商就需要能掌握自身產品的碳排放資料, 這樣緊湊的節奏下,你準備好了嗎?

【CBAM指南】歐盟壓力來臨,台灣企業的智慧低碳化攻防戰!

作者

簡勻貞・2023/12/12

進口歐盟營運廠商須在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 CBAM 第一次申報,

7月31日後製造商就需要能掌握自身產品的碳排放資料,

這樣緊湊的節奏下,你準備好了嗎?


歐盟 CBAM 源起 

早在2005年,歐盟已針對歐盟25個國家內4,000多家公司收碳排放相關費用,就是歐盟碳交易體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TS)。其中有些企業為了避免稅收,將碳排密集的加工製程移至其他碳管制較寬鬆的國家,從而降低被徵收碳相關的稅收。


為真正推進產業更完善的氣候行動,並防範碳洩漏(carbon leakage),歐盟已確立於2023年10月1日正式試行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並要求進口歐盟的廠商於2024年1月31日前提交第一次申報。


申報內容包含「原產國各類CBAM納管產品的總數量」、「直接、間接碳含量」、「產品總碳含量」等。


註:碳洩漏(carbon leakage):當一個國家的排放政策增加了生產成本,原本生產製造行為將轉移至費用及要求較低的國家,但全球的碳排放量並沒有減少,原本的排放管制政策也無法發揮管制力道。


台灣廠商面臨的挑戰


歐盟為台灣第四大出口市場,不容被忽視的影響力

台灣出口佔 GDP 近7成(2023年Q2更新:65.17%)。以2022年為例,對外貿易總額為9,071.2億美元,歐盟為台灣第4大出口市場。


以 2021年為例,我國輸歐鋼鐵材料與製品約246萬噸(約佔1/5外銷重量),其中扣件業有約53萬噸(約16.8億美元)輸往歐盟,大概佔扣件業總體出口比例的30%。


碳揭露競賽已開跑,高碳排產品淘汰危機

目前 CBAM 第一階段要求納管碳密集且具有碳洩漏風險的產業,產品包括鋼鐵、水泥、鋁、肥料、電力與氫氣等,並新增金屬前趨物(金屬材料)與金屬扣件(如螺絲、螺釘等)。


台灣第一階段受衝擊產業為第一名為金屬扣件業(如螺絲、螺釘等)及其他鋼鐵相關產業,第二名鋁相關產業,其餘為肥料。


未來第二階段過度期結束(2026年~)後,歐盟將評估納入其他高碳排產品,如玻璃、陶瓷、紙張、有機化學製品(含塑膠、有機化學品、氫氣和氨)等碳密集產品。


尤其有機會被列為 CBAM 納管的有機化學製品,2022年台灣出口歐洲產品中,有機化學製品中「塑橡膠及其製品」為輸歐第五大出口產品,佔台灣總塑膠出口比 7.22%;其餘有機化學製品緊追其後,為台輸歐第六大產品,佔總化學出口比 6.04%。如果 2026年確認被 CBAM 納管,有機化學製品就會繼扣件業成為衝擊最甚的產業。


另外其他國家也高度討論針對塑膠的管制辦法,所以未來即便未被納入 CBAM 納管產業,塑膠業者仍須要減碳,才有能力應對各方的要求。企業現在就應該逐步建構自身碳數據接露能力,持續進行碳管理降低碳排,並提前交付相關資料給進口商,否則企業將因產品高碳排而降低自身產品競爭力,被原有客戶和供應鏈剔除。


不繳交或是提交不準確報告給進口商風險:

  • 被進口商列為黑名單,踢出供應鏈。
  • 未來若與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L/C)掛勾,即無法從進口商收款,除非限期內改善。
  • 進口商主張為違規行為人(貿易商、製造商),向法院訴請賠償,索回之前繳交的罰款。


碳排放量監測方法

1.最佳方法(可持續使用):排放係數法、直接監測法

CBAM 碳含量計算方法(§4.1)提供兩種計算方法:

  • 排放係數法:
  • 原料、物料或燃料的使用量與產品產量等數值,乘上排放係數,得出排放量。
  • 舉例:營運數據(電力/蒸氣使用量)× 排放係數=排放量 。
  • 排放係數查詢網站: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

  • 直接監測法:
  • 利用偵測器直接監測與量測並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與濃度,準確度較高但非常少見。
  • 像是二氧化碳氣體偵測器在公車排氣管,即可以知道此台公車的直接碳排量。

  • 質量平衡法:
  • 雖然沒有寫在CBAM法案中,但是環保署還有公布「質量平衡法」可作為計算碳排放量計算。
  • 此法是利用製程或化學反應式中物種質量與能量之進出、 產生、消耗及轉換所進行的平衡計算。

  • 像是企業可以在工廠機台上安裝數位電錶監測用電量,數據彙整至碳管理數位平台後,透過能耗換算出單位產品在該機台的碳排放量,再依製程比例分配。


2.緩衝期作法(分階段限用):

碳定價機制、

強制排放監測方案、

經查證之排放監測方法、

CBAM過渡期預設值


在CBAM 緩衝規定(§4.2、§4.3)提到在2024年12月31日前,

若製程排放涵蓋範疇與準確度與相近,製造業者可先採用

1「強制排放監測方案、

2 經查證之排放監測方法、碳定價機制」計算、

3 監測、

4 報告產品的碳含量。


如果企業仍無法有效掌握自身產品碳排量,也可運用


「CBAM過渡期預設值」(WAT)進行申報,


但只能應用到2024年7月31日,後續過渡期預設值應用也不可超過20%。


「CBAM 過渡期預設值」


為歐盟區該類產品碳排放量最高10%的平均值,當作產品碳含量預設值。


由於預設值採的是最高碳排放的產品數據,


所以若採用預設值申報碳含量,一定是產業碳排量最高。


雖說過渡期無須繳交憑證費用,但是申報過度期中,


企業一直不降低自身碳排,將因高碳排而喪失產品競爭力,


最終失去寶貴訂單。


綜合上述,這代表企業自身必須擁有至少一種計算產品碳排量的方式,後續才能完成後續CBAM每個階段的申報。


歐盟免費配額


進口產品免費配額在2023-2025年期間為100%,這期間只需要先完成申報,還不需繳交CBAM憑證費用,

但2026年開始高於免費配額標準者將要補繳差額費用,且免費配額將逐年遞減至2034年降為0%。


國際碳費持續上漲趨勢

歐盟的碳排放交易系統 ETS 價格浮動區間相當大,2023年大約落在79-105歐元/每噸碳,且業界對於 ETS 價格有持續看漲的趨勢。


不過CBAM原意不在懲處,是為了管制總體產業碳排放量,並進而促使企業減碳。而在原產地繳交碳稅,則可以免去在歐盟繳交,所以台灣 2023 年 8 月成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期望可以在台灣先建構相關碳稅機制,為降低 CBAM 對台灣企業的衝擊。


綜合上述3項可見 ,企業不應仰賴預設值等替代方案,應該要開始積極從了解自身碳排放量開始,找到高碳排點,從降低自身碳排量解決才是治本方法。


和競爭對手相比,產品碳排放量太高,不只迎來高昂的CBAM憑證費用,更可能會直接失去歐盟市場。CBAM 對於台灣從大型企業到中小企業產業影響不容小覷,及早行動才能從容應對!


  • A_InstData 製造商資訊:
  • 如果沒有中途更換製造商,製造商資訊一年更新一次。
  • B_EmInst 製造商排放源資料:
  • 企業內部有串接碳管理數位工具,可以將相應數據直接謄寫上去。

  • C_Emissions & Energy 排放與能源、

  • D_Processes 生產流程、

  • E_PurchPrec 購買之前驅物:

  • 此三欄每季都需要申報一次,在每季結束後2月內可以修正 CBAM 報告。

  • 而過渡期首兩次申報緩衝時間延長至第三季報告截止前,像是:2024/1/31(Q1) 與 4/30(Q2) 前繳交的報告,
  • 至7/31(Q3)前仍可以修正。

  • Summary Communication 通報總結:
  • 前面ABCDE欄位填報之資料經過系統計算,統整至通報總結。
  • 出口方(貿易商、製造商)只需要提交通報總結給進口商即可。


CBAM 申報,你知多少?

CBAM 法案中提到有些納管品只需要計算直接排放,但過渡期也需要提供間接排放的資料。例:鋼鐵、鋁的下游產品的間接電力排放,雖然無須納入課徵範圍,但仍然需要提供間接電力排放數據。


如無法確認自身產品是否需要申報,可至綠色貿易資訊網查詢納管貨品號,輸入歐盟CBAM所列出之CN Code稅號前6碼與HS Code進行比對,經查詢就可以確認是否需要申報。


容易誤解1:CBAM 申報範圍

而CBAM 法案中要求的碳含量申報其實只有「原料、加工製造」兩段計算,也可以大致歸類為組織碳盤查中


範疇一的「產品生產設施層級排放」、

範疇二的「電力消耗」,以及

部分範疇三的「上游材料」(ISO 14064-1:2018 類別四)。


其中CBAM 申報內容:

「產品碳含量」為「產品碳足跡」的一部分,但


直接提交產品碳足跡和 ISO 14067 的查證報告當作CBAM 申報資料,

會申報過多的碳排量,對於企業不利。


像最多人誤會的像是範疇三的運輸不列為 CBAM 申報範圍。


容易誤解2:簡單產品與複雜產品

簡單產品,指產品在生產過程中僅加入原料與燃料,且原料為零碳排。


舉例:從礦場直接採集的原礦,被CBAM列為零碳排。


而簡單產品之外,且被CBAM 列為納管產品皆稱之為複雜產品。


  • 簡單產品:生產中僅加入的原物料與燃料。
  • 舉例:以燒結礦為例,其原料天然的鐵礦砂被視為零碳排,
  • 而製程過程中僅加入助熔劑(石灰石)和燃料,則燒結礦為
  • 「簡單產品」。

  • 複雜產品:簡單產品之外的產品。
  • 舉例:以螺絲為例,其材料為具碳含量的線材盤元(且同為 CBAM 管列範圍),則螺絲為「複雜產品」。


容易誤解3:涵蓋溫室氣體

CBAM 與 ISO 14064-1所涵蓋溫室氣體不完全相同。


  • CBAM 申報的3種溫室氣體:
  • 「二氧化碳(CO2)、
  • 一氧化二氮(N2O)、
  • 全氟碳化物(PFCs)」。

  • ISO 14064-1 所涵蓋的7種溫室氣體:
  • 「二氧化碳(CO2)、
  • 甲烷(CH4)、
  • 一氧化二氮(N2O)、
  • 氫氟碳化物(HFCs)、
  • 全氟碳化物(PFCs)、
  • 六氟化硫(SF6)、
  • 三氟化氮(NF3)」。


容易誤解4:買碳權可以抵CBAM 申報費用

只要有碳排放的事實,就需要繳交CBAM的碳關稅。

購買碳權僅作為碳中和,與後續碳中和宣告使用,

所以購買碳權後仍須要申報CBAM。


上述資料皆以歐盟 CBAM 過渡期為主,2026年正式運行將有新增與修訂規則。





2024年1月1日 星期一

2024 01 01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 ISO 14067證照考試的主要項目: 對綠色市場競爭力 提升組織的環境聲譽 準確性、可靠性和透明度 ISO 14067是一個國際標準,用於碳足跡計量和報告 ISO 14067 證照的重要性在於幫助組織適應不斷變動的國際標準。永續發展和環保已成為全球的潮流國際標準化組織(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於2013年公布碳足跡ISO/TS 14067技術規範

    ISO 14067 證照的重要性在於幫助組織適應不斷變動的國際標準。

ISO 14067提供了一個國際認可的框架,讓組織能夠

準確  量化  和  報告  其  碳足跡。

永續發展和環保已成為全球的潮流,組織需要理解碳足跡定義,

以適應和引領這一趨勢,而最快的證明方式就是拿出這張

ISO 14067 證照!

    ISO 14067是一個國際標準,用於  碳足跡計量 和 報告,

與碳足跡定義之間存在緊密關係,

ISO 14067為產品碳足跡的量化原則與標準,

提供各國、政府和企業一套  一致性規範與計算方法。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於2013年公布碳足跡ISO/TS 14067技術規範,

為企業生產的產品及服務提供一種計算碳足跡的方法。

同時,盤查 並 分析    產品生命週期各階段  的  溫室氣體排放量。

首先,

碳足跡定義是指

衡量  特定 產品、服務或組織  在其  整個生命週期中

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的  量化指標。

這個定義  確定了  評估  碳足跡的   基本概念 和 目的。

然後,ISO 14067提供了一套碳足跡計量和報告的標準和指南,

幫助  組織  確定  碳足跡的

1範圍、

2計算方法和

3報告要求。

ISO 14067的目的是建立統一的方法,

使組織能夠

1準確、

2可比較地計算和

3報告其  碳足跡。

通過遵循ISO 14067標準,組織能夠確保碳足跡計量和報告的

準確性、可靠性和透明度。這有助於提高組織的環境表現,

增加   信任  和  可信度。

此外ISO 14067  還強調了  碳足跡計量  的 整個生命週期視角,

包括產品或服務的

1製造、

2運輸、

3使用和

4處理

階段。它鼓勵組織綜合考慮碳排放的各個方面,以確保全面的碳足跡評估。

因此ISO 14067與碳足跡定義相互關聯,提供了一個基於

確定定義的標準框架,

使組織能夠量化和報告其碳足跡,並促進可持續的環境管理。

遵循ISO 14067的標準能夠  提升組織的環境聲譽,

並  對綠色市場競爭力  產生積極正向作用!


ISO 14067證照考試的主要項目:


1.碳足跡定義和範圍

考生需要了解碳足跡的  定義、目的以及計算範圍。

這包括

   1.1碳足跡的界定、

   1.2界定組織範圍、

   1.3產品或服務的界定 以及

   1.4時間範圍的設定。


2.碳足跡計算方法

考試將測試考生對碳足跡   計算方法的熟悉程度,

包括

     2.1測量和監測碳排放、

     2.2使用適當的測量單位、

     2.3考慮不同溫室氣體的影響、

     2.4評估碳儲存等。


3.資料收集和處理

考生需要了解碳足跡計算所需的 數據收集和處理程序。

這包括

    3.1確定所需的數據類型、

    3.2從內部和外部來源獲取數據、

    3.3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以及

    3.4對數據進行處理和彙總的方法。


4.碳足跡報告和溝通

考試將評估考生對碳足跡報告的 撰寫和溝通能力。

這包括

    4.1組織報告的結構、

    4.2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內容、

    4.3碳足跡的可視化呈現以及

    4.4報告的溝通方法和策略。


5.監督和驗證

考生需要了解碳足跡計算和報告的 監督和驗證要求。

這包括

  5.1確定監督和驗證的程序、

  5.2遵循適用的監督和驗證要求、

  5.3進行內部審核和外部驗證,


   以確保計算和報告的   可靠性和一致性。



2024 01 01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 新版ISO 14064-1:2018溫室氣體查證標準重點解析第三部分 MRV原則(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溫室氣體減緩活動(Mitigation activities)溫室氣體盤查人員的能力建構 與 相關 流程與程序 的 建制及文件化。國際上的永續相關指標 (如GRI、CDP等等) ISO 14064積極的參與將有助於企業儘速掌握標準脈動,及早適應氣候變化相關議題並符合SDGs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國內循環經濟推動的要求,同時推廣創新節能技術與管理工具以符合低碳政策。

 新版ISO 14064-1:2018溫室氣體查證標準重點解析

組織層級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移除量之量化與報告規範ISO 14064-1:2018發布


(四) 減量活動

    組織溫室氣體  排放減量  與  移除增量擴張   為   溫室氣體減緩活動(Mitigation activities),

    並包含有關於  溫室氣體減量   與  移除之  強化   倡議/專案/目標等。

ISO 14064-1:2006中之控管措施(directed action)改為倡議(initiatives)一詞,

但內容是一致的。

溫室氣體減量或移除增進目標(7.3)一節與

MRV原則(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及  管理系統的分析評估   的精神是一致的。

新版以第7章全章  來展現出對減緩的重視,但仍為選項(may)項目。

(五) 溫室氣體盤查清冊之品質管理

組織應建立並維持溫室氣體資訊管理程序,及應予以文件化,並強調應考量管理系

統之邏輯。

而不確定性評估上,應  評估 與  量化方法相關的不確定性(例如用於量化模式的數據),

並進行評估,以確定   溫室氣體盤查清冊   類別層級  的  不確定性。

若  無法   對不確定性進行   定量評估  或  成本效益,

則應闡明(shall be justified)其合理性   並  進行定性評估。

不確定性評估於ISO 14064-1:2006 5.4並非「應」進行之項目,

改版後移至品質管理章節內,顯現對於數據品質提升之注重

(國內之   溫室氣體登錄制度   針對    數據不確定性   原就  強制   應  進行定量評估)。


(六) 溫室氣體報告與查證活動

    若組織決定準備溫室氣體報告,則  應於規劃階段   解釋 並 文件化  下列事項:

a) 報告之目的  與 目標內容 包含

     1組織的溫室氣體政策、

     2策略或方案,及

     3適用之溫室氣體方案;

b) 報告之  預期用途  與  預期使用者;

c) 準備  與  製作  報告  之    整體與特定責任;

d) 報告之  頻率;

e) 報告架構和格式;

f) 報告涵蓋之數據與資訊;

g) 報告   取得  與  傳播方法  之政策。

 

標準於9.3節列出了   溫室氣體報告內容   之

1應涵蓋、

2推薦納入  以及   

3得選擇納入的

三種層級內容資訊。

當然溫室氣體報告   應   完整、一致、準確、相關及透明化。


    為了公正客觀地審查溫  室氣體排放量  與  移除量資訊,

組織應進行符合預期使用者需求的查證。

原則和要求    在ISO 14064-3中描述(ISO 14064-3預定於2019年3月發布新版)。

透過第三者之獨立查證作業的實行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內部查證是不足以確保資訊的品質,

特別是   組織及投資者   皆有誘因   來   過度     膨脹其減量結果,

提高溫室氣體    

1量化、

2監測、

3報告、

4查核和

5確認  

的  可信度、一致性和透明度。


總結

    ISO 14064-1:2018推出後將會有3年的過渡期,也就是2022年起  將無法宣告與查證

ISO 14064-1:2006,但如以每年進行組織盤查之頻率,欲推動之組織勢必要於2021年

就以新版之要求進行溫室氣體資訊管理之運作

溫室氣體盤查人員的能力建構 與 相關   流程與程序  的   建制及文件化。

    隨著ISO 14064-1:2018的發佈,國內溫室氣體登錄系統以及  國際上的永續相關指標

(如GRI、CDP等等)預期也會開始進行調整與修訂。

   ISO 14064積極的參與將有助於企業儘速掌握標準脈動,

及早   適應   氣候變化  相關議題    並  符合SDGs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

國內循環經濟推動  的要求,同時推廣    創新節能技術  與  管理工具  以符合  低碳政策。




2024 01 01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 新版ISO 14064-1:2018溫室氣體查證標準重點解析第二部分 新版ISO 14064-1:2018溫室氣體查證標準重點解析 新增名詞定義(與國際公約及ISO 14067:2018一致化)ISO 14064:2018所提供之附錄(Annex)A—H 附錄D與附錄E是規範用而非參考用官方再生能源憑證(T-REC)應可符合。

 新版ISO 14064-1:2018溫室氣體查證標準重點解析

組織層級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移除量之量化與報告規範ISO 14064-1:2018發布


(二) 新增名詞定義(與國際公約及ISO 14067:2018一致化)


(1) 間接溫室氣體排放(indirect GHG emission):

     由組織營運和活動導致之   溫室氣體排放,係來自   非組織  所擁有  或 控制的 溫室氣體源

(2) 生物 碳(biogenic carbon)      :  來自生物質的碳

(3) 生物 二氧化碳(biogenic CO2):透過 生物碳氧化 獲得的  二氧化碳

(4) 直接土地使用改變(direct land use change dLUC):

      在相關邊界內人類改變對土地的使用

(5) 人為     生物溫室氣體排放(anthropogenic biogenic GHG emission):

      由人類活動引起的   生質物料   溫 室氣體排放

(6) 非人為 生物溫室氣體排放(non-anthropogenic biogenic GHG emission):

     自然災害(如野火或昆蟲入侵)或自然進化(如生長,分解)引起的生質物料溫室氣體排放。

(7) 溫室氣體主張(GHG assertion)一詞已被刪除,或

     可說是以溫室氣體聲明(GHG statement)來涵蓋,


     定義為:事實和客觀的宣告,提供查證或確證之主張。

 

(三) 量化過程

    針對  溫室氣體   排放與移除   量化過程選擇

    或   開發    溫室氣體量化模式(GHG quantification model),

    模式用於   量化源  或  匯集的數據   如何轉換為排放或移除,具有 假設和簡化 的 物理 過程並

     文件化選擇 或  開發模式的理由(條文6.2.3)。

    量化的數據包括   初級數據(primary data,包括場址特定(site specific))和

    次級數據(secondary data),會影響數據品質; 量化方法 還須考量 技術可行性和成本效益。

    ISO 14064:2018所提供之附錄(Annex)A—H

    納入相當多的溫室氣體量化參考資訊以解釋或應用標準。分別為:

A. 用以  彙總數據  的  流程(Process to consolidate data)

B. 直接與間接   溫室氣體排放量   類別(Direct and indirect GHG emissions categorization)

C. 直接  溫室氣體排放   量化方法  之   數據選擇、收集及使用   之指南(Guidance on the

    selection, collection, use of data for GHG quantification approach for direct emissions)

D. 生物的   溫室氣體排放  與 二氧化碳移除   之處置

  (Treatment of biogenic GHG emissions and CO2 removals)- 規範用

E. 電力的處置(Treatment of electricity)- 規範用

F. 溫室氣體   排放清冊報告   之    架構與組織(GHG inventory report structure and organization)

G. 農業與林業   之指南(Agricultural and forestry guidance)

H. 鑑別重大   間接   溫室氣體 排放流程   之指南

   (Guidance for the process of identifying significant indirect GHG emissions)

 

    要注意的是其中的附錄D與附錄E是規範用而非參考用,

因此在量化生物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與電力溫室氣體排放時,必須依循附錄之規範。

簡要來說:


附錄D 

規範人為的   生物二氧化碳   排放量和移除量     應與  人為排放量   分開   量化和報告,

且如有    自然災害(例如野火或昆蟲侵擾)  或   自然進化(例如生長、分解)

造成的    非人為生物成因   溫室氣體排放  和 二氧化碳移除量   也要分別量化;


附錄E

規範  電力排放的量化   應使用「基於位置的方法(location-based approach)」量化,

並  得                             再增以「基於市場的方法(market-based approach)」量化

來呈現──並提供可用於基於市場方法之電力合同工具(contractual instruments)

的品質準則(quality criteria),

現國內所發行的官方再生能源憑證(T-REC)應可符合。

基準年的相關規範上的變動不大,

但強調   針對於   基準年的溫室氣體盤查清冊   應  給予審查(Review),

相較於2006版的重新計算,

更準確的要求   盤查組織    應主動性   去   確認與檢討    

其盤查運作    對於   基準年排放清冊   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