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溫室氣體管制公約重要里程碑
COP1 1992年 正式簽署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
無強制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法語:Convention Cadre des Nations Unies sur les Changements Climatiques,縮寫作CCNUCC;英語: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縮寫作UNFCCC或FCCC,
中國大陸、香港、澳門、馬來西亞、新加坡作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於1992年5月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通過的一個國際公約,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有世界各國政府首腦參加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期間開放簽署。
1994年3月21日,該公約生效。
COP3 1997年 京都議定書
規範已開發國家
京都議定書(英語:Kyoto Protocol;日語:京都議定書/きょうとぎていしょ),又譯《京都協議書》、《京都條約》;
全稱《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京都議定書》
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補充條款。
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府京都市的國立京都國際會館所召開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參加國三次會議制定的。
其目標是「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準,以保證生態系統的平滑適應、食物的安全生產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IPCC(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已經預計從1990年到2100年之間,全球氣溫將升高1.4℃至5.8℃。
生效日 | 2005年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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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為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所召開「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第3次締約方會議(COP3)所制定。目的為「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平(以1990年的排放量為參考值),以維持全球環境之永續發展。」
主要內容和原則
訂定排放目標:
京都議定書要求工業化國家及主要溫室氣體排放國承諾在特定時期內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這些排放目標通常以碳排放量的百分比或特定年份的碳排放量來衡量。而這也是京都議定書帶來的核心貢獻-量化排放限制與減量目標,讓氣候變遷成為具體能夠計算的數字,各國得以據此規劃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及時程。
排放權交易:
京都議定書開始碳排放權市場機制,允許國家之間進行碳排放權的買賣和轉讓,以更有效地實現減量目標。這一制度為各國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使得實現減量目標更具成本效益。
清潔發展機制(CDM):
京都議定書中的清潔發展機制,指的是工業化(已開發)國家或其企業,協助並提供發展中國家資源,執行減量專案以幫助實現減量目標,則已開發國家將可取得減量額度,進而達成自身的減量目標。
參與國家和承諾
京都議定書共有192個締約方(包括191個國家和歐盟),涵蓋了全球大部分的溫室氣體排放國。工業化和主要的溫室氣體排放國家承諾在2008年至2012年間,將其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到目標水準以下。
影響和評價
京都議定書被廣泛認為是國際氣候政策的重要里程碑,對全球氣候行動產生積極影響。即使有些國家在實踐減量承諾的過程面臨極大挑戰,甚至有批評聲浪出現,認為議定書的減量目標過於溫和、無法有效改善氣候變遷問題。然而,仍不可否認京都議定書對全球應對氣候變遷的貢獻,它促使各國開始設定減量目標和執行進程,並推動再生能源和低碳技術的發展,強化國際間的減碳合作和交流。
COP21 2015年《巴黎協定》
所有國家自主貢獻
《巴黎協定》(法語:Accord de Paris,英語:Paris Agreement,或譯巴黎協議)是由聯合國195個成員國(包括觀察員巴勒斯坦國及聖座)於2015年12月12日在2015年聯合國氣候峰會中通過的氣候協議;取代京都議定書,期望能共同遏阻全球暖化趨勢。
協議第二條指將通過以下內容
「加強《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
把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工業革命前水準以上低於2℃之內,並努力將氣溫升幅限制在工業化前水準以上1.5℃之內,同時認識到這將大大減少氣候變遷的風險和影響。
提高適應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能力並以不威脅糧食生產的方式增強氣候抗禦力和溫室氣體低排放發展。
使資金流動符合溫室氣體低排放和氣候適應型發展的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