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COP1)
公約於1994年3月21日生效,並獲全體聯合國會員批准。
其目標係為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 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
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水準之上。
在氣候公約中依
「責任共同承擔但程度不 同」及「公平原則」,
將成員國區分為「附件一成員」及「非附件一成員」兩組,
承擔不同責 任,透過執行公約內容,
所有簽署國即可共同管制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也就是減少石化燃 料的使用,並降低溫室效應。
此公約並無對個別締約方具體課以需承擔的義務。
• 公約3.1條:成員承擔共同但差異的責任
• 公約3.2條:應考慮特別需求或面臨特殊狀況成員
之負擔與能力。
• 公約3.3條:以「成本有效 (cost effectiveness)」、
「最低成本 (the lowest cost)」防制氣候變遷。
• 公約3.4及3.5條:成員有權促進永續性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