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9日 星期一

2024 08 20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 左永安顧問 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COP1) 公約於1994年3月21日生效,並獲全體聯合國會員批准。 減少石化燃 料的使用,並降低溫室效應 公約3.3條:以「成本有效 (cost effectiveness)」、 「最低成本 (the lowest cost)」防制氣候變遷。


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COP1)


公約於1994年3月21日生效,並獲全體聯合國會員批准。


其目標係為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 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


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水準之上。


在氣候公約中依


「責任共同承擔但程度不 同」及「公平原則」,


將成員國區分為「附件一成員」及「非附件一成員」兩組,


承擔不同責 任,透過執行公約內容,


所有簽署國即可共同管制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也就是減少石化燃 料的使用,並降低溫室效應。


此公約並對個別締約方具體課以需承擔的義務


 • 公約3.1條:成員承擔共同但差異的責任


 • 公約3.2條:應考慮特別需求或面臨特殊狀況成員

                        之負擔與能力。 


• 公約3.3條:以「成本有效 (cost effectiveness)」、

                     「最低成本 (the lowest cost)」防制氣候變遷。


 • 公約3.4及3.5條:成員有權促進永續性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