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4日 星期三

2012 2013 左永安顧問 安永經營管理商學院 EMBA 共通核心職能 TTQS 標準基準 技能檢定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修正依據:職業訓練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2012 左永安顧問 安永經營管理商學院 EMBA 共通核心職能 TTQS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職業訓練法  職業訓練法(word)(另開視窗)  職業訓練法(pdf)(另開視窗)


修正「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修正「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另開視窗)  修正「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另開視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自辦在職訓練作業原則  自辦在職訓練作業原則.doc(另開視窗)  自辦在職訓練作業原則.pdf(另開視窗)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發布日期:2011/05/04
主 旨:預告修正「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職業訓練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三、「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職業訓練局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evta.gov.tw)公告專區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二)地址:臺北市103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4樓。
(三)聯絡人:謝夌宏。
(四)電話:02-85902518。
(五)傳真:02-85902439。
(六)電子郵件:c7200041@evta.gov.tw

 發佈單位: 職業訓練組二科
 聯絡人姓名: 謝夌宏
 聯絡人電話: 8590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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