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 | |||||||||||||||||
Small Enterprises Talent Skill Progressive Program
主辦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執行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09:00~17:00;每日系統例行維護時間18:00~18:30
聯絡電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諮詢電話:(02)2366-0812 #150、151、191、194、200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諮詢電話:(03)573-5521 #3303、3306、3161、3169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諮詢電話:(04)2350-5038 #226、254、267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諮詢電話:(06)213-4413 #36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諮詢電話:(07)958-1111 #704、715、719、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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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1月25日職訓字第1022500781號令發布 | |||||||||||||||||
已更動 名稱 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 | |||||||||||||||||
一、 | 為協助小型企業強化健全人才培訓發展,透過輔導諮詢及訓練執行等措施,有效投資人力資本, 促進就業穩定,本局依「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規定訂定本計畫。 | ||||||||||||||||
二、 | 本計畫主辦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其任務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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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為本計畫執行機關,其任務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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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計畫執行機關服務轄區範圍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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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計畫當年度受理企業申請及提供輔導服務與訓練課程辦理之期間,由本局公告。經費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 | ||||||||||||||||
六、 | 職訓中心為執行本計畫,得委託民間單位(以下簡稱彙管單位)協助推動辦理以下業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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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企業之多元訓練需求,職訓中心得要求彙管單依其提供服務之屬性,結合轄區不同領域具辦訓能量及優良實績之訓練單位,辦訓單位當年度應接受本局訓練品質系統(TTQS)評核,以提供課程、場地或師資等資源合作模式,並依每一訓練案之課程規劃方向及辦訓條件,擇選屬性相關之訓練單位,以共同或獨立執行方式執行訓練課程。 第一項委託彙管單位辦理之各項服務措施,相關費用由職訓中心支應。 | |||||||||||||||||
七、 | 本計畫受理申請對象為國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營業(稅籍)登記,且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五十一人之民間企業。但有以下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辦理訓練,並視需要另申請其他相關在職進修訓練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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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請本計畫之企業,已具人資相關部門、設有人資相關職務或曾辦理教育訓練經驗三年以上之個別企業或為企業所屬之分公司,於提供輔導服務後,經職訓中心認定已具辦訓能力者,不予提供後續訓練課程辦理事宜。 | |||||||||||||||||
八、 | 本計畫提供服務期間,受僱於企業且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為訓練對象。 | ||||||||||||||||
九、 | 企業應於申請本計畫前,於本局所建置之資訊系統登錄申請資料,完成上傳程序,並於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檢具以下文件,向主要訓練所在地之職訓中心提出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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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申請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者,得通知限期補件,但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逾期未補件者,或未依前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職訓中心不予受理。 | |||||||||||||||||
企業申請本計畫同一年度以一次為限;已接受本計畫所提供之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辦理者,當年度不得再申請本局相關補助企業之在職訓練計畫。 | |||||||||||||||||
十、 | 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辦理規劃作業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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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課程規劃方式,以申請企業之訓練需求彈性安排,並依下列類型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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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本計畫所提供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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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課程辦理應納入前項第五款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其佔課程總時數之比率應達十分之一以上。師資應由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之。 | |||||||||||||||||
十二、 | 訓練課程辦理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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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彙管單位規劃每一訓練案之經費編列及標準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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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彙管單位或協同辦理之訓練單位於辦理各訓練課程時,應將日期、時段、地點、人數及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等資料,至遲於預定施訓日之前二日,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登錄,並應於施訓日次日起二週內將課程執行結果之時數、參訓人員及授課講師等資料完成系統回報作業。 | ||||||||||||||||
課程內容、日期、時數需臨時變更或取消時,至遲應於當日上課前,辦理變更通知。 | |||||||||||||||||
十五、 | 企業於接受本計畫服務期間,應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之訪視或電話訪查。訪視時認有必要,參訓人員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
十六、 | 企業應配合於輔導服務、訓練課程辦理期間,進行本計畫服務成效評量表意見回饋,並回傳職訓中心。 | ||||||||||||||||
十七、 |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應不予受理申請或中止提供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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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企業有下列情事之ㄧ,應自行負擔並向職訓中心繳納該課程費用,如未繳納者,職訓中心應限期追繳相關費用,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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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本計畫所需經費,於當年度編列就業保險基金等相關預算項下支應,計畫提供之服務,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相關費用時,得不再受理申請或即中止本計畫各項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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