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已於105年12月21日經總統公布。本次修正除落實勞工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全國一致外,勞工可享有更多休息日及特別休假,同時,亦透過「工資成本以價制量」、「工時安排總量管制」方式,進一步落實週休二日之目標。
為增進社會大眾對於本次修法內容之瞭解,彙整常見問答集,歡迎多加利用。
【106.1.13新增】
一、例假及休息日一定要安排在星期六、日嗎?
答:
二、雇主可否任意於週期內任意更動例假及休息日日期?
答:
雇主不得「任意」調整例假及休息日的日期,如果有調整的需要,必須經過與勞工協商合意才能變更。
三、既然例假及休息日日期可徵得勞工同意更動,每7日的週期起迄是否也可以任意調動呢?
答:
四、休息日經過調移後,是否就不會產生休息日出勤工資的問題?
答:
雇主如有於週間更動之需要,除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外,變動時,仍應符合「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之要件。雇主如再有使勞工於調移後的休息日工作之必要,仍須經勞工同意並應按休息日出勤加成工資的標準給付。
【106.1.9新增】
一、雇主可否將國定假日、休息日與工作日調移?
答:
國定假日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要放假。雇主如果確實有需要,可以經勞資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但要經勞工同意。
休息日係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如有調整,須經勞工同意,非由雇主單方面變更。
二、雇主可否要求員工預排未來一整年的特休假?
答:
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三、雇主可否將特休假未休之工資改以年終獎金發放?
答:
四、餐飲企業鎖住系統讓員工無法單周排班到第6天,缺人要店經理自己想辦法,屆時可能休息日上班要打別人的卡來因應?
答:
五、例假日及休息日是否為完整1日?
答:
六、部分雇主改僱用按時計酬工作者,或A公司員工至B公司工作,以減少休息日出勤之成本?
答:
七、雇主可否改進用派遣工,或將員工改為承攬,以規避加班費?
答:
八、勞工於休息日出勤1小時,請事假3小時,如何計給工資?
答:
九、一例一休通過後,老闆可否少發獎金,將年終獎金改為發給特休工資及加班費之年終奬勵金?
答:
壹、工資與工時
一、勞動基準法第23條新規定,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給勞工,「各項目」應該要包含哪些項目?
答:依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23條新規定的用意,旨在要求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也就是詳細的「薪資單」)給勞工,其中,當然應包含工資總額、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之金額、休假、特別休假及其他假別(出勤)之金額及其計算,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項目(包含: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職工福利金等),詳細內容將於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予以規範。
二、雇主是否要給勞工「工資明細」(薪資單)?
答:依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23條新規定,雇主給付工資的同時,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即薪資單)。
三、休息日加班費如何計算?
答:
四、休息日當天,雇主是否應該要照給薪水?
答:依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必須照給休息日當天工資。
五、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如例假及休息日未出勤,雇主是否應另外加給休息日工資?
答:
六、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有休息日規定的適用?
答:
七、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此工資應該要怎麼計算?
答:
八、勞動基準法原有的二週、四週及八週彈性的規定,是否有刪除或修正?
答:本次修法主要在落實週休二日,原有各種彈性工時規定,其彈性並未再放寬,也未另予緊縮。在此原則下,僅將第30條之1四週彈性工時中有關每二週應有二日例假之規定,移列至第36條,並搭配新增之休息日,集中規範。其他工時彈性,並未變動。
九、 勞動基準法第34條有關輪班制勞工換班之休息時間修正內容?
答: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在換班的時候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係考量到事業單位必須從增僱人力或調整出勤模式等方式回應,無法即時施行,該新規定之施行日期,將另由行政院定之。
十、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如何與一般正常工時或彈性工時配套執行?
答:本次修法明定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原來的「例假」,一日為新增之「休息日」。搭配勞動基準法現行各種工時規定,細分為以下4種規範:
十一、休息日加班工時總量控管所指為何?休息日之工作時間要不要計入每月46小時的加班上限?
答:
例1:休息日出勤6小時,因為必須以8小時計算,當月可用之加班時數(含平日加班)只剩38小時。(46小時-8小時)
例2:當月平日加班已有36小時,休息日出勤最多只能為8小時。(因為如果超過8小時,必須以12小時計,連同原已加班之36小時,合計為48小時,超過一個月46小時上限之規定。)
十二、例假與休息日之差別為何?
答:
十三、本次修法之例假及休息日如何約定?
答: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有關勞工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例假、休息日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亦有明文,惟其約定之內容仍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因此,依前開規定,勞工之例假及休息日,仍應由勞資雙方於契約訂定時或契約履行中,進一步詳細約定,以杜爭議。
十四、休息日出勤是否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所定程序(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答: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休息日出勤之時數性質上屬延長工作時間,既為延長工作時間,雇主仍應遵守同法第32條第1項所定程序規定(…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至於雇主希望(個別)勞工於休息日出勤,當然也要徵得該名勞工之同意。
十五、本(105)年12月25日是否還是勞工國定假日?國定假日全國一致規定何時開始實施?
答:依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自明(106)年1月1日起,勞工之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含5月1日勞動節總共12日)。在新法實施前,勞工之國定假日仍依現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辦理 (包含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故本(105)年12月25日仍應放假。
十六、106年1月1日起國定假日遇例假或休息日是否仍須補假?
答:依本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釋,自104年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但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如適逢勞工例假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致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所以,106年1月1日起,國定假日凡遇到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仍應依前開令釋給予勞工補休。
十七、新修正之勞工特別休假日數有多少?
答:依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勞工之特別休假日數將提高,修法前後之比較表如下:
例一:
例二:
十八、新修正之勞工特別休假,用什麼方法來落實讓勞工「看得到、吃得到」?
答:新修正之特別休假規定重點如下,以下規定自106年1月1日實施:
貳、吹哨者條款及罰則議題
一、除原條文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予以不利之處分外,本次修正新增加哪些有關吹哨者保護規範?
答:
二、本次罰鍰修正,作了哪些變動?
答:
|
---|
2024 12 20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宮主 永續管理師 永續發展基礎能力測驗 淨零碳規劃管理師 DEI定義、策略與實踐技巧DEI
中文可解釋為「多元共融」,是單字「Diversity、Equity、Inclusion」的縮寫,分別代表「多元/多樣、公平與共融」。雖然 DEI 和
ESG(Environmental 環境保護、Social 社會責任、Governance
公司治理)是不同的概念,但它們在現代企業的社會責任和永續發展策略中有緊密的關聯,尤其是「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這兩塊
-
2024 12 20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宮主 永續管理師 永續發展基礎能力測驗 淨零碳規劃管理師 DEI定義、策略與實踐技巧DEI
中文可解釋為「多元共融」,是單字「Diversity、Equity、Inclusion」的縮寫,分別代表「多元/多樣、公平與共融」。雖然 DEI 和
ESG(E...
19 小時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