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9日 星期六

.2021 05 29 左永安顧問 鑑於專營菸酒批發及零售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申請人均已切結「本事業所提營業數據及資料均屬實,若有不實,願負一切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並返還全部補貼。」爰申請補貼案件,倘申請人有「故意」填載不實資訊或提供不實資料情事,恐有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3項:「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之「詐欺罪」或「詐欺未遂」嫌疑。

 民眾詢問申請案件經切結屬實,嗣如查有不實情事,其法律效果為何?財政部將如何處理?

新增QA-民眾詢問申請案件經切結屬實,嗣如查有不實情事,其法律效果為何?財政部將如何處理?

Q:近來有民眾詢問申請專營菸酒批發及零售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案件經切結屬實,嗣如查有不實情事,其法律效果為何?財政部將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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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鑑於專營菸酒批發及零售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申請人均已切結「本事業所提營業數據及資料均屬實,若有不實,願負一切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並返還全部補貼。」爰申請補貼案件,倘申請人有「故意」填載不實資訊或提供不實資料情事,恐有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3項:「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之「詐欺罪」或「詐欺未遂」嫌疑。

2.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亦即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即有告發「義務」,故申請專營菸酒批發及零售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案件,請申請人務必填載正確資訊或提供正確資料,倘經查獲有前點刑事不法情事,縱尚未發給補貼款,財政部依上述規定,仍「應」移送偵查機關。

3.鑑於申請人均已切結屬實,財政部懇切呼籲有因未諳規定誤提申請者,儘速主動撤回申請,以免衍生上述刑事責任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