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林宸誼/綜合報導2014.05.08
阿里巴巴在美國遞交IPO申請文件中,
最引人關注的就是阿里巴巴採取的「合夥人制度」,
確保阿里的文化傳承。
但這個制度不符合香港上市公司股東一人一票的監管要求,
最終放棄香港轉投美國。
新浪科技報導,
阿里巴巴在招股書中,詳細解釋採用合夥人制度,
目前共有廿八個合夥人,每年合夥人可以提名選舉新合夥人,
新合夥人需要在阿里巴巴工作五年以上。
招股書中標明,阿里巴巴合夥人將擁有獨家提名多數董事會成員的權利。
大智慧財經報導,港交所之前否決阿里巴巴赴港上市的計畫,
是
因港交所禁止公司合夥人架構,
讓少數股東掌握公司,可能損害其它股東權益。
阿里巴巴的創始人想要保留對公司的掌握,
也是在某種程度上效仿谷歌和臉書,後兩者在公司上市後仍由創始人掌握。
波士頓管理學院企業治理教授波斯特表示,
在谷歌和臉書等案例中,投資人已證明在看好企業成長潛力下,
他們願放棄自己的權利,並不排斥合夥人制。
他指出,這是跨越純治理模式的巨大一步,
但在谷歌和臉書都是類似模式下,投資人願意退一步接受。
「馬雲十分成功,但相當有控制欲,他們恰巧發現美國市場可以接受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