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 更新日期:102-11-27 | ||||||||||||||||||||
發布單位:訓練發展組 | |||||||||||||||||||||
發布日期:102-11-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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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計畫簡介:(含「勞工在職進修計畫」及「勞工團體辦理勞工在職進修計畫」) (一) 計畫目的:為提升在職勞工知識、技能、態度,結合民間訓練單位 辦理多元化實務導向的訓練課程,並給予訓練費之補助, 以激發勞工自主學習,累積個人人力資本,達提升國家整體人力資本目標。 (二) 計畫說明:結合民間訓練單位辦理多元化實務導向訓練課程, 並補助參訓勞工80%或100%訓練費用,每人3年內最高補助7萬元, 以激發勞工自主學習,加強專業知識或技能,提高職場競爭力。 (三) 適用對象:年滿15歲以上具就保、勞保或農保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本國籍勞工。 2.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台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 且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 報名方式:本方案課程報名方式係採線上報名機制, 招訓與遴選方式係以線上報名時間先後順序為準, 以維公開公平原則。 高階零售服務管理實務課程01期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線上報名, 需請 先至台灣就業通網站(http://www.taiwanjobs.gov.tw/Internet/index/index.aspx)加入會員,成為台灣就業通網站會員後, 再至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aspx線上報名。 (五) 經費補助: 1.勞工在職進修計畫-依據各訓練單位所訂定訓練課程收費標準, 一般參訓學員須先繳付100%訓練費,俟結訓合格後,再補助學員80%訓練費用, 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2.勞工團體辦理勞工在職進修計畫-依據各訓練單位所訂定訓練課程收費標準, 一般參訓學員先行繳納100%或50%訓練費,俟結訓合格後, 再補助參訓學員80%或30%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3.上開二項計畫每位學員3年內合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7萬元, 如係屬下列全額補助特定對象在職勞工,須依訓練單位收費標準先行繳納訓練費, 俟結訓合格後,再補助學員100%訓練費用: (1)依據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包括有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更生受保護者)。 (2)中低收入戶。 (3)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4)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5)65歲以上者。
103 年度勞工在職進修計畫下半年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2014 年社團法人中華中小企業經營輔導專家協會
1.本單位為經濟部中小企業網路學校 協訓單位
將協助本班學員登錄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
2.可申請成為社團法人中華中小企業經營輔導專家協會 學生會員及
獲得 商業類 零售業 初級經營管理專家 中文認證
高階零售服務管理實務課程01期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線上報名 需請 1.先至 台灣就業通網站 http://www.taiwanjobs.gov.tw/Internet/index/index.aspx 加入會員,成為台灣就業通網站會員後 2.再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3.aspx?OCID=6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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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額有限 報名盡速 (五) 經費補助: 1.勞工在職進修計畫- 依據各訓練單位所訂定訓練課程收費標準, 一般參訓學員須先繳付100%訓練費,俟結訓合格後, 再補助學員80%訓練費用, 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2.勞工團體辦理勞工在職進修計畫- 依據各訓練單位所訂定訓練課程收費標準, 一般參訓學員先行繳納100%或50%訓練費,俟結訓合格後, 再補助參訓學員80%或30%訓練費用, 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3.上開二項計畫 每位學員3年內合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7萬元, 如係屬下列全額補助特定對象在職勞工, 須依訓練單位收費標準先行繳納訓練費, 俟結訓合格後,再補助學員100%訓練費用: (1)依據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 包括有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更生受保護者)。 (2)中低收入戶。 (3)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 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4)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 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5)65歲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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