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左永安顧問 國家訓練品質獎選拔表揚計畫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 主任委員 王如玄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勞職訓字第1000512453號 訂定「國家訓練品質獎選拔表揚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附「國家訓練品質獎選拔表揚計畫」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國家訓練品質獎選拔表揚計畫」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勞職訓字第1000512453號
訂定「國家訓練品質獎選拔表揚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附「國家訓練品質獎選拔表揚計畫」
主任委員 王如玄
國家訓練品質獎選拔表揚計畫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強化整體訓練品質水準及提昇我國人力資本,特訂定本計畫。
二、國家訓練品質獎(以下簡稱本獎項),
設大型企業獎、中小企業獎、訓練機構獎及非營利組織獎。
三、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大型企業獎: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非屬中小企業之企業。
(二)申請單位需於三年內(含當年度)
至少一次獲得本會職業訓練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以下簡稱TTQS)
銀牌以上之分數。
(三)
至當年度本會受理報名截止日止,
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事業機構。
但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增資擴展或業務重整合(分)
併為獨立單位者,不在此限。
(四)已依法繳交最近一年
(本會受理報名截止日之前一個會計年度)
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中小企業獎: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中小企業。
(二)申請單位需於三年內(含當年度)
至少一次獲得本會職業訓練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以下簡稱TTQS)
銀牌以上之分數。
(三)
至當年度本會受理報名截止日止,
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事業機構。
但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增資擴展或業務重整合(分)
併為獨立單位者,不在此限。
(四)已依法繳交最近一年
(本會受理報名截止日之前一個會計年度)
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前二項規定所指中小企業,其認定標準依經濟部相關規定辦理。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訓練機構獎:
(一)含政府機關在內,依法辦理職業訓練之機構。
(二)申請單位需於三年內(含當年度)
至少一次獲得本會職業訓練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
(以下簡稱TTQS)銀牌以上之分數。
(三)至當年度本會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單位。
(四)自本會受理報名截止日前三年內,未曾發生無法履行債務之情事。
(五)已依法繳交最近一年
(本會受理報名截止日之前一個會計年度)
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非營利組織獎:
(一)依法辦理工會、協會、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登記之團體。
(二)申請單位需於三年內(含當年度)
至少一次獲得本會職業訓練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以下簡稱TTQS)
銀牌以上之分數。
(三)至當年度本會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單位。
(四)自本會受理報名截止日前三年內,未曾發生無法履行債務之情事。
(五)已依法繳交最近一年
(本會受理報名截止日之前一個會計年度)
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四、本獎項每二年辦理一次;得獎者,三年內不得再依本計畫提出申請。
五、本獎項每屆選拔表揚之名額以十二名為原則,
各獎項名額之分配由評審小組定之。
六、獲獎之企業單位、訓練機構及非營利組織,
由本會規劃提供獎勵措施如下:
(一)以公開表揚方式,由政府高階首長頒發獎座。
(二)編印國家訓練品質獎得獎案例專刊。
(三)得獎者實績刊登於本會職業訓練局相關網站,
並透過本會職業訓練局及執行單位藉由媒體向社會廣為推薦宣傳。
(四)依頒獎之次一年度本計畫預算額度,以全額或定額之方式,
獎勵上年度得獎單位代表各一名,
由本會派員帶隊組團赴國外參加訓練品質發展組織觀摩活動,
或人力資源培訓發展相關之國際研討會,
或
美國人力資源管理協會(稱SHRM)等舉行之年會。
(五)其他適當之獎勵方式。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受獎勵單位代表,
七、本獎項選拔之受理報名時間及報名方式,由本會另行公告。
八、參與本獎項選拔者,應依本計畫規定繳交報名資料如下:
(一)報名表(附表1-1)、
(二)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製造業請加附工廠登記證、
醫療保健服務業請加附醫療衛生相關機構之評鑑證明)、
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
為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本會受理報名截止日之前一個會計年度)
繳交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
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中小型事業機構之證明文件影本
(非中小型事業機構及醫療保健服務業,免附)。
(五)單位LOGO圖及卓越事蹟相關照片之jpg格式電子檔光碟片一張,
十分鐘以內之單位簡介影片或簡報之電子檔光碟片一張。
(六)入圍複審之單位需另提送自評表八份。
九、本獎項之評審,由評審小組進行。
評審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
負責綜理、襄理評審事宜。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評審小組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負責下列工作:
(一)召集人擔任初、複審類組召集人聯席會議之主席。
(二)召集人及副召集人負責協調各類組委員人數,以因應分類組審查時之實際需要。
十、評審流程分為資格審查、初審、複審及決審四階段(如附表2)。
十一、評審前準備作業如下:
(一)評審小組講習:應於初審前辦理。其內容包括
本獎項評審標準、作業流程及其他評審相關事項,
並得邀請專家、學者以演講之方式進行。
(二)評審小組依獎項類別
(大型企業獎、中小企業獎、訓練機構獎及非營利組織獎等四類)
進行分組,其中各類別可視申請件數多寡再予分組。
(三)各類組推選一位類組召集人,負責召開類組會議,
並代表該類組出席初、複審之類組召集人聯席會議。
十二、資格審查依下列流程進行:
(一)工作小組於接獲申請資料後,依獎項類別進行資格審查。
(二)召開資格審查會議,並通知各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十三、初審作業依下列流程進行:
(一)書面評審:
各類組之評審小組單獨就申請者提供之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
並依照本獎項評審標準進行評分,評分高於八百分(含)者入圍複審。
(二)類組會議:各類組之評審小組評分後,由類組召集人,
召開類組會議。類組召集人依書面審查評分結果
(取各評審小組委員評分之算數平均數)進行排序,
並依據此序位,由該類組會議討論推薦入圍之件數。
必要時,得就書面審查之原評分數微調。
(三)類組召集人聯席會議:
由評審小組召集人召開類組召集人聯席會議,
評審小組副召集人及各類組之類組召集人出席;
由各類組召集人報告評審結果,採共識方式決定入圍複審名單。
各類組推薦進入複審之案件數合計以不超過二十四件為原則,
並得視當年度各類組申請者之水準,
由評審小組召集人協調彈性調整名額分配。
十四、複審作業依下列流程進行:
(一)現場評審:
由各類組之評審小組至該類組入圍複審階段之
所有企業、組織及團體進行現場評審。
該類組之委員時間不能配合者,得徵求其他類組委員代替之。
但原該類組之評審委員應至少二人,
全程參與該類組所有入圍複審者之現場評審活動。
每一家企業、組織或團體之現場評審小組委員應推選一人為主審
,負責現場評審時之協調事項,並於評審後負責彙總每位評審委員之意見,
以撰寫綜合意見書。現場評審成績以該組初審平均成績為基準,
再依現場評審結果給予加減分。
(二)類組召集人聯席會議:
1、由評審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類組召集人參加會議,
討論各類組現場評審之結果,並由類組召集人說明。
評審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有參與現場評審者,得主動表示意見;
並得經討論後,調整該類組現場評審成績。
2、各獎項類別入圍決審名單以合計不超過十二名為原則。
推薦名額超過十二名,評審小組召集人應協調各類組,
達成推薦入圍決審名單之共識。
十五、決審作業依下列流程進行:
(一)評審小組召集人擔任主席,由評審小組針對複審類組
召集人聯席會議之共識進行審查,
經評審小組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通過,
決議獲獎名單。
(二)類組召集人負責報告該類推薦之名單及理由,
所有委員對推薦名單採整體審查;
委員有反對意見者,必須敘明反對之個案及理由。
經前項程序仍未達通過之門檻者,
由主席彙整委員反對之個案交付會議充分討論後,再行個案表決。
十六、評審委員遴聘,
由本會職業訓練局依政府採購法招標之得標廠商擬定建議名單後,
報經本會核定,並發聘函。
評審委員遴聘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政府相關部會代表。
(二)國內外專家學者。
(三)全國性工商團體代表。
(四)從事職業訓練輔導工作五年以上者。
(五)從事企業內部管理階層職位五年以上者。
(六)從事法人機構之顧問五年以上者。
曾擔任本會補助之相關計畫執行單位顧問、評審委員
或具有國家計畫重點產業輔導經驗之背景者,得列為優先遴聘對象。
評審委員聘期,自接受遴聘開始之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七、評審委員須遵守下列迴避條款:
(一)評審委員如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二)評審委員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之單位或其關係人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評審委員知有迴避義務者,該評審小組召集人應停止其執行職務。
評審委員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
評審小組召集人認該評審委員無須迴避者,得請其繼續執行職務,
或評審小組召集人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請該評審委員迴避。
十八、評審標準依申請單位申請獎項類別分為二類(如附件1、附件2),
依各項整體表現進行綜合評分。
十九、申請單位依本計畫所提供之資料,
有標示不實、仿冒、侵犯他人商標、專利或智慧財產權等情事時,
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放棄得獎權利,並將其獎座、獎狀及獎勵金繳回本會。
未繳回者,由本會追繳之。
本會因前項情事被訴或須負賠償責任者,
申請單位應賠償本會全部訴訟費、律師費及其他所受之損害。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