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發布「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補助要點」 | |
108-03-04 | |
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8年3月4日發能字第10836001331號令修正「推動職能基準應用補助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補助要點」。 | |
![]() 補助函 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補助要點規定 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補助要點申請書
依據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勞動發能字第10805006941號令,修正「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第八條規定:
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部發展署委託或補 助之 機構、或依法設立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及協會(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得發展或申請職能基準審查。
本部發展署為辦理審查之需,得請申請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單位
應配合提供,未配合者,本部發展署得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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