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31日 星期五

2014 2015 左永安顧問 安永經營管理商學院 EMBA 共通核心職能 TTQS 創業百萬小學堂 台灣大學 和君 品牌 創新研發中心 品質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國際事務院長 美容醫學中心、骨科醫療中心、微創手術中心 衛福部在桃園、台中等4個機場成立「國際醫療服務中心」,即所謂的「前店」。而按照衛福部,國際醫療產業的「後廠」是全台45家醫院。衛福部亦將研議鬆綁醫療法規,先成立一至二個「健康園區」,以吸引民間醫院、製藥、醫材、健康養生與健康資訊等產業共同進駐,形成聚落,帶動區域的服務產業與經濟發展。

中國時報 許世明 
衛福部在桃園、台中等4個機場成立「國際醫療服務中心」,
即所謂的「前店」。而按照衛福部,國際醫療產業的「後廠」
是全台45家醫院。衛福部亦將研議鬆綁醫療法規,
先成立一至二個「健康園區」,
形成聚落,帶動區域的服務產業與經濟發展。
此「前店」功能非常有限,距離國際醫療產業正式開展十萬八千里。
要來台灣就醫的病患,不管大小動刀,一定都已事先做好評估與安排;
這個在機場的「前店」充其量僅是一個會面接待處。
前店後廠概念也不是完全無法套用在「國際醫療產業」。
如醫院在發展國際醫療服務業之初,或不得不先主打「健檢」項目,
而客戶或因品質、信賴與感動,容易接受醫院安排而進行需要的後續治療;
健檢中心就是「前店」,醫院全部就是「後廠」。
未來在「健康園區」有眾多開放式中小形醫療機構或中心,
性質上也可視為「前店」,與台灣或國際知名之醫學中心
應有緊密合作,藉由「開放的後店」制度,達成人才與技術交流的目的。
換言之,來自世界或台灣各大醫學中心的專家,
應客戶要求或需求,得在法制允許下到健康園區支援
(以病人為中心,不是勞師動眾,把病患送到各個醫院)。
國際醫療產業納入自經區,是要借重自經區之精神,
落實在人流、物流與金流的開放。換言之,
更希望不僅是提供簡單之醫療服務,
而是能成為醫療健康產業在亞太地區的一個重要門戶與樞紐;
它必須兼負技術開發、引進與推廣,以及國際人才培育與交流的重要任務。
除了醫療機構外,其他健康養生、健康資訊與生活服務配套業之進駐,
也必要符合上述基本理念,才有助吸引國際投資、產業聚落之形成與永續發展。
以健康園區為主軸的「自由經濟示範區」有其特殊訴求。
優質環境與生活機能絕對必要;不要忘了,
遠道而來的客人,出門的心態就是旅遊。
韓國首爾計畫選擇大家熟悉的明洞區,規畫整合成國際醫療特區。
不管醫療法規有無鬆綁,國際醫療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
應可立即啟動,只要不占用政府預算、不納入健保體制,採自費,
政府在政策和公共基礎建設予以協助即可。
作者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國際事務院長

2014 社團法人中華中小企業經營輔導專家協會 中華民國 CMC 唯一認證組織 2013- 2015年 第八屆理事長 左永安 CERTIFIED MANAGEMENT CONSULTANTS (CMC 認證組織) 暨全體理監事敬賀 拜個早年 躍馬中原 創新局

2014 社團法人中華中小企業經營輔導專家協會 中華民國 CMC 唯一認證組織 2013- 2015年 第八屆理事長 左永安 CERTIFIED MANAGEMENT CONSULTANTS (CMC 認證組織) 暨全體理監事敬賀 拜個早年 躍馬中原 創新局

2014 社團法人中華中小企業經營輔導專家協會 中華民國 CMC 唯一認證組織 2013- 2015年 第八屆理事長 左永安 CERTIFIED MANAGEMENT CONSULTANTS (CMC 認證組織) 暨全體理監事敬賀 拜個早年 躍馬中原 創新局


2014年1月29日 星期三

2014 2015 左永安顧問 安永經營管理商學院 EMBA 共通核心職能 TTQS 創業百萬小學堂 台灣大學 和君 品牌 創新研發中心 品質 頂新國際集團是橫跨兩岸的大企業,這次被彰化檢方查出旗下頂新製油公司近七年逃漏稅金額二億多元,對照集團年營收四千六百多億元,金額微不足道,令人納悶,業者為何要鋌而走險,毀了企業形象,還害了下游廠商?

聯合報╱記者何炯榮/彰化縣報導2014.01.29

頂新國際集團是橫跨兩岸的大企業,這次被彰化檢方查出旗下頂新製油公司近七年逃漏稅金額二億多元,對照集團年營收四千六百多億元,金額微不足道,令人納悶,業者為何要鋌而走險,毀了企業形象,還害了下游廠商?

消息來源透露,頂新併購味全公司後,曾一度出現資金周轉吃緊的壓力,故透過集團的頂新製油以「低買高賣」方式,向大統長基食品公司購買橄欖油、葡萄籽油轉賣給味全;並與頂新製油下游十多家廠商私下議定,供貨後只需開立二聯式發票,藉此衝高頂新製油的營業利潤。

參與追稅行動的人員說,頂新集團這兩年在台的投資趨於穩定,集團年營收創新紀錄,頂新製油逃漏稅的情形,從前年開起也有明顯改善。

查稅人員透露,頂新製油被查獲逃漏稅金額二億四千多萬元,集中在前五年,頂新製油人員原以為「不再犯」就沒事了,沒想到大統長基混油案爆發後意外揭底,加上檢察官施教文先扣到下游廠商開立給頂新製油的二聯式發票,再向上追查,「內行式」的查法讓頂新製油最後不得不認罪,並乖乖補稅及繳清罰款。

2014年1月28日 星期二

2014 2015 左永安顧問 安永經營管理商學院 EMBA 共通核心職能 TTQS 創業百萬小學堂 台灣大學 和君 品牌 創新研發中心 品質 一零四2014年跨出原本的主網站, 首度推出群眾募資(Crowd-funding)類型的網站「夢想搖籃」人力銀行龍頭一零四(3130)在服務、流通等產業新需求挹注下,去年營收、獲利保持成長,2013年自結稅前盈餘2.88億元,年成長24.4%,每股稅前盈餘達8.88元。



人力銀行龍頭一零四(3130)在服務、流通等產業新需求挹注下,

去年營收、獲利保持成長,去年自結稅前盈餘2.88億元,年成長24.4%,

每股稅前盈餘達8.88元。法人估計,去年每股稅後純益上看6.7元。

一零四日前公布上季自結獲利,第4季營收5.5億元,年增19.6%;

營業淨利6,800萬元,年增8.6%,稅前盈餘7,200萬元,年增0.7%。

一零四表示,每年6、7月求職旺季過後,需求轉為平穩,第4季因年前求職者較少,

是傳統淡季,首季則因年後徵才需求增加,將有旺季效應。

一零四業務分為實體派遣業務、網路服務營收兩大部分,

各占約一半,前年因金融業客服人員的派遣法規調整,

使一零四相關部分營收大減,對營收產生衝擊,直至去年年中才較為減緩,

不過,由於實體派遣業務毛利較低,對獲利衝擊較少。

目前一零四實體派遣人員已回升到2,000人左右,

除金融、製造業外,流通、服務業需求也增加;

網路服務部分則持續成長,需求大宗也來自新興的流通、服務業,

今年在預期GDP仍有成長的情況下,營收有望平穩成長。

一零四2014年跨出原本的主網站,

首度推出群眾募資(Crowd-funding)類型的網站「夢想搖籃」

為推廣網站,一零四改變策略,初期案件暫不抽成;

第2季將推出網站較大幅度改版,加入社群元素。

2014 2015 左永安顧問 安永經營管理商學院 EMBA 共通核心職能 TTQS 創業百萬小學堂 台灣大學 和君 品牌 創新研發中心 品質 台南企業總經理楊富琴 國內成衣代工廠台南企業(1473)、年興為GAP牛仔褲的前四大供應商 Ann Taylor、TSAM集團旗下的品牌,包括GAP、OLD NAVY、LOFT、White House Black Market及Limited Levi's、Twin Dragon、Lee、GAP、Kohl's、UNIQLO、H&M

經濟日報╱記者柯玥寧/台北報導 2014.01.28

國內成衣代工廠    台南企業(1473)、年興

為GAP牛仔褲的前四大供應商,隨著平價時尚品牌GAP全球積極展店,

3月確定登台開兩店,預期可望推升兩成衣大廠的接單及營運表現。

成衣大廠台南企業近年積極投入水洗研發,前年第4季時設立水洗研發中心,

掌握牛仔水洗的關鍵技術,成為GAP的牛仔褲全球前四大的供應商。

台南企業總經理楊富琴指出,公司除在台南設水洗研發中心

柬埔寨廠也設自有水洗廠,印尼為跟別人合作的水洗廠,

以前水洗技術專門做牛仔褲,現在也可將不是牛仔布的布料做成像牛仔褲,

穿著更舒適,成公司近年掌握GAP等大品牌訂單的關鍵之處。

台南企業的客戶包括Ann Taylor、TSAM集團。

Ann Taylor、TSAM集團旗下的品牌,包括

GAP、OLD NAVY、LOFT、White House Black Market及Limited等。

楊富琴指出,近年消費型態改變,運動商品熱銷,

2014年公司將積極擴增運動系列,不過生產的運動服飾跟儒鴻不一樣,

客戶不是運動品牌Nike等,而是針對現有客戶GAP等,

因很多時尚品牌近年成立運動系列,研發設計走向把時尚跟運動融合,

將是未來公司成長的機會。

據統計,去年台南企業的成衣代工事業,前三季稅後獲利達4.5億元,

創2008年金融海嘯以後新高;

但因轉投資的F-台南虧損拖累獲利,

台南企業2013年前三季稅後純益1.96億元,年增120.2%,EPS 1.36元。

展望後市,楊富琴指出,

今年主要客戶如GAP、Ann Taylor集團及Macy's持續展店,

訂單需求量大,對於今年營運樂觀以對。

台南企業提升代工生產力,接獲不少做工複雜的訂單,

去年以來ASP單價已提高10%以上。

GAP另家主要成衣代工廠年興,為牛仔成衣一貫化垂直整合廠,

旗下客戶包括Levi's、Twin Dragon、Lee、GAP、Kohl's、UNIQLO、H&M等,

其中GAP為前五大客戶之一,受到GAP持續展店,助於接單表現。

法人指出,年興近年持續減資,帶動獲利維持高檔,

2013年前三季稅後純益6.35億元,每股稅後純益1.49元。

台南 強攻加日

台南企業(1473)的主要兩大生產基地,分別是在印尼、柬埔寨,

兩國生產的成衣至日本、加拿大享免關稅,


因此2014年台南企業積極擴展加拿大及日本客戶,

預估2014年加拿大客戶從以往貢獻營收僅3%,提升至超過5%。

台南企業的生產基地,目前以印尼為主,

印尼占總產能46%,其次為柬埔寨約30%,另外在

大陸江蘇宜興、河南周口各有成衣廠,大陸兩廠合計每月產能約20%,

其他為台灣廠。

台南企業總經理楊富琴指出,在印尼製造的成衣,到日本享免關稅,

柬埔寨的產品則到歐洲、日本、加拿大有免稅,以往在柬埔寨設廠許久,

卻沒有利用此優勢;2014年會積極開發加拿大、日本客戶。



2014 2015 左永安顧問 安永經營管理商學院 EMBA 共通核心職能 TTQS 創業百萬小學堂 台灣大學 和君 品牌 創新研發中心 品質 台北101愛情學院 戀愛公寓 愛魅奇創辦人暨執行長林宇輝是廣達電腦董事長林百里次子 愛戀奇公司愛魅奇有30多家企業會員,包括廣達、英業達、台塑、國泰、富邦、中國信託

工商時報 記者何英煒/台北報導 
愛魅奇創辦人暨執行長林宇輝28日表示,愛魅奇不是交友網站,將重新定位為戀愛社群網站,2014年最重要的目標是讓民眾對網路交友重拾信心。農曆年後將另成立愛戀奇公司,專責企業單身男女的實體婚友服務。
愛魅奇創辦人暨執行長林宇輝是廣達電腦董事長林百里次子,他表示,相較於其他的交友網站以收取資訊落差及廣告為主要營收,愛魅奇的經營目標為滿足單身者需求,注重會員的「質量」,因此在會員登錄時,提供四種機制的身份認證,包括手機、信用卡、身份證、上市櫃企業員工身份等。註冊後還需完成新手任務來完成審核,確保交友安全。
林宇輝表示,他不想將愛情當成商品販賣,愛魅奇定位為戀愛社群、是一個搓合的平台,他希望做不一樣的東西,只想把戀愛服務這件事情做好。
愛魅奇主要的經營模式是,提供會員將日常生活搬到網路上,使交友互動自然發生,透過會員喜歡的美食、去過的旅遊景點,或感人的電影,開啟話題與緣份的起點。
主要的營收來源是會員服務費,1個月的會費為400元,獲得VIP會員資格後,可以無限制的加入新朋友、以及讓自己有更多曝光的機會、購買金幣6折優惠。
目前愛魅奇有30多家企業會員,包括廣達、英業達、台塑、國泰、富邦、中國信託等,因應企業的要求,愛魅奇也將為企業的單身男女員工,提供一對一的相親服務,農曆過年後愛魅奇將另外成立一家愛戀奇公司,專責負責企業實體婚友相關業務。
林宇輝自行創業,父親林百里也相當支持,認為投入戀愛產業是件正當的事情,當林宇輝有挫折時,林百里也會鼓勵他,「要堅持下去,創業沒有那麼容易」。
他曾經跟父親討論過現今交友網站的狀況,因其他平台不時發生詐騙案件,也影響到網友加入愛魅奇的意願。林百里鼓勵他「時間會證明一切,證明自己」。而林宇輝也受到父親「烏龜哲學」的影響,他說「烏龜雖然爬得慢,但脖子抬高高,走得穩也看得遠」。
70年次的林宇輝透露,他已經單身2年多,目前已經有心儀的對象,但他不諱言「富二代」的身份,成為他談感情時的負累,因為有不少人誤以為富二代只想玩一玩。但林宇輝說「我會用時間去證明我的真心誠意」。

2014年1月27日 星期一

2014 2015 左永安顧問 安永經營管理商學院 EMBA 共通核心職能 TTQS 創業百萬小學堂 台灣大學 和君 品牌 創新研發中心 品質 中央研究院與14家醫院共同推動的「台灣人體資料庫(Taiwan Biobank)」將徵求20萬名民眾參加台灣常見疾病的長期追蹤研究。冠狀動脈心臟病的風險預測為例,按照美國Framingham長期研究,年齡、總膽固醇、高密度膽固醇、血壓、糖尿病、抽菸等,是冠狀動脈心臟病的6個病因,也可以用來估算未來發病的機率,稱為風險因子。1905年諾貝爾醫學獎得主,德國微生物學家羅伯‧柯霍(Robert Koch),在19世紀末提出判斷傳染病因的「柯霍氏準則」


聯合報╱陳建仁2014.01.28


在病因尚未發現以前,疾病治療都是「對症下藥」,按照症狀和徵候給予藥物,像鎮痛劑、解熱藥、止咳劑、化痰藥等。病因發現以後,就可以「對因下藥」,針對特定病因研發預防和治療的方法,像疫苗、抗生素、抗病毒藥物等。


柯霍氏準則 不能通用
探索人類疾病的病因,有效防治疾病,一直是醫學科學家努力的方向。1905年諾貝爾醫學獎得主,德國微生物學家羅伯‧柯霍(Robert Koch),在19世紀末提出判斷傳染病因的「柯霍氏準則」:「自罹病生物體內可找到病原,該病原可在體外培養,培養成功的病原可使健康生物體發病,其體內也可以發現該病原。」該準則強調「一對一」的疾病因果關係,也就是「感染該病原就會發病,發病都是該病原引起。」


圖/聯合報提供 
但柯霍本人也發現,並非所有傳染病原都可以完全符合柯霍氏準則,有些感染者不會發病,有些發病者卻找不到病原。但該準則對傳染病原的探索及防治,有很大的貢獻。


退化性疾病 健康殺手

20世紀初期以來,許多傳染病原陸續被發現,加上化學藥物、疫苗、抗生素、抗病毒藥物的研發成功,有效控制傳染病對人類的危害。到了20世紀中期,隨著平均壽命延長與人口老化,退化性疾病日益重要,像癌症、冠狀動脈心臟病、腦中風、失智症等,成為人類健康的重要殺手。

柯霍氏準則對退化性疾病的病因探索,完全不適用。因為一種疾病可以由眾多病因造成,而一個病因也會造成多種疾病,像高血壓、高血糖、高血脂、抽菸、慢性砷中毒,都是冠狀動脈心臟病的病因,而抽菸則是肺癌、口腔癌、冠狀動脈心臟病、慢性支氣管炎、胎兒畸形的病因。

「一對一的因果關係」,顯然不能作為退化性疾病的病因判定準則。

預測罹病風險 需追蹤研究
探討退化性疾病的多重病因,必須應用流行病學的不同研究方法。若要預測長期罹病風險,必須長期追蹤研究。在研究開始時,收集各式各樣病因的暴露資料、血液或尿液等生物檢體,並且進行血壓、血糖、血脂等生物標誌的檢測。

然後定期追蹤研究對象,分析「有風險因子暴露者,發生疾病的機率是否有顯著差異?」,並計算發病的相對風險。由於每個人的多重風險因子暴露狀況不同,長期罹病機率也不同。「疾病風險評估表」就是根據長期追蹤研究資料,設計出推算發病機率的風險表,可協助醫師和民眾,進行預防保健或臨床診療的參考。

心臟病發生率 6風險因子
冠狀動脈心臟病的風險預測為例,按照美國Framingham長期研究,年齡、總膽固醇、高密度膽固醇、血壓、糖尿病、抽菸等,是冠狀動脈心臟病的6個病因,也可以用來估算未來發病的機率,稱為風險因子。將風險因子分組,分別給予不同的風險分數,再將分數加總,即可以推算10年內冠狀動脈心臟病的發生率。

一位62歲,總膽固醇212mg/dl、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50mg/dl、血壓124/74mmHg、無糖尿病、不抽菸的人,根據風險分數表,他的6項風險因子分數分別是5、1、0、0、0、0,總分是6。

未來10年出現冠狀動脈心臟病的累積機率是10%。如果他的總膽固醇可以降到160mg/dl以下(-3分)、高密度膽固醇可以上升至60mg/dl以上(-2分),他的風險總分為0分,未來10年發生冠狀動脈心臟病的累積機率就可降為3%。

個人化的疾病風險預測,讓醫師和民眾了解預防醫學的重要,雖然年齡無法改變,但只要有效控制血糖、血脂、血壓,戒菸,就可大幅度降低冠狀動脈心臟病的發生風險。

全民健保給付的成人健康檢查,就包括血糖、血脂、血壓測量,一旦發現異常,即可轉介醫師處理,早期發現三高,透過減輕體重、控制飲食、藥物治療等,可有效預防冠狀動脈心臟病,並減少血管攝影、心導管檢查、裝置血管支架、血管繞道手術等昂貴診療費用的支出。

疾病追蹤研究 徵求20萬人
各種常見疾病的風險預測分數,在不同種族、不同國家,也可能不盡相同。若要發展簡易又精準的疾病風險預測表,必須在台灣進行大規模的長期追蹤研究。中央研究院與14家醫院共同推動的「台灣人體資料庫(Taiwan Biobank)」將徵求20萬名民眾參加台灣常見疾病的長期追蹤研究。

希望在不久的未來,能夠發現具有預測效力的生物標誌,設計出精準的疾病風險預測表,提供國人主動了解自己的健康狀態,落實個人化預防保健計畫,進而延年益壽而永保安康。
(本文作者陳建仁為中研院院士、中研院副院長)

2014 2015 左永安顧問 安永經營管理商學院 EMBA 共通核心職能 TTQS 創業百萬小學堂 台灣大學 和君 品牌 創新研發中心 品質 亞東醫院心臟血管內科主治醫師柯欣榮 中醫診所院長林孟穎 到院前心跳停止俗稱猝死(sudden death)指突然昏倒並喪失意識,病人送到醫院時已經沒有心跳、血壓等生命跡象,從外觀看起來與死亡沒有兩樣。女性在停經以後才會開始面臨冠狀動脈疾病的問題 高血壓、高血脂、抽菸都是造成動脈粥狀硬化

  • 文●葉惠娟 
  • 302期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雜誌 2014-01-27

一月二十一日入冬以來最強一波寒流報到,各地區出現攝氏十度以下低溫,全台一天就發生四十三起猝死病例。時間再往前推,去(二○一三)年十一月底到十二月二十九日,一個月內全台超過一三○人猝死,當時平地最低溫曾寫下六.二度的紀錄。 

台北市消防局特別呼籲,氣溫急驟變化時,有心血管疾病的民眾應特別留意個人身體狀況,如有持續胸悶或胸痛,應即時就醫。 

亞東醫院心臟血管內科主治醫師柯欣榮指出,去年七、八月天氣比較暖和因心臟病急診就醫人數相對較少,但近期氣溫變化大,如果前一天豔陽普照,隔天氣溫驟降,因心臟病就醫的人數就會增加。以亞東醫院為例,去年十二月因為急性心肌梗塞接受緊急心導管治療的病患多達三十人,創歷年新高。 

中醫診所院長林孟穎也觀察到,近期因肩頸痠痛就醫者很多是典型心臟病轉移疼痛所致,把脈後也會趕緊請病患到西醫接受詳細檢查。 

中醫典籍雖有提到,猝死現象發生可在十隻手指的指尖放血、用力掐鼻子下方的人中穴位,但林孟穎強調,中醫的強項在於未病先防,以及術後的調養,因此仍建議有心臟疾病的民眾應儘速透過西醫治療。 

猝死緊急電擊 救回機率高達八至九成

到院前心跳停止俗稱猝死(sudden death),柯欣榮說猝死是指突然昏倒並喪失意識,病人送到醫院時已經沒有心跳、血壓等生命跡象,從外觀看起來與死亡沒有兩樣。 

不過,猝死並不等於死亡,柯欣榮說,如果能在病人喪失意識倒地時,正確施予心肺復甦術或透過緊急電擊器予以電擊,救回的機率高達八成到九成,但如果是送到醫院才開始急救,救回的機率將掉到二成以下。 

因此柯欣榮呼籲,當發現有人突然倒下且沒有意識、心跳、脈膊,應立即求救外,並為病患作心肺復甦術,幫助血流持續流到心臟、腦部,此外,現在有些公共場所已提供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AED),只要將電擊貼片一片貼於右胸上、一片貼於左胸下,機器將自行判斷是否進行電擊,讓電流流過心臟,以達到最好的電擊效果。 

天冷易猝死 保暖為上策

談到天冷與猝死的關係,林孟穎表示,天冷血管會收縮,從中醫的觀點,體質濕熱、或有痰、瘀者,血管收縮時就容易發生堵塞。體質痰濕者易有粥狀動脈硬化的情況,一旦動脈內硬化斑塊破裂形成血栓,將導致血管阻塞發生猝死。 

柯欣榮指出,冬天及清晨氣溫低,血管調節能力較差,容易發生急性心血管疾病,高血壓病患要特別小心中風、心臟病發作,此外,感冒、發燒會加劇血管裡斑塊剝落與不穩定,導致血管阻塞。 

柯欣榮呼籲,天冷要多加衣物,盡量等天氣暖和再出門,且要隨時監控血壓變化,如果八十歲以上民眾收縮壓持續超過一五○mmHg、一般民眾超過一四○mmHg,應諮詢醫師是否調整藥量。

柯欣榮指出,以 往男性約四十、五

十歲以後,女性在停經以後才會開始面臨冠狀動脈疾病的問題,但隨著生活壓力增加以及飲食西化,因冠狀動脈疾病就醫的年齡層有下降趨勢,以他個人收治的病患而言最年輕的才三十一歲。

留意身體徵兆 遠離猝死威脅

哪些人是猝死的高危險群?柯欣榮表示,任何人都有可能發生猝死,尤其罹患冠狀動脈疾病者更要注意,據統計,猝死有超過七成與冠狀動脈疾病有關,也就是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心臟疾病發作引起,值得一提的是,三、四十歲民眾因急性心肌梗塞就醫,大多數有抽菸習慣。 

那麼猝死發生前是否有甚麼徵兆呢?柯欣榮說,因急性心肌梗塞猝死者大致包括突發性胸悶、身體左側出現緊繃感、彷彿有東西壓迫的疼痛感、冒冷汗、頭暈等。 

林孟穎表示,急性心肌梗塞猝死的前兆也包括牙痛、肩膀痛、後背痛及左手痠痛,由於心臟在左半邊,因此多數人會感到身體左側不適,但也有些人會感到全身都不舒服。 

柯欣榮補充說明,從下巴以下到肚臍以上的疼痛,都有可能是心臟疾病發作所致的疼痛,不能輕忽,尤其運動時,有胸悶、呼吸困難症狀可能是血管阻塞,導致血液送氧量、供血量不足所致,才會在運動心跳加速時感到不適。 

林孟穎說,早上起床時,忽然全身都感到不舒服、肩頸僵硬的現象,如果服用活血的藥物後仍然沒有改善,加上舌象與脈象都有異狀,就有可能是心臟病的前兆,要儘速轉診至西醫治療。 

心臟停跳六分鐘 恐成植物人

針對幸運撿回一命的二十%猝死患者,柯欣榮說,醫師會判斷導致猝死的原因,如果是急性心肌梗塞引起,下一步就是進行心導管手術,打通冠狀動脈。 

不過,柯欣榮也指出,心跳一旦停止超過六分鐘,即便救回也有很高的機率成為植物人。 一旦發生猝死送醫急救,柯欣榮表示,民眾或家屬只要支付十%的健保自付額,

例如裝置心臟去顫器需自付約三~五萬元,其他的醫療費用健保幾乎都有給付。 
先做好規劃比較保險 

談到猝死的保險理賠,大誠保險經紀人處經理陳淑琳表示,因為疾病所致猝死,非屬傷害險保障範圍,必須投保壽險、醫療險才有辦法獲得保障。 

陳淑琳提醒,曾經因為猝死就醫被救回,傷害險通常會拒保,但如果狀況不嚴重且可配合保險公司體檢、提供病歷作為核保依據,壽險或醫療險可能以批註除外承保,也可能加費或限額承保。 

由於猝死發生後,住院、手術、醫材都會產生自負額,也可能進入長期照護狀態,陳淑琳建議民眾儘早作好保險規劃,其中,

實支實付醫療險可支付病房費差額

新型醫材及新型藥品等自費項目

手術醫療險可支應手術費用

長期看護險可因應猝死救回後需要長期看護的風險

一次給付型醫療險可以應付生病期間龐大的醫療及家庭開銷;終身醫療險則可彌補收入中斷損失及其他支出。 

為了提高醫療險給付額度,不少民眾買了二、三張實支實付型醫療險。陳淑琳提醒,民眾若要規劃二張以上實支實付醫療險,記得先詢問保險公司是否開放副本收據理賠。 

預防勝於治療 中西有方法

猝死救回機率低,救回後復原情況也不佳,因此預防猝死更勝於治療。 

林孟穎表示,平時飲食偏鹹、偏油,發生高血壓、高血脂的機率會比較高,也容易發生猝死,因此預防猝死要從改變飲食習慣著手。 

柯欣榮說,高血壓、高血脂、抽菸都是造成動脈粥狀硬化的主要兇手,萬一硬化的斑塊突然破裂,可能造成血管阻塞,導致猝死,因此,預防猝死最好的方式是控制血壓、血脂,以及戒菸,讓血管恢復原來健康的狀態。 


2014年1月26日 星期日

2014 2015 左永安顧問 安永經營管理商學院 EMBA 共通核心職能 TTQS 創業百萬小學堂 台灣大學 和君 品牌 創新研發中心 品質 台北市「十大死因」排行出爐!台北市衛生局今天公布2012年市民十大主要死因,惡性腫瘤連續31年高居榜首,平均每1小時46分鐘就有一位市民因癌症死亡,台北市民平均餘命為74.2歲,較全國的70.9歲為高,且為死亡率第3低的縣市;北市十大癌症仍以肺癌繼續蟬聯第一,卵巢癌則首次進榜擠進第8名。十大癌症依序:肺癌、肝癌、結腸直腸癌、乳癌、攝護腺癌、胃癌、胰臟癌、卵巢癌、口腔癌、非何杰金氏淋巴瘤。

北市十大死因!癌症31年蟬聯第一 卵巢癌首次擠進榜

記者陳鈞凱/台北報導 2013年 07月 01日 
台北市「十大死因」排行出爐!台北市衛生局今天公布2012年市民十大主要死因,惡性腫瘤連續31年高居榜首,平均每1小時46分鐘就有一位市民因癌症死亡,台北市民平均餘命為74.2歲,較全國的70.9歲為高,且為死亡率第3低的縣市;北市十大癌症仍以肺癌繼續蟬聯第一,卵巢癌則首次進榜擠進第8名。
台北市最新十大死因,依序為:惡性腫瘤、心臟疾病、腦血管疾病、肺炎、糖尿病、慢性下呼吸道疾病、敗血症、高血壓性疾病、腎炎腎病症候群及腎病變、事故傷害;與100年比較,僅排名順序異動,高血壓性疾病與腎炎、腎病症候群及腎病變互換。
癌症更是連續第31年高居台北市民死因第一位,2012年癌症死亡人數為4981人,占總死亡人數約3成,平均約每1小時46分鐘就有一位市民因癌症死亡;十大癌症依序:肺癌、肝癌、結腸直腸癌、乳癌、攝護腺癌、胃癌、胰臟癌、卵巢癌、口腔癌、非何杰金氏淋巴瘤。
台北市衛生局統計室主任李美鈴表示,值得注意的是,與100年比較,卵巢癌首度進榜,擠進第8名,子宮頸癌則落入第12名;她說,卵巢癌的竄起,根據相關研究推估,可能與台北市民晚婚、晚育,甚至少子化,或多或少有關聯,而男性癌症則以攝護腺癌增加比率最多,也推估與高齡化有關。
另一方面,自殺排名去年台北市主要死因第11位,連續5年退出十大死因榜外,但2012年自殺死亡人數333人,仍較前一年增加27人、8.8%,也是警訊。

2014年1月25日 星期六

2014 2015 左永安顧問 安永經營管理商學院 EMBA 共通核心職能 TTQS 創業百萬小學堂 台灣大學 和君 品牌 創新研發中心 品質臺灣ICT市場10大趨勢預測 趨勢1 智慧城市帶動物聯網發展 趨勢2 CYOD自選設備政策崛起 趨勢3 4G刺激行動數據市場競爭 趨勢4 大資料社群分析需求漸增 趨勢5 行動裝置平臺競爭白熱化 趨勢6 混合雲的使用案例是企業邁向雲端的關鍵下一步 趨勢7 第三代IT平臺帶動資安典範新需求 趨勢8 3D列印機市場快速增長 趨勢9 穿戴式裝置將出現各種應 趨勢10 大尺寸平板手機普及率將突破4成 IDC臺灣區研究研究副總監江芳韻 2014年臺灣ICT市場仍環繞4大驅力 雲端、行動化、大資料、社群網站 IDC調查顯示,2013年臺灣ICT市場成長2.6%,市場規模達6,370億元,而2014年整體市場成長相較於2013年些微下滑至2.4%。IDC在2013年11月調查使用者使用平板電腦的行為,占比70%以上的行為有上網搜尋資料、瀏覽新聞或網頁、收發電子郵件、經營社群網站、觀看影片,以及玩遊戲 IDC調查結果顯示,穿戴型裝置2014年的商機主力在電子商務平臺和行動裝置廣告。2014年企業的穿戴式裝置應用有4個重點,在醫療應用,如Nike手環、Adidas手環等,與身體機能,像心跳、脈搏、每日步伐數等,而這些身體數據甚至可以做大資料分析,將會是醫療產業的一大助力。還有在零售業、建築業與礦業等產業有較快的應用發展。

2014年臺灣ICT市場仍環繞4大驅力 雲端、行動化、大資料、社群網站 
文⊙戴廷芳2014-01-15
臺灣ICT市場10大趨勢預測
趨勢1 智慧城市帶動物聯網發展
趨勢2 CYOD自選設備政策崛起
趨勢3 4G刺激行動數據市場競爭
趨勢4 大資料社群分析需求漸增
趨勢5 行動裝置平臺競爭白熱化
趨勢6  混合雲的使用案例是企業邁向雲端的關鍵下一步
趨勢7 第三代IT平臺帶動資安典範新需求
趨勢8 3D列印機市場快速增長
趨勢9 穿戴式裝置將出現各種應
趨勢10 大尺寸平板手機普及率將突破4成
資料來源:IDC,iThome整理,2013年12月


IDC調查顯示,2013年臺灣ICT市場成長2.6%,市場規模達6,370億元,而2014年整體市場成長相較於2013年些微下滑至2.4%。IDC臺灣區研究研究副總監江芳韻表示,臺灣ICT整體市場中,除了軟體和服務的表現不錯,電信服務也有不錯的成長,成長幅度達3.9%,在ICT市場占比也已超過5成。而硬體因為在PC市場比較疲弱的情況,成長比較有限,只成長0.2%。

江芳韻指出,2013年臺灣企業IT支出成長力道最強的產品是平板電腦,在2014年成長幅度仍超過2成。而其他產品如伺服器、儲存、軟體、服務和電信服務在2014年也將有不錯的成長。

IDC預測,影響臺灣2014年ICT市場的趨勢還是圍繞著雲端、行動化、大資料和社群網路等4大驅力。雲端方面,企業逐漸以軟體定義資料中心的方法建置混合雲;而行動化如4G LTE刺激行動數據市場競爭,以及行動裝置平臺競爭白熱化,大資料則是在社群分析的資料中心需求漸增。

除了4大驅力,相較於大型主機的第一代平臺和以個人電腦及網路為主的第二代平臺,轉型至第三代IT平臺時,也需要新的資安典範。另有新興裝置的熱潮,如3D列印機、穿戴式裝置,以及Phablet大尺寸平板手機。

智慧城市帶動物聯網發展
物聯網市場的興起,吸引許多非傳統資訊服務廠商的加入,如媒體、電信業、自然資源和基礎建設產業、零售業、消費與娛樂產業等。IDC預測,臺灣在物聯網市場中有不小的成長,年複合成長率達19%,到2017年時,臺灣物聯網市場規模將成長至約2.9億美元。 

IDC企業應用市場分析師高振偉表示,臺灣2014年物聯網朝向4個應用領域發展。一是智慧城市,二是車輛資通訊的應用,三是製造業和科技業應用,還有最貼近前端消費者的議題──穿戴式裝置的應用。

CYOD自選設備政策崛起
現今幾乎人手一平板或智慧型手機,也越來越多人使用行動裝置辦公,IDC預期未來商用行動裝置將從今年的22%成長到明年的43%,成長近1倍。IDC個人系統研究研究經理顏蘭欣表示,現在越來越多員工將自己的行動裝置使用範疇從個人業務移到公司業務上,對企業主來說,如何管理行動裝置變成顯學。

IDC預測,在2014年,企業會選擇性採取某些平臺或裝置,以主動採購裝置提供給員工使用,對資訊安全有比較嚴謹的管理。因此,在2014年行動裝置是企業採購的重點。相較於以往企業消極式的管理,讓員工帶自己的裝置(BYOD),2014年CYOD(Choose Your Own Device)自選裝備將興起,成為企業關注的重點。

4G刺激行動數據市場競爭
IDC預測,2014年初,臺灣約有60萬名用戶會從3G升級至4G。隨著4G市場逐漸成熟,到2015年會有爆炸性成長,年成長率高達1,250%,使用4G的用戶高達約810萬。到2017年更成長至1,480萬位用戶,從2014年~2017年的成長率是191%。

大資料社群分析需求漸增
IDC在大資料調查中發現,臺灣有4%的企業在2013年已經開始使用大資料(Big Data)相關的技術、應用和服務,有6%企業則表示,在2014年會陸續採用。其中比較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在大資料關注的焦點也產生改變。

IDC表示,在電信業和金融業,有越來越多業者透過社群分析機制,提供用戶適用、適地的服務和商品。航空運輸業也透過社群分析,動態調整航班,降低空班或空位機率。也有許多3C品牌業者透過網路維持社群、品牌,或客戶關係的維繫經營品牌形象與挖掘消費者需求。甚至連政府單位或民意代表也開始觀察線上輿論來修改政策或政見。

行動裝置平臺競爭白熱化

IDC調查顯示,目前Google因為平板和智慧型手機在家用市場有很大的占比,但Google在家用市場中卻缺乏筆記型電腦的占比,所以Google在2014年將會用Chromebook或Android電腦進入輕度使用者(Light User)市場,鞏固Google在家用或商用市場的發展。

而微軟在2013年強調筆記型電腦和平板2合1的產品,積極搶攻消費及商用市場。在2014年4月停止支援Windows XP版本後,IDC預計會帶動另一波換機潮,無論是作業系統的升級,或是筆記型電腦換機。

混合雲的使用案例是企業邁向雲端的關鍵下一步
IDC調查顯示,臺灣企業在2014年底前,有27.6%將雲端和虛擬化視為IT建置優先選項。IDC軟體暨服務研究資深市場分析師吳乃沛表示,此現象顯示臺灣企業持續往雲端的旅程前進,而混合雲的情境和使用案例會影響企業雲端前進的方向。如零售業、金融業、電信業等,已經利用行動裝置App分析用戶使用行為。

近年來,有越來越多廠商推出軟體定義的解決方案,有助於企業異質環境整合,其中系統管理軟體廠商,例如微軟、VMware、惠普等,強調跨平臺支援的功能,而中介軟體或開發軟體廠商也逐漸把中介軟體和開發軟體切割之後,與系統管理軟體的功能做整合,這些都有助於企業實現混合雲。

IT市場逐漸轉型為第三代平臺,需要新的資安典範
IDC預測,在2014年,

企業IT慢慢轉型至第三代平臺時,資安部署與過去資安的差異有3點,

一是當伺服器、儲存、網路等環境隨著資料中心的範疇擴大,

   資安要保護的範圍也隨之擴大;

二是當未來IT變成「IT as a Service」時,IT要以服務的方式交付,

   而資安的部署就必須要未雨綢繆,需要一開始就考量所有新技術的採用;

三是IDC認為,從2014年開始企業用戶最大的改變是,  

    傳統針對單一威脅的單一決方案已經無法滿足企業需求。

IDC預期,到2017年,未來5年內年複合成長率較明顯的項目如,

  即時通訊安全、網站安全和網路安全。

3D列印機市場快速增長
IDC電腦周邊市場分析師呂孟蘋表示,以市場面來看,3D列印機在硬體部分的材料或機體本身,這部分的價格直直降,將會帶動很多後續發展。另一個市場面的發展則是,廠商為了刺激技術整合,加速產品在市場發展速度,開始併購3D列印機廠商,因此讓3D列印機市場產生有機狀態的活絡。

IDC調查結果呈現,臺灣3D列印機市場在2013年和2014年會持續成長,待2015年至2017年則會有大幅成長的趨勢。

IDC預期,臺灣5年年複合成長率將會高達70%,也就是在5年之內,臺灣會有15倍出貨量成長,同時,臺灣在2013年至2014年會成長67%,成長速度會高於全球的34%,成為亞太地區3D列印發展的重要推手。

穿戴式裝置將出現各種應用
IDC預期,2014年企業的穿戴式裝置應用有4個重點,

在醫療應用,如Nike手環、Adidas手環等,與身體機能,

像心跳、脈搏、每日步伐數等,而這些身體數據甚至可以做大資料分析,

將會是醫療產業的一大助力。還有在零售業、建築業與礦業等產業有較快的應用發展。

穿戴式裝置在行銷端的應用則是直接蒐集資料,利用大資料分析,協助企業做量化、實際的行銷,如行動裝置廣告,讓消費者直接獲取訊息。

IDC調查結果顯示,穿戴型裝置2014年的商機主力在電子商務平臺和行動裝置廣告。

Phablet大尺寸平板手機普及率將突破4成
IDC在2013年全球手機尺寸出貨量報告中顯示,到2013年第3季全球5~7吋智慧型手機市占已達21%,而臺灣在同期5~7吋智慧型手機市占已領先全球高達35%。且臺灣對Phablet的接受度在全球排名第三,僅次於南韓與新加坡。

IDC在2013年11月調查使用者使用平板電腦的行為,占比70%以上的行為有上網搜尋資料、瀏覽新聞或網頁、收發電子郵件、經營社群網站、觀看影片,以及玩遊戲

顏蘭欣表示,螢幕尺寸大小影響使用者使用的舒適度有幾項行為,如上網找資料、觀看影片、玩遊戲等。此調查中值得注意的是,很少人會使用平板講電話,其占比只有9%。

IDC預期,Phablet在2014年下半年,5~7吋智慧型手機的出貨量就會超過平板電腦。在2011年Phablet出現後,短短2年間,其出貨量就已超越筆記型電腦整體出貨量,因此,IDC預測,在2014年下半年,最遲至2015年,Phablet會是市場出貨的主力。

2014 2015 左永安顧問 社團法人 中華中小企業經營輔導專家協會 2014年2月份 3月份 即將開班 TTQS訓練機構版導入實務班 TTQS企業機構版導入實務班 TTQS職能分析實務班


如何將TTQS有效運用於工作實務面


1.依據「訓練/企業機構版」P-D-D-R-O 的指標程序,以實務解說與演練習作的方式,教導學員於學習TTQS 基礎課程後,如何能夠成功導入TTQS的步驟。
2.由步驟式的教導,應能具有產出訓練品質管理制度及書文化的能力。
3.開課承辦人員能「學以致用」,學習TTQS的導入實務作業。

【課程單元】

第一天 第四天

1.TTQS與導入推動
2.評核指標說明
3.機構目標與工作計畫
4.訓練體系與職能運用
5.課程需求與調查分析
6.課程規劃與課程設計
7.落實開課與執行技巧
8.課後檢討與成果分析

第五天 贈送 實作

TTQS訓練機構版導入實務班
場次
適合對象
日期/時間
地點
講師
台北
訓練單位
有興趣者皆適合
2014年 3/103/113/123/17 3/18
9:00-16:00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5
台北世貿國際中心 3F-13
左永安

TTQS企業機構版導入實務班
場次
適合對象
日期/時間
地點
講師
台北
企業單位
有興趣者皆適合
2014年 2/24 2/25 2/26 
3/33/4
9:00-16:00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5
台北世貿國際中心 3F-13
左永安


 TTQS職能分析實務班

【課程目標】 
依據機構特性與組織發展的訓練需求,建構機構訓練體系圖,產出年度訓練重點課程。透過工作分析建立員工職務說明書外,利用職能鑑定進行缺口分析,將機構的年度教育訓練計畫導入職能需求,並透過KPI管理,評估訓練產出。

【課程單元】 

第一天    第四天
1.
組織內策略性人力資源之意義
2.
職能概念與定義
3.
工作職責與工作分析
4.
職能分析與建構
5.
機構核心訓練類別與員工訓練體系之建立
6.
職能發展與應用
7.
職能分析與課程設計之實務應用

 第五天 贈送 實作

場次
適合對象
日期/時間
地點
講師
台北
有興趣者皆適合
 2014年
3/243/253/263/31 4/1 
9:00-16:00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5 台北世貿國際中心 3F-13
左永安

講師經歷:

92-103年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 HRD 顧問團 TTQS 顧問團 評鑑委員 輔導顧問 講師
101-102年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青年創業融資貸款」計畫 多元就業計畫 顧問委員
95-105年中華中小企業經營輔導專家協會理事/常務理事/資深顧問師/執行長/理事長
97TTQS輔導企業全國第一名/通過瑞士 ISO 10015 PLUS  主導稽核認證
97102年現任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審查委員 創業顧問、個別型初審委員
93-103年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 共通核心職能 十年指定顧問講師公開1000小時以上授課時數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個別型、聯合型、產學人才初審委員、實地訪查委員 國家訓練品質獎輔導顧問    
93-103
台灣大學、元智大學、明新科技大學、德明財經科技大學、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永光化學集團、康軒文教、常春藤國際、凱喬線路、大中塑膠、南寶樹脂、中華電腦、聯成電腦、中小企業協會、信億科技、銘異科技、 佳穎科技、台灣菸酒公司、和泰保險經紀人、宜蘭產業總工會、台南縣總工會、宜蘭總工會、高雄工業會、宜蘭勞工總會、NII 中華民國國家資訊基本建設發展協進會、中華健身協會、美商諾麗、美甲全國聯合會、中小企業協會總會、桃園縣中小企業協會、 親民技術學院、柏康科技、中華防火人協會、職訓研發中心、青創總會、新式樣智財、鬍鬚張、行遍天下、喜徠集團、優派人力資源、中華技術學院、淡江大學、宜蘭勞工教育協進會、勞委會職訓局局本部、正太科技 、新諺實業勞委會勞資關係處、大昌證券、鄭記成長力企管東元電機崑山科技大學、東南科技大學致理技術學院、馬階護理學校富蘭克林英語中心、台北花卉中心、 比樂生活學院國立台中技術學院、 桃園人力資本協會、華商學院、美國運通、 訊連科技、台橡企業、友個優、台北市酒類同業公會德商DHL 國賓影城、 醒吾科技大學、 龍華科技大學、 台灣科技大學、 大同大學、復盛 、亞洲工業、 敏成、敦南科技 、勤美集團 、德國萊茵、 裕隆汽車、 前瞻管理學院、 台北雜誌公會、 東元樂雅樂、福利麵包、 BOSINI 、羅麗芬美容、乾唐軒
顧問講師                       
93年勞委會職訓局非營利事業顧問團委員
93年全國工業總會 北區職訓評鑑委員會委員
93年台北市勞工局評選委員
93年職訓研發中心北區01 HRD顧問團 顧問委員
93年理燙髮美容連鎖產業 執行顧問
92年職訓研發中心北區01 HRD顧問團副團長
安永經營管理顧問公司暨左記歐洲商行臺灣商行執行長
上市公司品牌協理品牌協理
企管顧問公司 資深顧問師 中華民國企業講師協會 副秘書長 
中華民國人文與藝術教育發展協會 理事 得意傳播科技 行銷經理
網路行銷顧問公司 專案經理   公關(美國公關協會會員)公司 專案經理
93-94年新學友財經選書推薦專家顧問



*報名方式及注意事項:
1.請於教育訓練區-線上報名,網址:http://cmcmit.net  
  或 E-mail :scott548@ms19.hinet.net 報名
2.
證書:出席達90%且完成演練評估作業,通過筆試達70分以上,頒發結業合格證書。
3.
參訓費用:5,000,請於報名後三天全部繳清 (如參訓人數過多,將以優先繳費為主)
4.
繳費方式:
(1)
現金繳費$5,000:繳費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五段5號 台北世貿國際中心 4E-05
(2)匯款繳費$5,000:銀行代碼:081,銀行帳號:886-716448-789
  (081滙豐銀行 0016台北分行),戶名:左永安
【匯款後,請將匯款單傳真至886-2-27588156 (匯款單上請註明報名課程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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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單位 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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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場次  TTQS職能分析實務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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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 中華中小企業經營輔導專家協會 TTQS認證課程報名表


為方便統計 預備上課人數 若有意願者請填寫 填表者 學費9折
* Required

    TTQS訓練機構版導入實務班 *
    請註明 姓名 單位 聯絡電話 願意參加 2014年 3/10日、3/11日、3/12日、 3/17日 、3/18日 課程 1.TTQS與導入推動 2.評核指標說明 3.機構目標與工作計畫 4.訓練體系與職能運用 5.課程需求與調查分析 6.課程規劃與課程設計 7.落實開課與執行技巧 8.課後檢討與成果分析

    TTQS企業機構版導入實務班 *
    請註明 姓名 單位 聯絡電話 願意參加 2014年 2/24日、 2/25日、 2/26日 3/3日 、3/4日 課程 1.TTQS與導入推動 2.評核指標說明 3.機構目標與工作計畫 4.訓練體系與職能運用 5.課程需求與調查分析 6.課程規劃與課程設計 7.落實開課與執行技巧 8.課後檢討與成果分析

    TQS職能分析實務班 *
    請註明 姓名 單位 聯絡電話 願意參加 2014年3/24日、3/25日、3/26日、 3/31日 、4/1日 課程 1.組織內策略性人力資源之意義 2.職能概念與定義 3.工作職責與工作分析 4.職能分析與建構 5.機構核心訓練類別與員工訓練體系之建立 6.職能發展與應用 7.職能分析與課程設計之實務應用



企業人力提升計畫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充電起飛計畫 Multi-beneficiary Vocational Training Program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勞職訓字第1000508066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勞職訓字第1010500012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勞職訓字第1020501972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勞職訓字第1020513317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勞職訓字第1020505495號令修正發布

壹、總則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輔導各產業從業人員參訓,提升工作知識技能與就業能力,並協助事業單位發展人力資本,持續提升勞工職場能力,穩定就業及促進再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其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擬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本計畫協調、督導及經費調控事宜。
(三)公告在職訓練受理期間。
(四)辦理訓練單位訓練品質評核及公告評核結果。
(五)督導、彙整執行績效統計及檢討。

三、本計畫執行單位為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其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執行。
(二)提供訓練單位運用資訊系統申請辦訓所需帳號及密碼。
(三)受理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辦理訓練單位資格審查及課程評選。
(四)辦理計畫說明會、資訊系統操作說明、地區性之行銷規劃及結案說明會等。
(五)督導訓練單位落實職前訓練招生甄選錄訓。
(六)辦理不預告抽查、申訴案件處理及資料彙整等事項。
(七)辦理年度所需經費管控、參訓學員資格審查、結訓資料彙整及訓練經費核撥。
(八)訓練津貼及訓練補助費之審查、發放等事項,並督導管控訓練單位確實撥付學員。
(九)轄區內訓練班次資訊統計及執行績效分析,並提供意見回饋、製作結案報告等相關事項。
(十)辦理訓練津貼及訓練補助費溢發、溢領之後續追繳及強制執行事宜。
(十一)協助職前訓練結訓學員就業。

四、本計畫訓練單位或受補助單位任務如下:
(一)依本局、職訓中心公告之作業方式及時程提報訓練計畫。
(二)協助職訓中心辦理學員資格初審,與學員簽約、協助學員申請補助費或轉撥失業者訓練生活津貼。
(三)彙整學員名冊送職訓中心核定。
(四)提供教學資源、延聘師資、招生宣傳及辦理訓練。
(五)配合本局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訓練資訊管理作業。
(六)協助職前訓練結訓學員就業。
(七)各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相關配合事項。
(八)追蹤學員參訓意見調查表及結訓三個月後之訓後動態調查表之資料登錄情形。
(九)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之相關作業。

五、為強化勞工職場能力,提升其知識及技能,本計畫辦理措施如下:
(一)在職訓練:補助個別在職勞工及自營作業者參加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訓練課程,或補助民營事業機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事業單位)辦理員工訓練課程。
(二)職前訓練:協助失業勞工參加職訓中心自辦或委辦之訓練課程。

六、本計畫之適用對象資格,包含下列三類:(一)在職勞工及自營作業者年滿十五歲以上,且所加保之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投保單位為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以下簡稱為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者。
(二)失業勞工年滿十五歲以上,且最近一次受僱事業單位為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於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被認定後失業。
2.於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被認定前一百八十三日內失業。
(三)就業保險民間投保單位領有設立登記證明,且為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人員,並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本國籍人民。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格者得依就業狀態,選擇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
第一項各款之適用對象範圍,本局得視貿易自由化協議進程調整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特定產業別另訂計畫者,從其規定。
在職勞工及自營作業者參加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訓練者,應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被保險人身分。
第一項第三款之事業單位,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比例進用足額身心障礙者且未繳納差額補助費者,不適用本計畫。
本計畫所定期間,除另有規定者外,以日曆天計算。本計畫稱以上、以下者,俱連本數計算。

七、本計畫施行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貳、補助在職勞工及自營作業者參訓

八、辦理在職訓練計畫期間持有本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以下簡稱TTQS)最近一次訓練機構版或外訓版評核等級有效期限證書,且評核結果等級為通過門檻或合格以上之團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且有編制專職人員辦理訓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得依本計畫申請辦理在職訓練計畫:
(一)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
(二)依法立案一年以上之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研究機構或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三)其他具特殊情形,經專案核定者。
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計畫:
(一)前一年度辦理本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項下相關計畫,經審查計分表核列辦訓等級為D級。
(二)各級工會團體有積欠勞保費用。
(三)經職訓中心通知不予受理產業人才投資方案項下相關計畫。
九、前點訓練單位所提在職訓練計畫之訓練課程分為下列二類:
(一)由大專校院辦理之學分班課程。
(二)由大專校院、職業訓練機構、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研究機構或財(社)團法人及經專案核定之單位辦理之非學分班課程。
前項學分班課程,以實務導向之應用課程為原則,並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十、本計畫訓練產業別以行政院推動六大新興產業、十大重點服務業、四大智慧型產業、政府推動之政策性產業、轄區特性產業,或符合訓練單位專業屬性之課程優先核班。
本計畫不受理托育人員訓練課程及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之申請。
十一、在職訓練計畫之課程內容包括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國際溝通能力課程、運用數位能力課程、研發創新能力課程、專業技術課程、管理課程等。
十二、在職勞工及自營作業者參加在職訓練課程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每人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七萬元。
(二)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前項所指三年之計算方式及補助額度,自該學員依本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所定計畫、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或本計畫獲補助之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三年,期滿後自再次獲前開計畫補助之課程開訓日起重新起算。
十三、訓練單位申請辦理在職訓練計畫前,應於本局所建置之本計畫資訊系統登錄,完成上傳程序,並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備函向辦理訓練班次地點之職訓中心書面遞件申請,其訓練班次地點不得跨越訓練單位立案服務區域之職訓中心服務轄區,且大專校院辦理訓練班次應以校本部、分校及其它教育部核定之訓練地點為限。
職業訓練機構所辦理之訓練班次應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四、訓練單位申請年度在職訓練計畫,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二)訓練班別計畫表。
(三)訓練計畫總表及經費明細表。
(四)訓練計畫場地資料表及教學環境資料表。
(五)訓練計畫師資與助教名冊及其基本資料表。
(六)設立登記影本。
(七)組織章程影本:須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目的或執行任務。但大專校院本部及分校得免檢附。
(八)執行本計畫之工作人員名冊。
(九)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影本。
(十)訓練場地在職訓練期間內有效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
(十一)勞工團體應另檢附一年內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第九款訓練場地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包括由地方政府消防單位所核發、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設備師或設備士簽發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及簽署之設備師或設備士有效之執業證書。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在訓練期間內過期者,應即申報更換。
利用大專校院本部、分校或政府機關場地辦理之訓練班次得免附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所定之證明文件。但屬租借他校本部、分校場地或政府機關(構)場地者,須檢附校方或機關(構)同意租借之證明文件。
十五、訓練單位所提之在職訓練計畫經核定後,應自行辦理,不得將部分或全部轉由其他單位辦理,亦不得代其他單位辦理部分或全部訓練課程。
十六、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應依本計畫之規定編列訓練班次經費,其編列經費經職訓中心審查未符規定者,職訓中心得請訓練單位依規定調整之。
十七、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計畫,每班次核定補助人數上限為四十人,各班次非本計畫補助人數不得逾原核定班次人數百分之二十。
學分班實際總上課人數依教育部規定辦理,每班次補助人數以核定補助人數為限。
十八、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計畫,每班次訓練時數應達十六小時以上,最高以一百四十四小時為原則,每日上課總時數不得逾八小時,且開課期間不得逾四個月。但如有特殊情況時,得以專案方式報審查會議核定。
訓練期間之室外教學行程時數,不得逾該班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
學分班之訓練時數,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十九、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計畫之師資分為下列三類:
(一)學分班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二)共通核心職能課程,須由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
(三)專業技術課程,應由訓練單位自訂講師甄選遴聘辦法,並於申請訓練計畫時載明。
前項講師甄選遴聘辦法,得參考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之相關資格規定辦理。
二十、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計畫,其訓練經費之編列項目及標準依本局所定產業人才投資方案項下相關計畫訓練經費編列標準辦理。
二十一、訓練單位辦理訓練課程期間,應以本局核定之開訓及結訓期間為準。
訓練課程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結訓。但學分班訓練課程之開訓及結訓期限,依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二十二、職訓中心應針對各訓練單位之資格,先進行書面之檢核。資格不符者,不予審查;資料未齊備者,得通知訓練單位於期限內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審查。
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訓練班次涉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之訓練,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職訓中心受理訓練單位依第十四點規定所提訓練計畫,且訓練單位已檢附應備文件後,應於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作業。
職訓中心應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委員應達三人以上,並由各職訓中心遴聘之。其中外聘委員人數須達三分之ㄧ以上,始得召開計畫審查會議予以審查,並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
審查小組應針對訓練單位所提之各訓練班次與訓練單位專業及設立目的之相關性、名稱、訓練時數、課程內容、師資、經費,或違反公序良俗、爭議性或其他非政策所需求之班次等項目,進行實質審查。審查未通過或調整後通過之訓練班次,應敘明具體理由;對於未盡合宜之訓練班次相關內容,如應調整始通過,訓練單位配合修正者,應先請訓練單位配合修正。
前項訓練計畫之受理申請、審查,得與本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項下相關計畫併同辦理。
二十三、經職訓中心審查通過後之在職訓練計畫,應送本局備查,並據以發函通知訓練單位。
二十四、訓練單位所提之在職訓練計畫經核定後,不得任意變更訓練計畫內容。但訓練班次有下列事項得依規定報經職訓中心同意後變更:
(一)停辦。
(二)開結訓日期。
(三)訓練師資或助教。
(四)訓練地點。
(五)上課時間。
(六)課程表。
(七)非對外招生之專班學員投保單位有變更或新增者。
訓練計畫內容明顯誤植者,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前,依前項規定報職訓中心同意後更正。
訓練計畫因開訓人數未達原核定人數者,得不經報備,逕行依實際開訓人數與原核定人數比例調降下列經費項目之經費數額:
(一)教材費、個別使用之材料費及保險費。但不得調降材料費及教材費之每人單價。
(二)行政管理費:得依調降後之材料費、教材費、保險費與原核定之鐘點費、宣導費、場地費、工作人員費及其他辦訓必要費用總額百分之九以內調降經費。
(三)雜支:得依調降後之材料費、教材費、保險費與原核定之宣導費、場地費及其他辦訓必要費用總額百分之五以內調降經費。
二十五、訓練單位開訓課程為對外招生之公開班者,應於本計畫資訊系統、招訓簡章或招生廣告中,充分揭露在職訓練班次報名起迄日期、遴選學員標準及作業程序等相關資訊。
訓練單位應主動通知已錄(參)訓學員有關前點變更訊息。
二十六、訓練單位應先向受訓學員收取在職訓練費用。
二十七、訓練單位應先依本計畫規定檢視報名在職訓練學員之補助資格,並與學員簽訂契約,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任何費用;訓練單位如未能如期開班時,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訓練單位辦理本計畫時,講師、助教及支領辦訓相關費用或於相關文件核章之工作人員,不得申領所經手班次之學員訓練補助費用。
二十八、參加在職訓練之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後,因學員個人因素無法參訓,訓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於開訓前辦理者,非學分班訓練單位最多得收取本局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其餘者退還學員。學分班退費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二)已開訓而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本局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
(三)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前項為匯款退費者,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由訓練單位於退款金額中扣除。
二十九、訓練單位於受理學員報名在職訓練並完成繳費後,變更訓練時間、地點等,致學員無法配合而需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未上課時數佔訓練總時數之比例退還學員訓練費用。
前項為匯款退費者,由訓練單位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三十、訓練單位至遲應於開訓三日前函送招訓簡章、課程表至轄區職訓中心備查,並於開訓後十四日內函送訓練課程開班學員名冊、預估參訓學員補助費用清冊、參訓學員身分證影本、契約書影本等開訓資料至轄區職訓中心備查。
訓練單位開訓課程為非對外招生之專班者,得免函送前項招訓簡章文件。
三十一、本計畫參訓學員成績合格者,訓練單位應發給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註明該訓練之費用係接受本局補助,並載明參訓期間及訓練時數。
參訓學員缺課逾總訓練訓練時數四分之一或經訓練單位考核成績未達所定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但必要時,得發給實際參訓時數證明。
申請本計畫補助之在職訓練學員,須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
三十二、訓練單位應於結訓後二十一日內填報結訓資料,並於規定期限內,函送下列文件至職訓中心,辦理學員在職訓練補助費用請領:
(一)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
(二)參訓學員出席紀錄一覽表。
(三)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
(四)學員繳費收據正本。
(五)學員補助申請書正本。
(六)參訓學員投保狀況檢核表。但於資訊系統無法自動勾稽時,得以學員開訓當日仍在職之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投保明細表影本代之。
(七)學員簽到、簽退及教學日誌影本。
訓練課程有變更者,須檢附職訓中心同意核備之公文影本。
參、協助事業單位辦理在職訓練
三十三、事業單位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人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辦理訓練計畫,同一年度得依下列補助類型,擇一申請辦理訓練計畫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由一家事業單位申請辦理訓練者。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由一家具備訓練規劃執行經驗之事業單位申請辦理聯合訓練,並結合一家以上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業單位參加者,由申請聯合訓練之事業單位主責相關行政連繫協調作業。
事業單位僅協同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者,得另再申請個別型訓練計畫。
事業單位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人數未滿五十一人者,得申請本局協助小型企業人力提升相關計畫。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適用第一項規定:(一)具有本局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於效期內為通過門檻級以上。
(二)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結果合格者。
(三)曾獲得國家人力創新獎、國家訓練品質獎或TTQS評核結果為銅牌以上。
(四)其他經本局公告之條件者。
已申請本局協助小型企業人力提升相關計畫之事業單位,不得再申請本計畫訓練費用補助。但得協同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
三十四、本計畫補助事業單位辦理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一)研發及創新能力。
(二)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
(四)經營管理、專業語文。
(五)企業內部講師訓練課程。
(六)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其課程大綱如附錄一)。
前項課程屬數位學習課程、學分班、事業單位依法令應辦理之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課程、派赴國外參加之訓練或講習、於中華民國以外地區辦理之課程,或經職訓中心審核認定課程內容與員工工作所需技能無涉者,不予補助。
第一項第六款課程師資應由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之。
三十五、事業單位申請之訓練計畫,應基於營運策略調整或升級轉型發展之需求,據以規劃訓練課程、訓練時數、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
每一訓練課程應依班次、梯次、場次方式規劃;每場次授課時數應至少二小時,且每日授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並應有適當之休息時間。
前項所稱梯次,指上課之內容、時數相同,而學員組成不同之訓練課程。
三十六、事業單位得依下列訓練方式規劃訓練課程,課程辦理期間自核定之次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
1.內部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邀請專業講師授課或委外規劃訓練課程。上課成員須為該事業單位之員工,且單一訓練課程每梯次實際參訓人數應達五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2.外部訓練:選派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個別員工參加國內訓練單位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但每一課程以補助八人為限。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聯合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課,並以事業單位自行規劃執行為主,委託規劃執行為輔,且不得規劃外部訓練課程。上課成員須為申請或參加該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員工,單一訓練課程每梯次實際參訓人數應達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規劃訓練課程,申請個別型訓練計畫之總班數滿二十五班以上者,外部訓練課程總班數,不得逾該計畫訓練課程總班數百分之五十。其外部訓練課程得於原核定之經費額度內,依執行需求轉為內部訓練課程。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或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指派所屬員工參訓,參訓場次應達訓練計畫總場次百分之八十以上。
申請之事業單位連續二年未達前述標準者,次一年度不予補助。
前項所稱訓練課程總場次之計算,有同一班次且分梯次之訓練課程者,該班次之場次以單一梯次計算。
三十七、事業單位規劃訓練經費編列項目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內部訓練及聯合訓練:
1.講師鐘點費,內部講師每小時最高八百元,外聘講師如屬國內聘請,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但如屬國外聘請,每小時最高二千四百元,並檢據覈實報銷。
2.外聘講師之國內(限臺灣本島、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交通費,按實際需要編列搭乘臺鐵、高鐵、客運、飛機或輪船者之經費,並檢據覈實報銷。
3.非自有場地之場地費,依實際課程時數計算,每小時七百五十元,每日以八小時為限,並檢據覈實報銷。
(二)外部訓練:依訓練單位之收費標準提列,核定補助之經費數額最高以訓練單位收費標準百分之七十為限。
前項第二款外部訓練實際收費之百分之七十逾原核定經費數額,至多以原核定補助經費數額核給訓練補助費用;外部訓練實際收費之百分之七十未達原核定經費數額,至多以實際收費之百分之七十核給訓練補助費用。
事業單位辦理外部訓練課程,得依實際需求調整訓練時數。但實際訓練時數未達原核定時數時,應依前項規定及實際訓練時數之比例核給補助費用;實際訓練時數逾原核定時數時,仍依前項規定核給補助費用。
研提訓練計畫之訓練總經費編列,應以申請時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繳款單明細表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核計訓練經費,每一員工不得逾二萬元。
前項人數包括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
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其員工擔任聯合型訓練計畫講師者,依內部講師標準核付講師鐘點費。
三十八、事業單位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前,應於本局所建置之計畫資訊系統登錄,一次提出年度訓練計畫,並完成上傳程序。
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應於完成前項上傳程序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檢具以下文件,向主要辦理訓練地點所在地之職訓中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全年度員工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
(三)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文件:包含訓練計畫與事業單位營運策略計畫之關聯性、訓練計畫預期效益及事業單位營運策略決策者對訓練計畫之預期效益評價等。
(四)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當年度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六)前一年度之完稅證明影本。
(七)其他為審查所需必要文件。
申請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除檢附前項文件外,應另加附所結合之事業單位共同簽署之聯合訓練授權書,以及相關辦訓經驗之佐證資料。
事業單位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應另提供繳納差額補助費證明。
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未依第二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職訓中心應不予受理。
三十九、職訓中心受理事業單位依前點規定所提訓練計畫後,應於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及核定。
前項訓練計畫之受理申請、審查及核定,得與本局協助企業或小型企業人力資源提升相關計畫併同辦理。
訓練費用補助期間,自事業單位訓練計畫核定通過次日起至其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當日止。
四十、職訓中心審查事業單位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之補助程序如下:(一)資格審查:針對事業單位之資格及研提之訓練計畫,進行書面審查。審查未符合規定或應備文件未齊備者,限期補正,其審核及核定期限自補正完成時重新起算,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
(二)召開審查會議,下列原則辦理:
1.個別型訓練計畫:依預算額度、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書表、課程內容規劃設計與事業單位營運策略之關聯性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等進行審查,並得刪減課程或減列經費。
2.聯合型訓練計畫:依事業單位辦訓經驗或績效、聯合型訓練計畫規劃內容、聯合型訓練計畫預期效益、事業單位營運策略之關聯性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等,並得刪減課程或減列經費。必要時,得邀請事業單位派員口頭簡報。
(三)審查未通過者,職訓中心應予退件。事業單位得於退件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職訓中心重行申請,同一年度內以一次為限。
四十一、職訓中心核定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補助其訓練費用之經費標準如下: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二百萬元為上限。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三百萬元為上限。
(三)屬調整支援方案之加強輔導型產業、受衝擊產業或受損產業者,最高以三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四十二、依第三十三點第一項申請各款補助之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登錄、回報及資料建立:
(一)事業單位應依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各課程之訓練日期、起迄時間、地點、人數、師資名單及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至遲應於預定施訓日起三日前,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登錄,並應於施訓日之次月十日前完成訓練課程執行結果回報。
(二)事業單位不得任意變更經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但申請變更之項目為同一類別之課程者,應於原定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二日前將變更內容登錄於本計畫資訊系統。
(三)事業單位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取消或日期需臨時變動,至遲應於原定開課時間前一小時,將變更文件傳真或寄發電子郵件至職訓中心。
事業單位應配合本計畫資訊系統登錄相關學員及講師個人資料,妥善建立辦理訓練之相關資料,並充分掌握學員參訓情形。學員參訓時應親自出席簽到。
事業單位受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十三、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辦理訓練計畫之當年度依本局訓練品質規範相關規定,接受本局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或辦訓能力檢核表之檢核:
(一)事業單位申請補助辦理訓練計畫之當年度及前二年度未曾接受本局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或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
(二)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效期已屆滿。
(三)最近一次接受本局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未達門檻者或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不合格者。
接受本局TTQS評核或檢核時,應由事業單位負責人或主管人員說明,不得由非事業單位之人員代為回應。
四十四、訓練計畫於核定次日起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之期間辦理完竣之訓練課程,事業單位應於十一月十日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訓練計畫於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期間內辦理完竣之訓練課程,事業單位應於當年度核銷期限內申領補助訓練費用。但如有特殊情事者,得以專案方式辦理。
事業單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應檢附下列核定補助辦理訓練期間之結訓資料及支出原始憑證正本,送本局職訓中心覈實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一)審查核定公文影本。
(二)請款之領據或收據或款項入戶證明。
(三)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
(四)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
(五)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六)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明細表。
(七)訓練紀錄表。
(八)成果報告一份。
(九)支出憑證(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場地費單據及依外訓課程核定補助比率百分之七十之發票或收據)應檢附正本,另需檢附外訓課程收據全額影本並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十)其他經職訓中心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七款規定之紀錄表,應依每場次課程分別填寫,辦理核銷作業時,應檢附訓練計畫開課狀況之照片至少二張,內部訓練課程及聯合訓練課程每場次課程,應留存二張以上能清楚呈現參訓人數、人員及授課內容之照片,以備事後查核;外部訓練課程,應另檢附簽到簿、訓練單位所開立之到訓證明文件或受訓學員結訓證書影本等上課證明文件。
每班次申領之訓練費用計算至十位數,個位數無條件捨去。
事業單位之原始支出憑證開立日期應自審查會議通過之次日起,最遲不得逾訓練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且不得逾當年度。
事業單位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肆、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措施
四十五、職前訓練施訓業別範疇,以下列業別為優先:
(一)六大新興產業:包含生物科技、觀光旅遊、綠色能源、醫療照護、精緻農業及文化創意等產業。
(二)重點服務業:包含觀光旅遊、文化創意、醫療照護、樂活農業、物流、電信及技術服務業等產業。
(三)區域特色產業:各職訓中心依據服務轄區產業發展及就業市場人力需求調查評估,所規劃辦理之職類。
(四)兩岸經濟協議受益產業。
四十六、職訓中心應運用自有訓練場地、結合外部資源以移地訓練方式,或結合民間相關訓練單位資源以政府採購法委外訓練方式,加強辦理產業所需人力職業訓練,並於結訓後輔導學員參加技能檢定。
前項訓練之經費、委訓、宣導、執行、輔導及考核等相關事項,應依本局所屬各職訓中心規劃之職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辦理。
為協助事業單位順利延攬人才,取得符合經營發展需求之人力,事業單位可向職訓中心提出申請辦理失業者職前培訓計畫。
四十七、訓練單位於學員結訓前,應與服務轄區各相關產業廠商、事業單位或團體等機構聯繫,辦理就業媒合及爭取就業機會,並於結訓後三個月內持續輔導就業。
訓練單位應擬定就業輔導計畫輔導學員就業,經輔導就業仍未就業之結訓學員名冊,送轄區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就業媒合。
四十八、參加本計畫之職前訓練課程之學員,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四十九、參加本計畫全日制職業訓練之學員,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所列之特定對象失業者,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參加本計畫全日制職業訓練之學員,不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所列之特定對象失業者,但其最近一次受僱之事業單位屬本會「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就業發展及協助申請案件審查會」認定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對象,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依本計畫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
(二)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
前項及第一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申請第二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文件,於開訓後十五日內向訓練單位提出:
(一)津貼申請書。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二項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第二項津貼依受訓學員實際參加訓練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超過三十日之畸零日數,應達十日以上始發給,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二年內合併領取第二項津貼及就業保險法或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第二項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前項情形扣除不得同時請領期間之津貼後,賸餘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第七項規定辦理。
五十、訓練單位應依職訓中心規定檢具相關文件,於開訓後一個月內檢具學員名冊請領百分之三十訓練經費,餘款於結訓後一個月內檢具結案報告請領。
五十一、經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有下列情形者,於規定期間內,不得為職前訓練單位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該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
(二)有該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
伍、附則
五十二、本計畫受理申請在職訓練計畫補助辦理之期間,由本局另行公告。
本計畫當年度訓練補助費用額度用罄,不再受理申請。
五十三、事業單位於辦理訓練期間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補助其訓練費用,並需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不預告抽查及視訊查核。
本局或職訓中心訪視時認有必要,參訓人員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五十四、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須配合本局、職訓中心或訓練單位不預告抽查、訓練績效評估後續追蹤。
五十五、訓練單位留存訓練課程之支出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十年。遇有提前銷毀、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職訓中心同意。職訓中心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五十六、同一年度已獲核定辦理本局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相關計畫補助之事業單位,同時符合本計畫申請單位資格者,得申請本計畫訓練補助費。但申請二計畫之訓練補助費,合併不得逾第四十一點之補助上限。
五十七、參加本計畫職訓中心或訓練單位所辦理訓練課程之學員,有下列情事之ㄧ者,職訓中心應不予核發補助或津貼、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或津貼:
(一)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
(二)參訓期間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簽名。
(三)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申領補助。
(四)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五十八、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職訓中心得停止其辦理經核定而未開訓之班次:
(一)招生廣告內容不實,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未依本計畫規定或未依消防及建築安檢相關法令辦理訓練班次之行政作業,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未善盡學員資格查核或督導作業,致有前點之情事。
(四)未依規定辦理經費核銷作業或訓練計畫變更作業,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職訓中心未核定之訓練費用,經限期退還學員,屆期仍未配合辦理。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本計畫預告或不預告抽查、訓練績效評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七)違反第十五點規定。
(八)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或浮報訓練經費,申領本計畫。
(九)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向本局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十)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未開班且未退還學員訓練費用,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十一)提供不實資料或偽造文書,或要求學員配合辦理不實資料之情事。
(十二)未依本局經費核銷作業規定結報或訓練經費支用與訓練計畫經費編列內容不符,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前項訓練單位有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當年度核定之班次均已開訓者,職訓中心一年內不予委託或補助。
第一項訓練單位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應依契約書或相關規定退還。
五十九、事業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對於該課程應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
(一)未經職訓中心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未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或訓練人數未達第三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所定最低參訓人數。
(二)未依第四十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日期回報課程執行結果,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三)辦理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其師資未由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
(四)同一外部訓練課程已接受政府其他機關補助或委託訓練費用。
(五)經審核通過之內部訓練補助項目,另接受政府其他機關補助。
六十、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就當年度該訓練計畫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因所涉情事程度追繳已撥付之部分或全部補助:
(一)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依第四十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變更達二次以上。
(二)於辦訓期間有違反勞工保護法令之情事,情節重大。
(三)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領補助訓練費用,經限期申請,屆期未申請。
六十一、事業單位自一百零二年度起,有連續二年核銷訓練時數未達核定總時數百分之六十之情形者,次年度不予受理申請本計畫。
六十二、事業單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訪查、評估訓練績效之情形,經本局或職訓中心通知限期配合,屆期未配合者,本局或職訓中心應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且自處分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
六十三、受補助之事業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職訓中心應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且自處分確定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提供自己、他人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
(二)隱匿以同一案件已向其他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
六十四、本計畫之參訓學員或事業單位經職訓中心撤銷、廢止原核定補助或津貼時,應繳回已領取之訓練補助費或津貼。
前項經職訓中心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十五、訓練單位有第五十八點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一年內不予委託或受理申請本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
訓練單位有第五十八點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各款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三年內不予委託或受理申請本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
接受本計畫訓練單位委託辦理部分或全部訓練課程之單位,自訓練單位受第五十八點第一項第七款處分之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計畫。
六十六、參加本計畫職訓中心或訓練單位所辦理訓練課程之學員有第五十七點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一年內不予補助參加本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
參加本計畫訓練單位辦理訓練課程之學員有第五十七點第三款或第四款情形之一者,自處分確定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三年內不予補助參加本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但得證明非屬故意肇致者,職訓中心一年內不予補助參加本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
六十七、參加本計畫職前訓練措施之學員經依第六十四點第二項規定移送強制執行者,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六十八、本計畫所稱一至三年內不予補助、委託或受理者,其以職訓中心處分確定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算。
六十九、訓練單位及事業單位所屬轄區範圍如下:
(一)北區職訓中心: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
(二)桃園職訓中心: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
(三)中區職訓中心: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四)臺南職訓中心: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市。
(五)南區職訓中心: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七十、本計畫所編列之年度預算如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訓練費用時,得終止核撥或自始不予核撥。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產、學、訓之資源,提升事業單位僱用青年之意願,提供青年務實致用之職業訓練,以增加十五歲以上二十九歲以下青年之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局關於本計畫之任務如下:
(一)擬訂、修正、解釋等事宜。
(二)宣導計畫、協調及監督本局所屬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及南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之執行業務。
(三)資訊管理系統及網站之規劃、建置與維運等事項。
(四)整體執行管控、評核及成效檢討。
三、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轄區內本計畫招生、招商之宣導、執行計畫、審查及補助申請計畫等事項。
(二)轄區內本計畫訓練品質之管控、查核、成效檢討及成果交流。
(三)轄區內本計畫申訴之處理。
(四)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相關作業系統之資料登錄及管理。
(五)本計畫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六)進行結訓後繼續就業情況追蹤。
四、本計畫訓練單位,應辦理實體專班訓練或工作崗位訓練,且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民間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者。
(二)就業保險投保單位。
(三)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校院。
前項各款訓練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且不得為接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單位委託之民間機構。
五、本計畫合作訓練單位應協助訓練單位辦理實體專班訓練,且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大專校院、依法設立並經許可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
(二)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應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項目。
(三)其他資格條件依本局相關計畫規定辦理。
前項合作訓練單位之訓練課程經職訓中心核定公告後,始得辦理。
六、訓練單位自職訓中心依本計畫核定後所僱用之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十五歲以上二十九歲以下青年,為本計畫訓練對象。
但不含日間部在學學生。
本計畫訓練對象年齡之計算,依其參加訓練之開訓日為基準日。
符合第一項資格之青年應加入本計畫網站會員,並以網路報名參訓。但曾經參加本計畫且中途自行離訓達二次,或於同一訓練單位離職未滿一年者,或同一時間已參加本局僱用獎助者,不得參加本計畫。
七、本計畫訓練類型分為工作崗位訓練及實體專班訓練:
(一)工作崗位訓練指有用人需求之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見習訓練,應含共通核心職能如職場認知與協調溝通、問題反應與解決等課程時數至少四小時及工作實務訓練。
(二)實體專班訓練指訓練單位依據產業用人需求規劃辦理之學術科訓練,應含提升共通核心職能訓練課程(附錄一)時數至少三十二小時、專業技能及就業能力之訓練課程。實體專班結訓後應接續辦理工作崗位訓練。
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遣業之工作崗位訓練以內勤需求為原則。
八、實體專班訓練及工作崗位訓練期間,自實際開訓日起算,各以三個月為限。
訓練單位辦理之訓練應於核定之開訓日後六十日(日曆天)內完成學員錄訓作業並登錄於計畫網站,逾期者,未登入之核定名額視同放棄。
訓練單位因故無法於前項核定之期間完成錄訓作業,得向職訓中心申請展延,期間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訓練單位辦理開訓後,應於職訓中心核定辦理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結訓。
九、訓練單位辦理實體專班訓練最低開班人數為五人;合作訓練單位辦理實體專班訓練最低開班人數為十人。
訓練單位申請工作崗位訓練課程人數不得逾其所僱用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所稱僱用員工人數之計算,依該工作崗位訓練單位申請訓練計畫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投保月底生效人數計算;僱用員工人數四人(含)以下,以四人計。
十、訓練單位應於本局各年度公告受理訓練計畫申請之期間,向訓練單位所在地之職訓中心提出各項訓練計畫之申請,當年度預算用罄即不再受理。
職訓中心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並應於受理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相關申請文件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審查。
同一訓練計畫由訓練單位及合作訓練單位共同辦理者,由訓練單位提出申請。
十一、訓練單位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件檢核表(附表一)。
(二)申請表(附表二) ,應由計畫網站填寫列印。
(三)共同辦理實體專班訓練所簽署之聯合訓練同意書 (附表三)。
(四)訓練計畫書(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四應由計畫網站填寫列印。
(五)訓練單位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六)辦理工作崗位訓練之訓練單位其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件。
辦理實體專班訓練之訓練單位與合作訓練單位,應分別檢附證明文件。
同一訓練向二個以上補助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十二、訓練單位申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職訓中心通知後五日(工作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各項訓練由各職訓中心組成審查小組依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附表六、七),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訓練單位派員到場簡報說明或進行實地訪查,訓練單位不得拒絕。
職訓中心應依申請資格、訓練單位辦訓經驗或績效、訓練計畫內容之完整性、訓練職類之技術性與訓後應用之發展性、各類訓練課程與時數之關聯性及合理性、訓練預期效益等項目核定補助額度。
職訓中心審查訓練單位所提計畫後,總分需達七十分(含)以上者,始得同意補助辦理訓練事宜。
訓練單位獲選為經濟部卓越中堅企業或中堅企業重點輔導對象者,優先核定。
十三、每一訓練計畫補助額度不超過訓練單位所提計畫書經費百分之八十。
同年度同一訓練單位辦理工作崗位訓練,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八十萬元。
訓練單位辦理實體專班訓練結合工作崗位訓練,每一訓練計畫最高補助二百五十萬元。
十四、職訓中心補助訓練單位辦理實體專班訓練之項目及編列標準如下:
(一)固定成本:
1.講座鐘點費:內聘講師(由訓練單位所屬員工擔任者)每小時最高八百元,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訓練時數在一百二十小時(含)以上,原則以每小時八百元編列,但其中四分之一以內之課程時數,得聘請外聘講師,並以每小時一千六百元編列;訓練時數在一百二十小時以內之短期訓練,其每班次外聘師資個人鐘點費不得超過八小時為原則。
2.術科課程助教鐘點費:術科課程訓練人數超過十五(含)人以上者,得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授課,其鐘點費每小時最高四百元。
3.外聘講師交通費:依自強號之票價補助,若因實際需要需搭乘高鐵或飛機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4.稿費:撰稿費每千字中文八百五十元。屬撰稿講義費者,不得超過授課鐘點費且以二小時為上限,內聘不得支領撰稿費。
5.場地費:按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最高二千元(一天分為上、下午及晚上三場次,每場次至少三小時)。但公私立高中職、大專校院及以自有場地辦理者,不予補助。
6.宣導費:訓練單位辦理招生業務相關活動經費,每一訓練計畫以五萬元為上限。
7.人事費:每一訓練計畫補助工作人員一人為限,每日八百四十元,每月以二十日為上限,依實際訓練期間計算。但屬內聘講師者,不得請領。
(二)變動成本:
1.材料費:限支用於術科課程實習用材料及消耗性材料購置等項目,每人每小時最高一百元,每人以六百元為上限。
2.學雜費:限用於教材、講義、文具紙張、印刷裝訂等,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十二元。
3.行政管理費:為各項費用總和百分之九為上限。(各項費用包含固定成本及變動成本)
職訓中心補助訓練單位工作崗位訓練津貼項目及編列標準如下:
人事費(附錄二):補助每一指導人員每日六百元,每月以二十日為上限,並依實際訓練期間計算。
十五、訓練計畫經核定後,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經職訓中心同意後辦理計畫變更(附表八)。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開課時間或授課地點時,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前二個工作日,將變更後之內容,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通知原審查之職訓中心備查。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師資或課程內容時,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前七個工作日,將變更後之內容,依前項方式通知原審查之職訓中心備查。
十六、本計畫督導考核採預告或不預告抽訪機制,由職訓中心辦理下列訓練查核、評核及績效評估:
(一)電話訪問、郵寄問卷、實地訪視抽訪(附表九)等相關事宜。
(二)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
(三)於訓練期間或結訓後,辦理成果發表、經驗分享等活動。
前項訪查比率及次數,由本局另訂之,訓練單位應配合辦理,並告知參訓學員應接受督導考核事項。
十七、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辦理招募、訓練相關事宜,並運用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辦理甄選、錄訓、結訓、離訓及退訓等相關資料登錄及回報作業。
訓練單位於執行工作崗位訓練時,應派專人指導參訓學員,每名專人指導人員以指導一名參訓學員為限。
訓練單位應依法為參訓學員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提撥勞工退休金及支付核定訓練計畫書所定月薪。
十八、訓練單位未經職訓中心同意逕行變更計畫內容,或未依據核定之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查證屬實者,職訓中心得核減補助經費中屬該項未依計畫實施之實體專班訓練之鐘點費及全案行政管理費總額百分之二十,或工作崗位訓練之全案訓練費之百分之五。
前項所稱「全案」,係指當次單一訓練職類核定補助款金額。
參訓學員重複回報本局其他類似之補助在職員工進修訓練計畫,經查證屬實者,不予補助本計畫該名參訓學員訓練費用。
職訓中心應於辦理結案核銷時由「第三代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資訊管理系統」查詢各該訓練單位最近一期之定額進用及繳納差額補助費情形。各該訓練單位於辦訓期間如有未足額進用或未繳納差額補助費者,應於辦理結案核銷前補繳差額補助費,未補繳者,該班次訓練費用不予補助。
十九、參訓學員於結訓前因故離、退訓,應依訓練單位規定辦理相關離退訓事宜。
參訓學員應接受訓練單位指導,並遵守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訓練期間應配合填寫訓練月誌(附表十),並於結訓後配合就業追蹤調查事項。
二十、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職訓中心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外,並得視其情節,自作出不予補助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本局或職訓中心相關職業訓練:
(一)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
(二)未依補助用途支用、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領補助。
(三)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
(四)以同一計畫重複向職訓中心及其他政府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未向職訓中心說明。
(五)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訓練訪查輔導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局或職訓中心函告期限辦理仍不配合。
(六)其他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之情形,經本局或職訓中心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十一、訓練單位應於當年度計畫結訓日起三十日內,且至遲不得逾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將下列資料函送職訓中心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職訓中心將款項撥付予訓練單位:
(一)申請核銷公文。
(二)核銷表件檢核表(附表十二)。
(三)請款領據及匯款帳戶資料(每單位各一份)(附表十三)。
(四)經費支出分攤表(附表十四)。
(五)經費支出憑證封面(附表十五)。
(六)經費支出明細表(附表十六)。
(七)支出憑證明細表,支出憑證應依補助科目依序編號(附表十七)。
(八)支出憑證黏存單(附表十八)。
(九)學員訓練津貼支付清冊(附表十九)。
(十)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
(十一)就業追蹤同意書(正本,附表十一)
(十二)訓練成果報告一份(附表二十)。
同一訓練由訓練單位及合作訓練單位共同辦理者,應由訓練單位彙整各受補助訓練單位之結訓及核銷文件後,由職訓中心將款項付予訓練單位。
未於期限內函送職訓中心者,職訓中心得取消當次補助。
二十二、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訓練單位不得遞補新進學員。
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其訓練費用支給標準,依下列方式核算:
(一)實體專班訓練:
1.實際參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含)以上者,依職訓中心核定補助之個人訓練費用全額支給。
2.實際參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含)以上、不滿二分之一者,依職訓中心核定補助之個人訓練費用之半數支給。
3.實際參訓時數未達之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核發。
(二)工作崗位訓練依實際訓練日數支給個人訓練費用。
前項第一款所稱個人訓練費用,指職訓中心核定補助總經費除以核定補助人數計算,如實際訓練人數與核定申請訓練人數不符時,其個人訓練費用除固定成本外,變動成本部分應依實際開訓人數重新計算。
二十三、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其受領補助款之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檢送職訓中心辦理核銷。
二十四、訓練單位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規定之適用情形時,應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五、因本局或職訓中心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或刪減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訓練計畫政府補助款時,各職訓中心得依預算被刪除或刪減額度調降補助比率、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

二十六、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職訓中心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