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榮指員 一、制度緣起 |
|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有效運用各界人力資源,以促進我國中小企業之發展,特策劃推動「 強化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 (企業服務志工)功能計畫 」,遴聘具服務熱忱之專業人士,投入地方企業服務之志工行列,透過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 (企業服務志工)積極參與各項中小企業活動,轉達政府各項施政措施,擔任政府與中小企業間之橋樑;並配合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建構完整而綿密之企業服務網絡。 |
二、八大任務 |
|
(一) | 協助傳達政令及各項施政措施。 |
(二) | 協助瞭解地方中小企業經營需求,並反映其意見。 |
(三) | 參加中小企業相關之研討活動,進行服務經驗及資訊交流。 |
(四) | 參加中小企業相關之國際活動與訪問,分享發展經驗。 |
(五) | 提供中小企業專業技術之諮詢服務。 |
(六) | 協助連繫當地中小企業,出席商工活動。 |
(七) | 協助地方事務及調查回報。 |
(八) | 其他中小企業輔導事宜 。 |
|
三、遴聘資格 |
| 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係熱心公益並關心地方企業發展、具傳達政令及交換專業經驗能力之人士,需: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 具 5 年以上企業經營經驗,且經營良好之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
2. | 具 5 年以上專業技術經驗之專任主管人員。 |
3. | 具 5 年以上企業經營管理或專業技術經驗,並自政府機構或公民營企業依規定退休者。 |
4. | 3 年內曾榮獲國家磐石獎、品質獎、創新研究獎、菁英獎、小巨人獎、創業青年楷模(含海外者)之得獎人或得獎企業之負責人,或其推介同公司之經理人。 |
5. | 從事中小企業投融資、經營管理、創業育成、資訊科技應用、政府法規相關議題或有助中小企業發展之相關研究,並獲得本處碩博士論文獎或其他學術研究獎項,或曾參與產學合作相關計畫,並具立案之大學院校助理教授級以上之現職學術研究人員 。 |
(二)具志工基礎教育訓練結業證明。
(三)無銀行拒絕往來及刑事犯罪紀錄。
|
四、申請期間 |
| 每年5月31日前由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受理申請,經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初審、複審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決審後始得聘任;6月1日以後提送申請之表件,則順延至下年度進行審核及聘任。 |
五、講習授證 |
| 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候選人,需經志工特殊教育訓練及志願服務見習後,通過複審及決審會議,始得聘任為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並授予聘書及志願服務證、徽章及志願服務紀錄冊,該頒授活動將恭請政府首長蒞臨嘉勉與授證。 |
六、聘任期間 |
|
(一) | 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為無給職,聘期1年。 |
(二) | 聘期內完成在職教育訓練12小時、服務時數達24小時以上或有具體實質服務績效可茲證明者、熱心積極服務中小企業並經服務中心及協進會肯定與推薦者、無銀行拒絕往來及刑事犯罪紀錄者,經服務中心初複審、中企處決審通過者,始得續任之。 |
|
七、服務方式 |
|
(一) | 臨櫃駐點:現場面對面提供小企業主免費諮詢服務,分享經營管理經驗與提供政府政策資源。 |
(二) | 企業訪視:主動出擊或事先約訪企業,彙整受訪企業的難題,並提供經營管理與技術建議,及相關政府宣導手冊DM,或協助後續轉介服務。 |
(三) | 產學合作:企業運用學界研發資源,學界導入企業實務經驗,共同合作提升產業競爭力。 |
(四) | 招商活動:協助地方政府共同規劃招商活動吸引資金及廠商進駐,及蒐集有意投資之企業名單以及轉介潛在投資廠商,提供投資環境介紹與資源分享。 |
(五) | 地方產業發展:促進地方特色懺業活絡,凝聚地方特色產業群聚效益,發展地方特色產業文化。 |
(六) | 人才培育及創新協助:結合志工各種專業能力,辦理講習訓練課程,提供縣市中小企業培訓資源;扶植非營利組織,提供弱勢民眾與新創事業經營企業管理經驗。 |
(七) | 參訪服務學習:透過參訪績優企業、論壇與研討會等管道交流,成功經營管理經驗,見習創新服務模式與研發技術等。 |
(八) | 行政事務:協助榮協會運作相關行政、文書事務如時數登錄、團體績優書面資料準備。協助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或執行單位辦理相關活動,如協助辦理教育訓練及遴續聘資料彙整作業。 |
|
八、在職訓練方式 |
|
(一) | 包含經濟部各相關局處辦自辦、中小企業處自辦、中小企業處委託之執行單位、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辦理之計畫宣導、政策說明、政府建言會、媒合交流活動等。 |
(二) | 依據中小企業處、地方服務中心指派參加。 |
|
九、服務程序 |
|
(一)認列說明
1. | 凡經講習授證程序之新聘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出外服務中小企業時,應攜帶志願服務證及配戴識別章以做為身分識別之用。 |
2. | 各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參加服務活動均須事先知會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及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協進會。 |
|
|
(二)回報服務情形
1. |
應於服務後3天內填寫並彙整相關文件(如服務訪視紀錄表、簽到表、照片等)送交所屬縣市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協進會彙整。
|
2. |
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協進會每月底統一登錄上傳至本志工網站上,且將紀錄表正本與相關文件送交服務中心備查,並請其運用單位-服務中心審核認列,俾予執行單位統計。
|
執行單位每月定期將回報之服務認列通過之紀錄進行統計,並作為續聘及績優表揚之參考依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