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6日 星期六

2013 2014 左永安顧問 安永經營管理商學院 EMBA 共通核心職能 TTQS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有效運用各界人力資源,以促進我國中小企業之發展,特策劃推動「 強化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 (企業服務志工)功能計畫 」,遴聘具服務熱忱之專業人士,投入地方企業服務之志工行列,透過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 (企業服務志工)積極參與各項中小企業活動,轉達政府各項施政措施,擔任政府與中小企業間之橋樑;並配合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建構完整而綿密之企業服務網絡。

認識榮指員
一、制度緣起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有效運用各界人力資源,以促進我國中小企業之發展,特策劃推動「 強化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 (企業服務志工)功能計畫 」,遴聘具服務熱忱之專業人士,投入地方企業服務之志工行列,透過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 (企業服務志工)積極參與各項中小企業活動,轉達政府各項施政措施,擔任政府與中小企業間之橋樑;並配合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建構完整而綿密之企業服務網絡。
二、八大任務
 
(一)協助傳達政令及各項施政措施。
(二)協助瞭解地方中小企業經營需求,並反映其意見。
(三)參加中小企業相關之研討活動,進行服務經驗及資訊交流。
(四)參加中小企業相關之國際活動與訪問,分享發展經驗。
(五)提供中小企業專業技術之諮詢服務。
(六)協助連繫當地中小企業,出席商工活動。
(七)協助地方事務及調查回報。
(八)其他中小企業輔導事宜 。
三、遴聘資格
         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係熱心公益並關心地方企業發展、具傳達政令及交換專業經驗能力之人士,需: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 5 年以上企業經營經驗,且經營良好之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2.具 5 年以上專業技術經驗之專任主管人員。
3.具 5 年以上企業經營管理或專業技術經驗,並自政府機構或公民營企業依規定退休者。
4.3 年內曾榮獲國家磐石獎、品質獎、創新研究獎、菁英獎、小巨人獎、創業青年楷模(含海外者)之得獎人或得獎企業之負責人,或其推介同公司之經理人。
5.從事中小企業投融資、經營管理、創業育成、資訊科技應用、政府法規相關議題或有助中小企業發展之相關研究,並獲得本處碩博士論文獎或其他學術研究獎項,或曾參與產學合作相關計畫,並具立案之大學院校助理教授級以上之現職學術研究人員 。
(二)具志工基礎教育訓練結業證明。
(三)無銀行拒絕往來及刑事犯罪紀錄。
四、申請期間
         每年5月31日前由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受理申請,經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初審複審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決審後始得聘任;6月1日以後提送申請之表件則順延至下年度進行審核及聘任
五、講習授證
         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候選人,需經志工特殊教育訓練及志願服務見習後,通過複審及決審會議,始得聘任為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並授予聘書及志願服務證、徽章及志願服務紀錄冊,該頒授活動將恭請政府首長蒞臨嘉勉與授證。
六、聘任期間
 
(一)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為無給職,聘期1年。
(二)聘期內完成在職教育訓練12小時、服務時數達24小時以上或有具體實質服務績效可茲證明者、熱心積極服務中小企業並經服務中心及協進會肯定與推薦者、無銀行拒絕往來及刑事犯罪紀錄者,經服務中心初複審、中企處決審通過者,始得續任之。
七、服務方式
 
(一)臨櫃駐點:現場面對面提供小企業主免費諮詢服務,分享經營管理經驗與提供政府政策資源。
(二)企業訪視:主動出擊或事先約訪企業,彙整受訪企業的難題,並提供經營管理與技術建議,及相關政府宣導手冊DM,或協助後續轉介服務。
(三)產學合作:企業運用學界研發資源,學界導入企業實務經驗,共同合作提升產業競爭力。
(四)招商活動:協助地方政府共同規劃招商活動吸引資金及廠商進駐,及蒐集有意投資之企業名單以及轉介潛在投資廠商,提供投資環境介紹與資源分享。
(五)地方產業發展:促進地方特色懺業活絡,凝聚地方特色產業群聚效益,發展地方特色產業文化。
(六)人才培育及創新協助:結合志工各種專業能力,辦理講習訓練課程,提供縣市中小企業培訓資源;扶植非營利組織,提供弱勢民眾與新創事業經營企業管理經驗。
(七)參訪服務學習:透過參訪績優企業、論壇與研討會等管道交流,成功經營管理經驗,見習創新服務模式與研發技術等。
(八)行政事務:協助榮協會運作相關行政、文書事務如時數登錄、團體績優書面資料準備。協助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或執行單位辦理相關活動,如協助辦理教育訓練及遴續聘資料彙整作業。
八、在職訓練方式
 
(一)包含經濟部各相關局處辦自辦、中小企業處自辦、中小企業處委託之執行單位、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辦理之計畫宣導、政策說明、政府建言會、媒合交流活動等。
(二)依據中小企業處、地方服務中心指派參加。
九、服務程序
 
(一)認列說明
1.凡經講習授證程序之新聘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出外服務中小企業時,應攜帶志願服務證及配戴識別章以做為身分識別之用。
2.各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參加服務活動均須事先知會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及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協進會。
 
(二)回報服務情形
1.
應於服務後3天內填寫並彙整相關文件(如服務訪視紀錄表、簽到表、照片等)送交所屬縣市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協進會彙整。
2.
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協進會每月底統一登錄上傳至本志工網站上,且將紀錄表正本與相關文件送交服務中心備查,並請其運用單位-服務中心審核認列,俾予執行單位統計。
執行單位每月定期將回報之服務認列通過之紀錄進行統計,並作為續聘及績優表揚之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