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
2023.05.17正式生效
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
管制產品
水泥
水泥熟料、其他水硬性水泥等肥料
硝酸、氨、無水或水溶液、硝酸鉀等鋼鐵
鑄鐵管、軌道建材、管材、螺絲、螺栓等鋁
未鍛軋鋁材、鋁線、鋁板、鋁製管配件等化學品
氫電力
進口商應該履行義務
過渡期2023年10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每季
向執委會提交CBAM報告書(最遲需於1個月內提交)
產品進口數量
產品碳含量
*以生產過程直接排放+間接排放計算
*計算方式選擇順序與使用期限
進口產品在原產國/地區已經支付的碳價
正式實施2026年正式實施,2027年進行第1次申報(2026年資料)
每年5月31日前申報、繳納前一年
CBAM憑證
前一年進口產品總量
進口產品碳含量(含查證報告副本)
應繳納CBAM憑證(CBAM certificate)數量
*1張CBAM憑證=1公噸產品碳含量
*每1公噸碳價=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U ETS)前一周平均拍賣價格
CBAM憑證計算方式
最終需繳納CBAM憑證
最終需繳納CBAM憑證
原應繳納
CBAM憑證
CBAM憑證減免
1
進口產品已經在原產國/地區支付碳價
進口商可依所支付碳價且未享有出口退費或出口補償措施申請減免相應的CBAM憑證(需提供「獨立第三方」證明文件)
2
依EU ETS免費排放額度核配比例抵減CBAM憑證
依免費排放額度核配比例,歐盟將對應減免進口商應繳納的CBAM憑證
--免費排放額度主要以產品可能產生的碳洩漏風險作為評估標準
罰則
1已申報但未能繳納足額CBAM憑證者,將依 ETS 指令罰則予以處罰。
2進口產品符合管制項目卻未進行申報者,將處以3~5倍的罰鍰。
3上述進口商除繳納罰緩外,亦須補繳足額的CBAM憑證。
4針對未依規定如實繳納罰緩者,歐盟會員國可依當地國內法條進行懲處,以確保收到罰緩。
主管機關
由歐盟會員國各自指定其主管機關(competent authority)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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