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30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韓婷婷台北30日電
為落實企業社會責任,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最新規定,食品類及餐飲收入占營業收入50%以上的申請股票上櫃公司,應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
櫃買中心日前公告修正上櫃審查準則等規定,未來上櫃產業類別係屬食品工業或最近1個會計年度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50%以上IPO公司,應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
另外,如果食品相關產品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是委託外部機構辦理檢驗者,則受託檢驗的實驗室或檢驗機構,應該經過衛生福利部、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或衛生福利部委託機構的認證或認可。
同時,為瞭解IPO公司對食品安全作業執行情形的完備性,上櫃審查準則另要求IPO公司於申請時,尚需檢附獨立專家就公司的食安監測計畫、檢驗週期、檢驗項目等出具合理性的意見書。
基於對國內外申請IPO公司規範的衡平性,以食品類股或餐飲收入占營業收入50%以上的外國公司,除比照本國公司設立實驗室及由獨立專家出具食安監測計畫、檢驗週期、檢驗項目合理性的意見書外,如果委託外部機構辦理檢驗者,則受託檢驗的實驗室或檢驗機構,應送交經當地主管機關、國際性認證機構(例如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或亞太實驗室認證聯盟APLAC相互承認協議簽署成員等),或相關主管機關委託機構認證的實驗室或檢驗機構辦理。
此外,對屬食品工業或最近1個會計年度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50%以上的國內投資控股公司申請IPO時,櫃買中心也規定,投控公司持有的被控股公司,應至少1家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櫃買中心並提醒相關產業申請IPO 公司,應及早因應。
櫃買中心也配合修改「業務規則」規定,就上述應設置實驗室的相關規定,納入上櫃公司因經營權異動且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而被停止交易時,其有價證券恢復普通交易方法的要件之一,以期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