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私劣菸酒必須出示真實姓名。財政部修正檢舉違規菸酒獎勵辦法,
明令匿名或未出示真實姓名的檢舉人,將不再發放檢舉獎金。
目前,檢舉違反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
包括提供產製或輸入、販售私劣菸酒等違規行為相關資料或線索,
因而協助主管機關緝獲違章的案件,檢舉人最高可獲獎勵金480萬元。
圖/經濟日報提供 |
不過,
鑑於檢舉人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往往導致獎勵金長期滯留在機關專戶帳上,
造成帳戶管理困擾,財政部因此修訂「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增訂檢舉人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者,不適用獎勵規定,無法核發檢舉獎金。
辦法修正後,
有三種類型檢舉案件不得發放獎勵金,包括:
檢舉人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
檢舉已發覺的違規菸酒案件;
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者。
修正辦法也針對發給檢舉人的獎勵金訂定追繳條款,即獎金發放後,
才發現屬於查緝機關原已發覺的違規菸酒案件時,有權收回獎勵金,
並指定由受理檢舉機關辦理獎勵金追繳事宜。
財政部指出,依據現行規定,應得獎勵金人員經書面通知領取,屆期未領取,
其應得獎勵金可暫存機關專戶;屆五年仍未領取者,退回中央主管機關依規定繳庫。
但是財政部表示,除匿名檢舉案件,會造成獎金發放作業延宕,
產生帳戶管理或人頭戶冒領獎金的困擾外,
應得獎勵金人員如因無法通知或放棄領取時,也會出現相同管理問題,
因此,新辦法亦授權受理檢舉機關或查緝機關,對於遲未領取的獎勵金,可以先行繳庫。
基於保障領獎人的權益,財政部也配合增訂通知領取獎勵金的時限規範。
依據現行獎勵金的發放程序,違規菸酒案件在判決或行政處分確定後,
即由承辦機關將處理確定案件逐案填表載明案由、處理情形及擬發給獎勵金數額,
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在審核相關文件後,據以核發獎勵金給承辦機關。
修正後的辦法明訂,承辦機關自獎勵金核撥次日起一個月內,
需通知主辦及協助查緝機關領取獎勵金;
檢舉案件部分,
受理檢舉機關則應自接獲通知次日起一個月內,通知檢舉人並轉發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