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建置管理原則
111年 06月07日 修訂
一、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共通核心職能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師資維持教學品質及專業,特訂定本管理原 則。
二、本課程分別為
「動機職能」(Driving Competencies,簡稱DC),
「行為職能」(Behavioral Competencies,簡稱BC)及
「知識職 能」(Knowledge Competencies,簡稱KC)
三個職能類別。各職能 類別訂有課程單元及課程大綱。
三、本課程師資應依課程大綱之內容進行授課。 本課程師資
維持可授課職能類別之資格,每年度應擇一場次全程參加
師資回流暨研習會議(以下簡稱回流訓)並通過該場次之
筆 試測驗。
前項回流訓之辦理方式將另行公布。 第二項回流訓師資不
得請假。
四、本署不定期於在職訓練網-共通核心職能專區更新本課程
師資名 單。
師資可自行評估是否揭露前一年度授課時數、授課單位等
資訊 供邀課單位參考。
前項授課時數、授課單位等資訊,師資需提出邀課單位邀約
授 課之佐證資料(如講師邀請函、電子郵件、公文或課表
等),且應 具體詳實,如有缺漏,將不予揭露。
另本署委託單位得進行查證作 業。
五、 本課程師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具本課程師資資格:
(一)未完成第三點第二項規定。 (二)提供不實資料、回流訓由他人代為出席或未親自簽到退。 (三)涉及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 (四)其他損害本署聲譽之行為。
六、 本管理原則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