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令 |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發能字第10636006571號 |
訂定「推動職能基準應用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推動職能基準應用補助要點」
署 長 黃秋桂
推動職能基準應用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發能字第10636006571號令訂定發布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應用職能基準發展職能導向課程,以優化訓練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向本署申請經費補助,發展職能導向課程:
(一)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學術團體、專業機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工會、協會。
(二) 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三) 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
(四)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
具前項資格者,申請時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依法設立登記滿一年以上。
(二) 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三) 通過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評核達銅牌以上,且於有效期限內。
三、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 職能基準課程:依本署職能基準發展與應用平台公告之單一或數個職能基準或職能單元資源,所列全部工作職責所需知識、技術發展之課程。
(二) 職能基準單元課程:依本署職能基準發展與應用平台公告之職能基準或職能單元資源,擇定部分工作職責所需知識、技術發展之課程。
(三) 職能課程:依據就業市場需要,透過職能分析流程進行訓練需求,發展對應之職能課程。
前項各款課程需符合本署公告之「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作業規範」,並送品質審查及通過認證。
發展課程之產業別,以政府推動之重點產業為優先,本署研訂之策略性產業及其他產業為輔。
已獲品質標章之職能導向課程,其課程資訊之維護更新,不予受理。
四、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 每一補助課程以不超過其申請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二) 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四十萬元、第二款及第三款補助金額上限各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 申請補助課程,屬政府重點產業、工業類或製造業職類領域者,不受前款補助額度之限制,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 補助項目包含講座、教師及助教之交通費及鐘點費、出席費、翻譯費、審查費、會議紀錄整理費、攝影費、光碟製作費、稿費、教材費、材料費、學雜費、文具用品費、書籍資料印製費、勞工保險費、場地費、租車費、宣導費、郵電費、人事費(不得超過申請總經費三分之一)及其他課程開發之必要費用。
前項第四款之補助項目為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之範圍者,申請單位應依規定編列經費。
受補助經費不得用於購買設備。
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單位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附件一)。
(二) 計畫書(附件二)。
(三) 依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 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影本。
(五)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銅牌以上證書影本。
(六) 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申請單位間有同一關係企業、控股集團、從屬關係者,應自行協商擇一單位代表公司提出申請。
每一申請單位,每年度每次公告最多以申請二個課程為限。
申請單位違反前二項規定或逾本署公告受理期間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所定文件不全者,經本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受理期間由本署另行公告之。
六、申請單位不得以同一課程重複向本署及所屬機關或其他機關(構)申請經費補助。
七、申請課程補助之審查方式:
(一) 由本署書面審查申請單位之資格、經費編列情形、應備文件完整性,審查不合格者,不予受理。
(二) 通過資格審查後,本署得組成審查小組,依據評核表(附件三)進行審查,並擇優依序補助辦理,申請單位需配合派員到場說明,未到場者,不予受理。
八、本署得查詢、查核或派員實地查訪申請單位執行計畫狀況、相關單據及帳冊,申請單位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九、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規定如下:
(一) 申請單位之補助課程,最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五日前通過本署品質認證,並檢附通過品質認證文件、成果報告資料(含電子檔)、收據、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支出憑證,送本署審查後,予以撥款核銷。
(二)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課程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三)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全數繳回。
(四) 申請經費結報時,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五) 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十、申請單位所送之成果報告資料之照片、影像、紀錄片、文字紀錄、影音資料、詮釋資料、小圖及相關作品等之著作財產權,授權本署及所屬機關使用於相關成果展現與宣傳行銷及本署各項網路等推廣活動使用或為加值應用。申請單位並同意不對本署及所屬機關行使著作人格權。
十一、申請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參與職能導向課程研發之學員,收取費用。
十二、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定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以書面限期繳回已撥付之補助,並自處分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案件:
(一) 依第五點第一項規定提供之資料不實。
(二) 違反第六點規定。
(三) 違反第八點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 違反第九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
(五) 違反前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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