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何謂免稅商店:
依關稅法第61條規定,經營銷售貨物予入出境旅客之業者,得向海關申請登記為免稅商店。免稅商店進儲供銷售之保稅貨物,在規定期間內銷售予旅客,原貨攜運出口者,免稅。
二、 免稅商店之申請與設立:
(一) 受理申請之單位:業務二組服務課
(二) 免稅商店類型:
1. 機場、港口免稅商店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經海關核准者,並得在市區內設置預售中心。
2. 市區免稅商店設在國際機場或港口鄰近之都市區內,或經海關核准之區域內;且應在國際機場或港口管制區內設置提貨處。
(三) 設立之條件:
1. 依公司法登記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
2. 專營銷售旅客商品。
3. 領有海關核發之同一法人自用保稅倉庫執照。
4. 具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貨物通關、帳務處理及貨物控管等有關業務之設備及能力,將貨物移倉、銷售、領用、退貨及提貨等資料,以逐筆之方式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系統。
5. 設置便利監管海關辦公之適當設備及場所。但因地理環境特殊,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6. 建築應堅固,具有防火、照明或其他確保貨物安全之設備。
7. 免稅商店應於出入口設置效能良好、具備提供海關隨時調閱查核功能、24小時連續錄影及存檔30日以上之監視系統。
8. 經核准登記之免稅商店與其預售中心及其提貨處,應由核准登記之海關監管,並發給執照,以憑開業。該項執照有效期間3年,得申請延期3年。期滿後仍須繼續登記為免稅商店者,應於期限屆滿前2個月,檢具規定之文件申請,由海關重新審核發照。
(四) 檢具文件:依據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設置免稅商店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免稅商店所在地海關申請核准登記。
1. 申請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免稅商店位置圖。
2. 免稅商店建築物之使用權證明文件與其影本及設立位置圖;機場、港口免稅商店申請設置預售中心者,應另檢具預售中心建築物之使用權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3. 機場、港口免稅商店應檢附機場或港口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影本。
4. 機場、港口免稅商店之預售中心及市區免稅商店應於機場或港口出境管制區內設置提貨處,並應檢附提貨處位置圖、機場或港口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及其影本。
5. 同一法人自用保稅倉庫執照及其影本。
四、 如有其他問題可至財政部關務署網站
【保稅及退稅】項下查詢相關法規或電話向本關洽詢:
(一) 免稅商店申請設立:業務二組服務課 (03)3834265轉361
(二)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30 ,13:00-17:00
資料維護單位:業務二組 電話:(03)3834265轉337、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