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導向課程名稱審查原則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發能字第1093600123號函核定
一、 課程名稱訂定以使用我國文字或國際通用專有名詞為原則,我國文字以教育部編訂
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
二、 課程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二) 易使人誤認為或誇大訓練成效之文字。
(四) 其他違反善良風俗或不雅之文字。
(五) 現行iCAP證書已標示職能級別,課程名稱不得使用課程職能級別。
認證、證明、證照、能力鑑定等易使人誤解之文字。
(七) 現行「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已將以職能基準、職能單元、
職能地圖、職能基準、職能單元、職能課程等文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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