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
最後更新日期:2020.05.08
為活絡投資創業環境,協助中小企業順利募集資金,特運用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0億元,採政府結合民間資金搭配投資方式, 帶動民間與創投資金共同投資國內中小企業
申請方式
1.逕洽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所遴選之專業管理公司進行洽談及申請事宜。
2.洽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投資服務窗口協助申請,並就其提供之募資計畫書後進行初步評估;若具投資可行性者,則轉介或媒合專業管理公司。
3.至FINDIT網站(https://findit.org.tw/StartupFundingApply.aspx)線上填寫募資申請單後,投資服務窗口將會提供相關申請表單,再依據公司提供之募資計畫書後進行初步評估;若具投資可行性者,則轉介或媒合專業管理公司。對象
申請對象:符合國內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資金額度
本專戶投資原則如下:
(一)投資範圍限國內中小企業,不得投資於上市、上櫃公司,但投 資後被投資事業上市、上櫃發行新股,如仍屬中小企業者,得依原持有股權比例認購。
(二)各投資案件合計之金額及比率
1.本專戶投資單一企業之總金額不得超過一億元,投資時如屬早期階段企業(含校園創業團隊),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千萬元,本處得依個案情況核定早期階段企業(含校園創業團隊)投資金額上限。
2.本專戶投資之股權比率應低於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如投資早期階段企業(含校園創業團隊),以不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九為限,後續投資時,如企業已成長至非早期階段企業(含校園創業團隊),以不高於前次投資之持股比率為限。
3.合計公股股權比率以不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4.本專戶不得擔任該被投資事業最大股權持有者。
(三)採分配額度執行方式之專業管理公司投資已發行流通股份之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於本專戶可使用投資額度五分之一;採共用額度方式者,不得超過該專業管理公司已使用投資額度五分之一。
(四)被投資事業在同一募資期間下,運用「早期階段投資專戶」(第三期)進行投資,不得同時運用本專戶其他期別進行投資;專業管理公司對於被投資事業已運用本專戶不同期別資金參與多次投資後,出售股權之期別依投資時間順序認定。諮詢窗口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投資服務辦公室電話:02-23680816分機354或342傳真:02-2367-1134
E-mail:smeinvest2@moea.gov.tw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