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不准假、同事訂雞排沒揪算職場霸凌?勞動部:符合5要件才算
近期有網友討論,「同事們一起訂雞排沒揪」、「主管不給員工請假」、「工作群組講壞話」等是否構成職場霸凌?對此,勞動部解答,這不單單是個人主觀感受,仍須符合5大要件,並經過調查程序,才能認定是職場霸凌。
勞動部表示,職場中難免會有人與人之間的意見不合、口角衝突等,這些行為是否構成「職場霸凌」,並非只憑個人主觀的感受就可以認定;
《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制預定於7月1日上路,依據新法規定,職場霸凌必須同時符合以下5大要件,且經過調查程序後,才能認定:
1、發生於勞動場所且為執行職務之過程:
行為發生在勞動場所,涵蓋含工作場所及受雇主指示出差或外勤的場所,並且是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生,因此與執行職務無關的言行,例如非因工作衍生的言行衝突,難以認定職場霸凌。
2、事業單位內部的員工,利用職務或權勢:
霸凌者與被霸凌者為同一事業單位的內部員工,其中一方利用職權或職務之便,對另一方有不當言行,可能構成職場霸凌要件。非屬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發生衝突,不適用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的規定。
3、行為逾越業務必要且合理的範圍:
正當合理的業務指導或行政管理,難以認定職場霸凌。例如要求員工於合理時間內完成工作或達到績效。反之,設定過高的目標或短期間不可能達成的任務,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4、具有反覆或持續性的不當言行:
不當言行具有重複、持續發生的特性,可能構成職場霸凌,但如果是輕微且偶發的職場摩擦,難以認定職場霸凌。
5、致使勞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行為人的言行對當事人造成身心健康危害或不良影響。
勞動部強調,單一要件不足以構成職場霸凌,5大要件同時符合、缺一不可。勞工如遭受職場霸凌,應先向雇主提出申訴,雇主若未依規定進行調查或調處,勞工可向工作地的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勞動檢查機構會針對雇主是否落實《職安法》規定的處理程序實施勞動檢查,並督促雇主啟動調查或調處,以保障勞工權益。
另外,勞動部也提到,如果雇主或主管不依法給勞工請假或疑似違反勞基法,勞工可向工作地的地方政府勞工局(處)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在工作群組反覆對特定人言語攻擊,內容如涉及誹謗、侮辱或損害名譽等,也涉及民、刑法相關規定,勞工也可自行蒐證循司法救濟,以維護自身權益。
職場霸凌防治及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專區
https://www.osha.gov.tw/48110/48207/195642/nodelist
職場霸凌之核心法律定性與五大構成要件
過去企業處理勞資糾紛時,常遭遇勞工動輒將「主管嚴格要求績效」或「合理職務調動」無限上綱為職場霸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第 22 條之 1 新修規定(立法院,2025),以及勞動部於 2026 年 4 月預告之《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意旨,法律上對於「職場霸凌」已有極為嚴格且明確的構成要件,必須「五大要件缺一不可」,此為資方防禦不實指控之最重要基礎(李宣萱,2026;陳業鑫,2026):
- 場域性(勞動場所執行職務): 霸凌行為必須發生於勞工執行職務之過程中。依《職安法》修法理由及主管機關近年宣導指出,勞動場所不僅限於企業實體辦公室,尚涵蓋外派、出差地點,甚至包含居家遠距工作(WFH)、線上會議軟體(如 Teams、Google Meet)、通訊軟體群組(如 LINE)及電子郵件往來之虛擬空間(勞動部,2026;姚惠茹,2026)。
- 關係性(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 行為人與受害人間必須存在職務或權勢上的不對等。應注意的是,依勞動部指出,此處的權勢不限於「上對下」的直屬主管對部屬,亦包含「資深對資淺」的平級同事,甚至在極端情況下「多數對少數」的集體排擠亦屬之(彭鳳美,2026)。另涵蓋派遣或外包人員,不限於狹義之僱傭關係(勞動部,2025)。
- 不當性(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 此為區分「雇主合法管理權」與「非法霸凌」之核心界線。勞動部職安署特別舉例說明:「若一份工作大家平均必須 1 個月才能完成,主管卻要求特定勞工必須 3 天內完成,即屬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彭鳳美,2026)。反之,若雇主基於客觀績效數據進行績效改善計畫(PIP)輔導,且程序合理、提供必要資源,即不構成霸凌(陳業鑫,2026)。
- 持續性(反覆之不當言行): 原則上,霸凌必須是「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為之(勞動部,2026)。然依《職安法》第 22 條之 1 但書規定:「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意即若發生如當眾嚴重辱罵、極端名譽毀損等重大事件,即便僅有單一次行為,亦可構成霸凌(立法院,2025;黃瑀喬,2025)。
- 損害性(致生身心健康危害): 該不當行為必須實質造成受害勞工身心健康之危害。雖依主管機關見解,不以勞工取得精神科門診診斷證明為絕對要件,但實務上勞工若無法舉證其身心受損情形,其主張往往難以成立(勞動部,2026;江睿毓,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