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6日 星期六

2026 06 06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宮主/秘書長/永續長/執行長/理事長 勞工法令,勞動法令 115年 就業學程計畫課程 2026 勞基法加班費計算費率 勞基法第 24 條 勞基法第 35 條 勞基法第 36 條 勞基法當中對於工作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的加班費法規 工作日加班費規則 工作日加班費計算範例

 

2026 勞基法加班費計算費率


因為勞基法第 36 條 中規定,勞工七日內應有一天例假,一天休息日

(變形工時除外),大部分的公司都是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

但例休假日可以依勞資雙方同意後調整,

只要符合七日內有一例一休,且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天兩大原則即可。

計算出平均時薪之後,

我們就要依據員工是在工作日、休息日、休假日(國定假日、特休)還是加班

因為在不同的日子加班,加班費的費率也不一樣。


勞基法當中對於工作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的加班費法規

工作日加班費規則


在正常工時八小時後,加班兩小時內的倍率為
1.34

如果再多加班兩小時,那麼這段時間的倍率會是 1.67。

要特別注意的是,一天的總工作時數不得超過 12 小時,不然也是違法。

這邊也提醒大家,勞基法第 35 條 規定勞工連續工作四小時,

就要有至少半小時的休息時間。

因此,加班時間會從表訂下班時間後半個小時開始算。

工作日加班費計算範例


記得每工作 4 個小時就要讓員工休息半小時

舉個例子來說,小欣每天工作時間為早上 8 點到晚上 5 點,

含中間一個小時午餐時間。

某天工作日小欣下班打卡時間為晚上 9 點半,

那麼加班時數會是為 4 個小時而不是 4.5 個小時,

因為 5 點到 5 點半之間應為休息時間。

同時在這段時間內,雇主應不能指揮監督小欣,否則也有可能觸法!

因此,小欣這一天的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如下:

  • 延長工時性質:工作日加班
  • 加班時數:2 小時
  • 月薪:45,000 元 + 3,000 元 + 12,000 元 = 60,000 元(伙食津貼:3,000 元 業績獎金:12,000 元)
  • 平均時薪:60,000 元 ÷ (30 天 × 8 小時) = 250 元
  • 前兩個小時的加班費:250 元 × 1.34 × 2 小時 = 670 元
  • 後兩個小時的加班費:250 元 × 1.67 × 2 小時 = 835 元
  • 當天加班費總額:670 元 + 835 元 = 1,505 元


加班時數會是為 4 個小時

補充:為什麼上面是用 1.34 及 1.67,不是 1.33 以及 1.66 呢?

           因為勞基法第 24 條 中所敘述的延長工時工資,

          須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以上,

          所以如果用 1.33、1.66 計算,會少於三分之一、三分之二,

          不符合勞基法規範,這邊為了方便計算所以直接以 1.34 及 1.67 

          作為計算倍率!

勞動基準法 36條

1.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2.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 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3.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4.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
   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5.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基準法 36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動基準法24條
1.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2.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