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民國《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當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
性別歧視、職場性騷擾防治或育嬰留職停薪等規定時,
可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針對申訴案件的「審議」程序、期限與後續救濟規定如下:
一、 審議處理期限
- 地方主管機關審議: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如勞動局/處)的性別平等工作會,應自受理申訴後 3 個月內作成審議決定。必要時得延長 1 次,延長期間不得超過 3 個月。
- 例外逕為處分:針對職場性騷擾等部分特定案件,經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後,除情節重大或經媒體報導之特殊案件外,得不經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直接進行行政處分。
二、 不服地方處分的異議(救濟程序)
當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審議後的行政處分感到不服時,
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救濟管道:
- 申請中央審議: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向
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
- 逕行提起訴願:不經中央審議,直接在法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2023 年修法有一個關鍵更動:
不再經訴願程序,直接行政訴訟。
過去這類案件要走勞動局→勞動部→訴願(可省)→行政訴訟四層,
現在縮短成三層,平均省掉半年到一年。
另外這條還給權勢性騷擾案件開了快車道:情節重大或媒體揭露的案件,
可以不經審議直接處分,避免委員會開會延誤黃金時機。
三、 中央性平工作會審議期限
- 審議時間: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會在收到審議申請書後,應於 3 個月內作成審議決定。
- 延長限制:必要時得延長 1 次,延長期間同樣不得超過 3 個月。
四、 最終司法救濟
- 如果對於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會的審定結果仍有不服,必須在審定書送達後的 2 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訴與審議機制
- 地方主管機關初審:當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涉及性別歧視、未善盡性騷擾防治義務等違法行為時,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後,應交由性別平等工作會進行審議。
- 中央主管機關覆審:若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地方主管機關審議後的處分有異議,可於收到處分書的 10日內 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或直接提起訴願。